日前,徐州中院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裁定,撤銷了關于徐州市某設備廠(以下簡稱設備廠)的破產裁定,駁回該廠的破產申請。這是徐州市第一個因觸犯破產法律而被法院駁回破產申請的企業。
  該設備廠是一個成立于1957年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注冊資本171.8萬元,現有職工576人。去年7月,經審計,該廠資產總額837.01萬元,負債3338.79萬元,資產負債率398.89%。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并報政府批準,該廠于今年5月9日向徐州市中級法院申請破產還債。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破產條件,同意立案。5月13日,法院主持召開由該廠金融債權人和職工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因債權人和職工均未提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問題,法院于5月14日裁定宣告該廠進入破產還債程序,成立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5月21日,清算組進駐接管該企業后,有職工向法院反映,該廠負責人在企業申請破產前有變賣機器設備清償個別職工內債的行為。接到群眾反映后,法院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經查實該廠于今年4月在準備申請破產之前,未采取公開拍賣的形式,將已經抵押的35臺套洗床、刨床、鉆床、車床等機器設備進行變賣,處置設備所得的90余萬元被該廠補發了部分職工的拖欠工資、集資款等。
  徐州中院審查后認為:設備廠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惡意處置抵押物,同時,未經法定程序,將全部有效資產口頭變賣,致使國有資產流失。同時認為,該設備廠用變賣抵押設備所得價款清償部分職工內債,導致全體職工內債不能公平得到清償,損害了職工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內企業隱匿、私分、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應認定無效。該設備廠在申請破產前半個月內,惡意變賣幾乎全部有效資產是嚴重違法行為,其行為性質惡劣,屬惡意逃避清算責任,該企業不應再享受破產制度的保護。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依法裁定,撤銷原裁定,駁回了該廠的破產申請。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 慈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