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法院在審理許某訴被告江蘇拜特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拜特公司)和淮安市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拜特公司)專利侵權糾紛一案中,因被告拜特公司違反法院對其采取的訴中停止侵犯專利權之臨時禁令措施,依法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罰款和拘留等民事強制措施。這在法院審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尚屬首次,也是對專利審判中如何解決"禁令"執行難問題進行的初步探索。
  原告許某系某地毯(竹)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該專利產品投入市場后,迅速占領市場。被告拜特公司和康拜特地毯有限公司大量制造、銷售涉嫌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后經江蘇省知識產權局查證屬實。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原告專利權的產品,賠償經濟損失;同時請求先行責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并為此提供50萬元的擔保。
  經審查,原告許某的訴中禁令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支持。裁定要求被告拜特公司、康拜特公司自裁定送達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與原告許某外觀設計專利相同或相近似的產品。并說明若違反裁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裁定依法送達后,被告拜特公司并沒有嚴格遵守訴中禁令民事裁定,于2004年5月10日在南京新生圩海關報關出口銷售4個集裝箱、共計6930件涉嫌侵權產品。被告的行為屬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行為,妨害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法定代表人劉某應對其公司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為了保障人民法院的裁判得到有效執行,維護法律的尊嚴,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市法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了對被告拜特公司罰款2萬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司法拘留10日的決定。隨后執行了該強制措施。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