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大頭娃娃”狀告劣質奶粉經銷商索賠案經江蘇沛縣法院一審宣判,經銷“飛鹿”牌貝貝樂奶粉的店主楊素桂賠償原告鄭媛菲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2896.35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共計7896.35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鄭媛菲于2003年10月6日出生,出生后基本無母乳喂養,原告的親屬即到被告經營的陽光商店購買了“飛鹿牌”貝貝樂奶粉,后原告的親屬多次到被告處購買“飛鹿牌”貝貝樂奶粉。2004年4月21日沛縣人民醫院診斷后認為鄭媛菲生長發育遲緩,四肢短小,并在該院住院治療7天,共花去醫療費1046.10元。2004年5月4日原告到徐州婦幼保健院進行檢查時發現,營養不良,發育遲緩,遂在該院住院治療6天,共花去醫療費1034.97元。2004年4月3日,原告向沛縣工商局12315消協申訴舉報,沛縣工商局4月26日對被告經營的陽光商店進行現場檢查,查處并扣留了被告的飛鹿牌貝貝樂奶粉27袋。經山東省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檢驗認定,飛鹿牌貝貝樂奶粉(0-6個月、6個月-3歲)兩個階段的奶粉均為不合格產品。另查明,被告楊素桂經營的陽光商店無營業執照。
  沛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鄭媛菲雖未提供出與被告楊素桂存在買賣關系的直接證據,但通過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沛縣工商局的檢查筆錄、處罰決定書及沛縣人民醫院、徐州市婦幼保健院的治療記錄等證據可以證明,其出生后基本無母乳喂養,被告楊素桂銷售劣質奶粉,原告鄭媛菲食用了劣質奶粉的事實,以及原告的監護人向沛縣工商局舉報,工商局查封被告經營的劣質奶粉的事實。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沛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沛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