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南京大學出版社起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請求確認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糾紛一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原告要求法院確認其出版的《數學奧林匹克天天練》、《英語奧林匹克天天練》《語文奧林匹克天天練》圖書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并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信譽和商品聲譽的行為,公開消除影響,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在訴狀中稱,2004年5月13日,《中國新聞出版報》第7版刊登了《如何正確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法律事務部負責人答記者問》一文,在此文中,記者問:目前市場上有許多類似于《奧林匹克××》或《××奧林匹克》的出版物,該如何去界定這種書籍的侵權?答:如果書籍內容涉及數學等學科知識,在其冠名上使用“MathematicalOlympiad”或“數學奧林匹克”字樣,可以認為系援用(TheInternationalMathematicalOlympiad,簡稱IMO)的中文譯文名稱,則不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2條所規定的奧林匹克標志,它們的使用也屬于合理范疇。如果書籍論及的學科并無相應的國際組織(或國際組織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則不能比照以上規定認定。所以對于實際內容是小學教材或論及的是小學教學水平的學科書籍冠以“奧林匹克”等奧林匹克專有標志的,仍應認定其侵犯了奧林匹克標志專用權。被告還于2003年7月7日致函湖南省漢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稱南京大學出版社在其出版、發行的《英語奧林匹克天天練》系列叢書封面上使用“奧林匹克”字樣的行為,屬于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2004年6月20日,江蘇省新華集團有限公司向原告發函稱,根據以上刊載的文章,其已發文通知各子公司停售封存違規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相關圖書。湖南省漢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其作出了責令停止侵犯奧林匹克專有權的行為,罰款48000元的處罰決定。
  被告在其提交的答辯狀中稱。其一,原告的訴訟請求中包含了“不侵權確認之訴”和“名譽權侵權之訴”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在同一案件中提出顯屬不當;其二,其作為不侵權確認之訴的被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所有者并非被告,原告未對權利主體問題進行任何舉證;其三,就名譽權侵權之訴而言,被告的行為不符合名譽權侵權要件。被告早在2002年2月7日就得到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書面授權,對于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擅自使用同奧林匹克相關的知識產權采取行動,包括在中國法律執行機關提出要求和在中國司法部門提起訴訟。所以原告所訴的行為系被告正常履行職責的維權行為;其致漢壽縣工商局的答復函件未向社會公開,沒有對原告的聲譽造成影響;其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刊登的文章并未提及原告的名稱,不存在侵權損害事實。被告還認為,本案緣起于工商行政處罰,原告完全可以通過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途徑,而原告卻放棄以上權利,卻在服從和執行行政處罰之后提起了不侵權確認之訴。
  法院已指定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并將擇日進行開庭審理。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