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丹陽法院為將司法為民落到實處,減少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減輕當事人訴累,該院在對當事人訴訟成本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積極采取五條措施,幫助當事人降低訴訟成本。
  一、合理行使法官釋明權。設立值班法官,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訴訟知識,避免群眾因缺乏訴訟知識或不了解法院各部門的職能而重復奔波,增加交通、食宿開支。告知訴訟風險,對當事人在訴訟中因訴訟不當、舉證不能、超期舉證等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及時告知,幫助當事人避免常見的訴訟風險,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對被執行人因無履行能力或難以查找可能造成的執行風險,及時提醒,避免申請人因對風險責任缺乏正確認識和理解而擴大經濟損失。
  二、依法公開審判程序和必要的訴訟材料。公開從立案到執行各個訴訟環節的程序,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防止因審判工作缺乏應有的透明度造成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的信任缺失,導致由此而引起的上訴、申訴或信訪,增加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公開檔案材料,便利當事人查閱檔案,復制訴訟材料,允許當事人查閱正在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案卷材料,方便當事人更好地行使訴訟權利,減少訴訟開支。裁判文書增設附頁,附錄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條款原文,免除當事人查找法律規定的成本。
  三、嚴格規范訴訟費用和執行款物管理。公開訴訟收費項目和計算方法,嚴禁超標準、超范圍收取訴訟費用。簡化收、退費手續,當事人隨到隨辦,防止因手續繁瑣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嚴格執行款物管理,執行款到帳后,及時發還,避免因款物發還不及時造成當事人的額外開支。嚴禁辦案“三同”,規定不同區域的辦案補貼標準,實行實報實銷,防止辦案“三同”增加當事人負擔。嚴禁長期凍結、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產,嚴禁占有、使用當事人車輛、款物,防止因審判人員行為不規范造成當事人損失。
  四、著力完善委托司法鑒定評估工作。委托鑒定、評估必須明確鑒定、評估范圍和要求,杜絕因要求、范圍不明確導致重復鑒定、評估。加強對司法鑒定、評估的審查,審查后認為鑒定評估過程符合法定程序和規則,結論明確無誤的,要求說服當事人撤回重新鑒定、評估的申請;對確需重新鑒定、評估,委托后又改變或維持原結論的,要求盡可能說服雙方當事人接受,避免多次鑒定、評估,節約當事人的鑒定、評估費用。
  五、充分履行法院職權職能。要求細化庭前準備工作,杜絕因庭前準備不足導致重復開庭,浪費訴訟資源。簡化審理程序,對爭議不大,事實清楚的案件即時裁判,減少當事人對訴訟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加強調解,提高審判效率,減少當事人訴累。強化法官主導地位,對當事人舉證確有困難的案件,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對申請執行人難以查找的被執行財產,盡可能幫助查找,避免當事人因舉證能力所限造成訴訟成本的增加。
  
文章出處:丹陽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丹陽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