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判依法調節著政府與群眾之間的矛盾,化解著“官”“民”之間的糾紛,行政審判的公正與高效直接關系到執政權威的樹立,關系到群眾利益的維護,關系到國家和群眾之間的密切聯系和協調發展,為此,高郵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創新工作思路,轉變司法理念,引入協調機制,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以及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如房屋拆遷、養老保險等熱點案件,盡可能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爭議,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節約審判資源,致力追求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有效鈍化“官”“民”之間的矛盾,促進行政審判從“四高一低”向“四低一高”的轉變。
  一、開拓視野,轉變思路,大膽引入行政協調機制
  中國公民受“民不與官斗”的思想影響較嚴重,只是在矛盾非常尖銳,難以調和的情況下,公民才將行政機關告到被告席。而行政審判不適用調解的原則,使“官”“民”矛盾往往在審判中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鈍化。針對這一問題,高郵法院從追求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角度出發,在法律規定不得適用調解原則的前提下,大膽引入行政協調機制,積極構造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對話渠道,增進訴訟雙方的理解,使雙方當事人的矛盾不再進一步惡化,減少“官”“民”之間的對立情緒,促進審判效率的提高,從而達到既化解矛盾,又提高效率,實現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目標。
  二、創新手段,分清是非,多渠道開展行政協調工作
行政協調的基礎環節是訴訟雙方當事人的相互理解,關鍵環節在于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統一,人民法院在行政協調中擔任著聯系雙方當事人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此,高郵法院堅持多渠道開展行政協調,強化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訴訟平等地位,積極創新協調手段,確保行政審判取得最佳社會效果。
  一是依托人大,鈍化矛盾,提高協調的親和力
行政審判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許多案件的處理涉及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與大局。在行政審判中,對涉及到地方黨政重大決策或者涉及社會穩定的敏感案件,該院主動與地方黨委、人大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地方黨委、人大和政府的領導、監督和支持,并通過履行重大案件向人大備案的形式,依托人大,鈍化矛盾。
  二是證據交換,明確是非,提高協調的成功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的庭前證據交換制度。高郵法院在開展行政協調工作中,以該規定為載體,由主審法官在開庭前組織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交換證據,一方當事人對證據有異議的,由對方當事人給予必要的說明,從而固定訴訟請求,明確雙方爭議焦點及不爭事實,促使有錯誤的一方當事人認識自已的錯誤,正確行使好自己的訴權。如使原告方認識到自已的訴訟請求錯誤而自愿申請撤訴,或使行政機關認識到行政行為的違法,主動撤銷或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取得原告諒解并申請撤訴,以達到平息訴訟的目的。這既達到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的目的,又達到法院快速審結案件的效果,既減少法院和行政機關的工作量,也不會因當事人不服判導致上訴申訴增多,影響社會穩定。
  三是約期服務,增強依法行政水平,提高協調的凝聚力。
促進行政機關積極配合和支持行政審判,是鈍化“官”“民”矛盾的減壓器,是推進行政訴訟制度發展的動力。為此,高郵法院充分運用專題培訓、專題研討、專題座談等形式,解答行政機關在執法中遇到的問題,并針對行政訴訟中發現的缺陷和疏漏,及時提出對涉訴行政機關提出改進措施,及時反饋對方當事人對行政執法的意見和看法,幫助行政機關規范執法程序,完善執法機制,強化執法意識,提高執法水平。長期以來,該院堅持每審結一起行政案件,特別是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合議庭都要深入到行政機關,與他們就案件的判決結果交換意見,講明勝訴之道,敗訴之因,進一步緩和行政機關對法院判決的抵觸情緒,在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上達成共識,并為案件的順利執行打下基礎。近年來,行政機關遇到新情況、新問題,都會及時與該院聯系,探討法律法規的適用原則,從而為法院開展行政協調工作創造了良好的基礎。
  三、規范協調工作,處理好三個關系,確保行政審判的公正、高效
  行政審判協調機制是行政訴訟的新嘗試,實踐證明其具有高效解決行政爭議,更好地鈍化“官”“民”矛盾,達到審理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的作用。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協調機制的運行,確保制約與支持并舉,監督與維護并重的行政審判原則落到實處,該院在引入協調機制的同時,強調必須正確處理好審判與協調的三個關系:
  一是正確處理好加強協調與堅持當事人自愿的關系?!懊窀婀佟卑讣漠斒氯嗽谛姓芾砘顒又械牡匚皇遣黄降鹊?,行政相對人作為原告起訴到法院后,要求法院對行政爭議作出公正裁判的心理更迫切。因此,該院要求,協調必須堅持在當事人自愿并樂意接受協調的情況下主持協調工作,確保行政協調的公開、公正、平等、透明,切實杜絕強制當事人接受協調,以“和稀泥”的方式,動員原告撤訴,傷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正確處理好協調與裁判的關系。協調是鈍化“官”“民”對立情緒的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為此,該院要求協調與審判要相統一,對協調不成的行政爭議,必須依法及時公正作出裁判,確保裁判質量,縮短審理期限,提高結案率。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維持的維持,對行政機關違法動員或強迫原告撤訴的,嚴格進行審查,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撤訴案件,一律不予準許撤訴。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堅決判決予以撤銷,以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是正確處理好協調與依法辦事的關系。市場經濟體制下,涉及改革的經濟行政案件增多,其中集團訴訟案件多,法律政策界限模糊的多。如何處理好協調與依法辦事的關系,該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以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原則,對于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準,可能產生負面效應的案件,做到統籌兼顧,盡量由行政機關多做協調工作,化解糾紛;對于以改革或者以改革之名違法損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違法行政行為,決不姑息遷就,嚴格依法審判,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文章出處:高郵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高郵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