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在總結司法鑒定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司法鑒定模式,尤其是自從2006年實行司法鑒定風險提示制度、指導當事人理智地選擇司法鑒定后,全年共計受理鑒定申請351件,無一信訪、投訴,不僅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受到了當事人的好評,而且還有效地規范了司法鑒定工作秩序,收到了明顯的效果。

一、制定鑒定風險提示制度的背景

20028月,泉山法院成立司法鑒定中心。2003-2005年共累計受理各類司法鑒定1114件,其中審計27件、資產評估203件、工程造價24件、拍賣153件、放地產評估193件、土地評估1件、質量檢測24件、法醫學鑒定188件、文檢76件、醫療事故鑒定142件以及其他鑒定83件,總共有11項之多。由于當事人在是否選擇鑒定的問題上,比較迷信鑒定結論的絕對權威,致使一些可鑒定可不鑒定甚至是不需要鑒定的案件,一律都進入了鑒定程序,一方面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負擔,同時也造成了“四類”案件的增多,嚴重地影響了全院審判質量和效率的提高,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泉山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并形成共識,認為民事訴訟是雙方當事人對鑒定事項的爭議,其鑒定結論必然會給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帶來不利,而這種不利的鑒定結論,大多數當事人在鑒定之前無法預料。但司法鑒定結論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它的產生和應用會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如鑒定材料的完整性、鑒定人的素質等,而且結果具有不確定性,鑒定人只能保證客觀、公正的鑒定,不可能按照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想法去鑒定。因此,有必要提醒當事人明確鑒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一方面履行告知義務,另一方面切實維護鑒定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在這種情況下,該院司法鑒定部門按照院黨組的要求進行了專題調研,對鑒定風險提示制度進行了充分的論證,發現建立鑒定風險提示制度,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作用:一是建立鑒定風險提示制度,有利于當事人理解鑒定的程序,避免因盲目鑒定而帶來的鑒定風險;二是鑒定風險制度,有利于強化當事人的舉證意識,防止當事人盲目舉證或不能及時舉證,從而避免鑒定風險;三是建立鑒定風險制度,有利于當事人正確行使鑒定權利,不致于濫用鑒定權,造成與其希望的訴訟鑒定結果差距過大或者事與愿違;四是建立鑒定風險制度,有利于引導當事人提高是否需要鑒定的正確認識,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同時體現人民法院以民為本的司法利民、便民新理念,進一步樹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風險提示制度的基本內容

泉山法院司法鑒定部門結合2003-2005年累計受理的1114件各類司法鑒定案件進行了認真分析后,發現司法鑒定的不確定性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

首先,司法鑒定的結論是鑒定人根據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依據法律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的專業性意見,屬于法律規定的證據之一。是否成為定案的根據,取決于法庭通過舉證、質證以及法庭最終對證據的審查和判斷,鑒定人并無決定權和影響法官采信鑒定結論的能力。如果法庭不予采信,當事人認為有必要重新鑒定,就必須啟動新的鑒定程序

其次,法醫學鑒定人除了需要審查送檢的鑒定材料之外,一般還需要對被鑒定人的身體進行必要的檢查或者做必要的輔助檢查,特殊情況才能實行書面鑒定

第三,鑒定人只能根據送檢材料和檢查情況得出鑒定結論,而不能自行調取鑒定資料或采用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要求當事人提供新的鑒定材料。因此,由于鑒定材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觀條件的制約,有時可能得不出明確的鑒定結論;

第四、鑒定結論可能對被告不利,也可能對原告不利。因為鑒定需要解決的是法庭處理案件的疑難專業問題,鑒定人遵循科學、公正的宗旨,鑒定活動也只能圍繞委托提出的鑒定目的進行;

第五,鑒定需要交納鑒定費用,無論是任何一方支付鑒定費,都屬于墊付,最終由哪一方承擔,要等到結案后才能確定。如果法庭需要鑒定人出庭質證的,申請出庭質證的一方還必須支付相關的出庭費用;

第六,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文書一經發出,就不能收回。鑒定人可以就鑒定委托方和當事人提出的有關鑒定文書中的問題進行解釋,如果當事人仍然有意見或者異議,只能通過庭審質證或者申請其他鑒定機構重新鑒定來解決。而且在交納了鑒定費用和重新鑒定的情況下,無疑都要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和經濟負擔。

為此,該院針對上述司法鑒定的六個基本特點,制定了八項司法鑒定風險提示制度,即:一是當事人的申請不屬于受案范圍或者鑒定申請不明確、申請鑒定事項目前無相關資質鑒定機構的,一律不予受理;二是鑒定申請人未在限期內足額交納鑒定費用的(與鑒定機構就交費達成協議的除外),一般不予受理,并由鑒定申請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裁判后果;三是在鑒定的過程中,鑒定申請人要求撤銷鑒定申請的,應承擔為進行鑒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四是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各方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法庭提供鑒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充分的,應為此承擔不利的鑒定后果;五是各方當事人在接到協商選擇鑒定機構的通知后,如有一方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無故缺席的,法院將依照職權隨機確定鑒定機構;六是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或鑒定材料的局限性等問題,鑒定機構可能無法進行鑒定或作出明確的鑒定結論;七是鑒定結論既有可能對被告不利,也有可能對原告不利;八是鑒定報告送達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后,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必須在收到鑒定報告十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提出,逾期則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三、實行風險提示制度效果明顯

泉山法院針對訴訟當事人不了解鑒定風險、盲目鑒定,導致鑒定沒有結論或鑒定結論在訴訟中沒有被法庭采納而無端抱怨或以過激言論四處信訪、投訴等實際,制定司法鑒定風險提示制度,對當事人要求鑒定的請求、鑒定結果、檢材提供、鑒定費用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進行提示,引導當事人理性行使鑒定權利,正確認識鑒定風險,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社會效果十分明顯。

首先,制定司法鑒定風險提示制度,強化了司法鑒定內、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為此,該院先后出臺了《收接案制度》、《司法鑒定人回避制度》、《鑒定審批制度》、《鑒定檔案管理辦法》等監督管理制度,同時將司法鑒定風險提示制度上墻公開,并打印成文,隨機發放給鑒定申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其次,統一標準要求,強化服務意識。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或鑒定材料的局限性等問題,鑒定機構可能無法進行鑒定或明確作出鑒定結論。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和經濟負擔,尤其是為了消除當事人的誤解和不理解,該院還先后實行了鑒定風險公開、鑒定收費公開、鑒定機構公開、鑒定過程公開和監督機構公開,實行鑒定風險公開告知制度,使當事人能夠自由地選擇是否鑒定以及選擇哪個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進一步地提高了鑒定公開透明度,受到了當事人的好評。

2006年,泉山法院先后對351件鑒定申請人鑒定費用預交、承擔進行了提示,其中有46件根據提示撤回了鑒定申請或重新鑒定。如曹某訴陳某故意傷害一案,被告將原告面部及眼部擊傷,經市公安局委托鑒定,原告構成輕傷,傷殘等級為九級。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對原告構成輕傷無異議,但認為其不構成九級傷殘,要求重新鑒定。為此,該院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被告提出要求到北京或上海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在告知被告鑒定存在風險,鑒定結論有可能對其不利并且要預交鑒定費、鑒定過程中必要的檢查費、原告的差旅費以及法院的送檢費等數千元費用后,被告考慮到再花這筆費用去重新鑒定,還不如將這筆費用賠償給原告,以減輕經濟負擔更劃算。為此,被告沒有再堅持重新鑒定,最后雙方達成了和解。
  
事實證據欠缺必然影響鑒定的最終結果。2006年,該院受理此類司法鑒定21件,其中有18件主動撤回了鑒定申請。如張某訴李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被告對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兩份暫住證書寫內容與發證日期的形成時間提出異議,并要求進行鑒定。該院在對案卷進行審核后發現,被告未提供鑒定所需要的比對樣本,在這種情況下,鑒定機構很難作出鑒定結論,而文檢類鑒定機構大多數在外地,如果盲目送檢而鑒定機構又無法做出鑒定結論,申請人要承擔相應的送檢費用。為此,該院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就目前文檢類形成時間鑒定的現狀、鑒定存在的風險、鑒定費用的承擔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申請人在無法提供比對樣本的情況下,主動撤回了鑒定申請,最后該案的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
  
2006年以來,泉山法院共受理各類司法鑒定申請383件,其中32件通過司法鑒定風險提示后主動撤回了申請,沒有進入司法鑒定程序;全年受理的351件司法鑒定案件,有46件根據提示撤回了鑒定申請或重新鑒定,其中11件堅持鑒定或重新鑒定,有9件鑒定結果對鑒定申請人不利,只有2件改變了原鑒定結論,但無一信訪、投訴現象發生,從而收到了明顯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