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積極貫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釋明權的相關規定,通過構筑立案、庭審、判后三個法律釋明平臺,實踐司法為民宗旨,加強對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的訴訟指導和法律解釋,提高案件調解撤訴率,增加法院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形象。
  一是構建立案工作的對話平臺。立案工作是直接與當事人接觸的窗口部門,法律釋明工作首當其沖。法律釋明主要以兩種形式進行:一是口頭對話形式,立案庭專設一名接訪法官,負責接待群眾來訪和立案咨詢,同時要求立案法官在對遞交的立案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時一并對立案當事人進行證據收集指導、舉證責任分擔說明,促使立案當事人積極、全面、誠實地完成舉證責任,從而把當事人訴訟精力納入正確的訴訟行為上。二是書面對話形式,立案時發放《民事案件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須知》、《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等,以書面形式預先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提醒當事人注意訴訟風險,引導、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
   二是構建庭審階段的審理平臺。庭審階段是法官行使法律釋明的重要部分。首先在庭審準備程序中,對證據規則釋明,以中立的方式引導舉證,其次在法庭調查階段對當事人的事實主張和訴訟請求不明確、不充分或不適當時進行釋明,對質證有關問題進行釋明,最后在庭審小結時對證據效力和查明事實作出釋明。由于庭審階段的充分法律釋明,大大提高了案件調解率。
  三是構建判后釋疑的說法平臺。判決結案后的法律釋明尤為重要。一是在申訴、申請再審案件推行駁回說理制度,做好法律釋明、法制宣傳和服判息訴工作;二是推行判后釋疑制度,在案件宣判后對當事人及旁聽群眾就適用法律及理由進行解釋,消除誤解,降低上訴率,從根本上消除上訪的產生。三是推行上訴分析制度,在當事人表示上訴意思及提交上訴狀時,通過法律釋明幫助分析以尋求最佳救濟途徑,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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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