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上午,常州戚墅堰區法院二樓會議室里,一起刑事案件的兩名被告人是否適用緩刑正在舉行聽證。公訴人、被告人家長、學校老師、基層民警、社區干部分別坐在法官兩旁。

  “這兩名學生以前學習認真,成績在班上中等偏上,后來沉迷網絡游戲,經常逃課,成績下滑,這次犯罪是為籌錢玩游戲而失足的,現在他們也很后悔,如果判處緩刑的話,我們相信二人一定會吸取教訓,不會重新犯罪,對二人今后的學習、工作有好處。”來自學校的教師首先發言。

  “據我們了解這兩名被告人以前無不良記錄,在本質上還算好的,后來因為父母離婚成為單親家庭而疏于管教,才逐漸走上犯罪道路,這次是初犯,悔罪態度也相當好,如果判處緩刑的話,我們認為不致于危害社會。”來自基層派出所民警講道。

  ……

  最終合議庭結合聽證會的意見,考慮到二人的主觀惡性不深,且是未成年人,悔罪態度較好,從輕對二人進行了判決。一審以搶劫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一個規則

  為建立陽光審判制度,提高法院審判活動的透明度,促使法官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嚴格規范被告人緩刑的適用,早在2003年8月,該院就在常州法院系統率先制定了《緩刑聽證規則》。

  《規則》明確了適用聽證的對象。經庭審認為符合刑法規定的適用緩刑條件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重大影響案件;職務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同犯罪中多個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案件。

  《規則》明確了緩刑聽證參加人員。緩刑聽證除了參加訴訟的公訴人、辯護人外,主要由法院邀請被告人的鄰居、所在單位的領導、同事、所在社區的領導、居民、轄區民警等。被告人屬未成年人的,還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參加聽證,如果其無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應由未成年被告人所在村、居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為其指定監護人,參加緩刑聽證。

  《規則》明確了聽證會舉行時間。聽證會一般在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獨任庭或合議庭對案件事實已經查明,在對案件事實進行法庭小結后舉行。但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可在庭審結束后宣判前擇日進行。

  《規則》明確了聽證的主要內容。緩刑聽證應嚴格遵循“具有悔罪表現”和“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標準。主要從家庭情況、自身表現、周圍環境等幾個方面展開。一是被告人的一貫表現。一方面是其平常表現,主要包括在學校、單位、社會是否有前科、劣跡或受過表彰等優良表現,與家人、朋友、同學、同事等能否和睦相處,是否有不良習慣和嗜好。另一方面對自己犯罪后是否有悔悟、反省等;二是導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是缺乏家庭關愛、是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還是自甘墮落等;三是因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和社會影響。群眾對之是同情、理解,還是深惡痛絕;四是是否具備監管條件,考察其家庭、單位和社會是否有監督、教育、矯治條件;五是適用何種執行方式有利于對被告人的改造;六是判斷被告人是否存在重新犯罪的可能。

  《緩刑聽證規則》的出臺,增強了法院公開審判的透明度,減少“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規范了緩刑的適用,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權和民意表達,有利于法官作出更加公正、客觀的判斷,使法院的裁判體現民意。

  百分百聽證

  自《緩刑聽證規則》實施以來,該院已對36人適用了緩刑聽證程序。隨著形勢的變化發展,適用緩刑聽證的范圍,已從最初的四類案件擴大到對擬適用緩刑的人員全面進行緩刑聽證。適用緩刑聽證占判處緩刑人數的比例也從2003年的9.6%上升到2007年的86%,2008年為83%,2009年為100%。現在該院對犯罪被告人擬適用緩刑的,聽證已經成為必經程序。

  去年12月,該院受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林某系常州市某紡織染整有限公司職工,戶籍在沭陽縣。2009年8月23日上午,林某駕駛該公司汽車載老板外出購貨,不幸發生車禍,致使老板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林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在審理階段,被告人林某與被害人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被害人家屬書面提請對被告人林某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判處緩刑。法庭考慮到林某系無前科惡劣,表現一貫良好,雖然是外地人,但在本轄區工作生活多年,于是法庭會同公安機關、當地司法所對被告人林某進行緩刑聽證,最終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現在林某仍在該公司工作,并且成為了技術骨干。

  零重新犯罪

  該院除了嚴格執行緩刑聽證制度外,認真學習《刑法》,領會精神實質,嚴格適用緩刑范圍。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才可以宣告緩刑。對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是初犯,或是被引誘、脅迫犯罪的,可考慮適用緩刑。對犯罪動機向良性轉化的,悔罪表現較好,或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考慮判緩刑。而對于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罪犯、犯罪動機比較惡劣的故意及惡性犯罪、暴力性犯罪、累犯則不適用緩刑。從緩刑適用的前提條件、實質條件、限制條件方面,全面考量,嚴格適用緩刑范圍。

  對判處緩刑的罪犯,該院并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送達判決書的同時,向緩刑人員發放《緩刑人員須知》,將緩刑的概念、特點、刑法對緩刑的有關規定、緩刑人員的義務等內容印發給緩刑人員,并負責講解,以確保緩刑人員弄懂、熟知須知內容。對緩刑人員采取定期回訪與集中幫助相結合的方式,幫助緩刑人員改造,要求緩刑人員每三個月向執行機關、幫教小組定期匯報學習、思想、工作等情況,法院每年不少于二次對緩刑人員回訪,了解緩刑人員改造情況,幫助解決緩刑人員工作、學習、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多次聯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開展對緩刑人員的集中幫教,向緩刑人員贈送法律書籍,改進幫教措施的針對性,提高幫教效果。

  由于嚴格適用緩刑范圍,實施緩刑聽證制度,加強回訪幫教,近八年來,該院判處的緩刑犯無一人重新犯罪。

  該院大膽探索,積極創新,實施緩刑聽證,不但得到當事人和上級法院的肯定,而且得到了社會的認可,2007年被常州市政法委評為政法創新創優成果獎。今年初,省政法巡視組視察該院時,對該成果大為贊賞,勉勵該院繼續完善,總結經驗,條件合適時,將在全省推廣該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