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們法院執行收案有6000多件,此后,執行案件逐年下降,基本穩定在每年4000件左右。去年,因金融危機影響,這個數字稍有變化,案件數在4500件左右,今年,案件數則重回至4000件上下,我們的執行工作已基本步入良性循環。”在宜興法院執行局局長許錫良辦公室里,這位“江蘇省執行先進個人”、“無錫市民最信賴的十佳法官”如數家珍般的報出上述的一組數據。說到這么多年來的執行工作、執行心得時,他內心充滿了欣慰與自豪。

 

執結率只是個數字,案結事了才是最高追求

 

“執結率只是個數字,案結事了才是執行工作追求的最高目標。做執行工作需對得起我們胸前的國徽!”說到執行,平日里不茍言笑的許錫良一下打開了話匣子,一連串的數字脫口而出,“在全國的各個基層法院里,我們的執結率是很高的。”許錫良介紹,現在基層法院執結率在70%左右是良性的,宜興法院可以達到80%以上。

 

數據顯示,2008年以來,宜興法院執行局扎實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工作,全院共清理積案7424件,受到了當地黨委、政府和社會的一致好評。

 

“我們做執行工作,最終目的是要解決問題,要案結事了。”許錫良不斷重復這個觀點。他說,只有在判決內容得到切實執行,申請人拿到工資、贍養費、扶養費、賠償款、欠款后,權利人的權利才能真正得到實現,法律的嚴肅性才能得到彰顯,糾紛才能最終解決。

 

對于少部分因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依法裁定執行程序終結,并制定了一套詳細的程序終結案件管理辦法,所以這類案件執行人員的工作量同樣不小,執行局要求至少有三份調查筆錄,相關銀行、單位等查詢記錄,并在裁定前把執行的情況一一告知申請人,讓他們明白為何要程序終結。有時,對一些期望值很高的申請人就讓他們參與整個執行過程,使他們感知這個案件不是執行人員執行不力,而是暫時對方不具備執行條件。這樣一來,申請人也理解了。所以,宜興法院的執行信訪率,在全國基層法院中,一直保持著較低水平。

 

執行工作離不開責任感

 

工作累、煩、壓力大的現狀已是各基層法院不得不面對的難題。不過,許錫良則一再強調,自己這個執行局局長做的很輕松,“一些法院的執行局局長辦公室電話從周一到周五,電話不斷,有講人情的、反映情況的,在我這里,不存在。”原來,自許錫良接手執行局后,先在執行理念上進行了大調整,提出了“三個強調”,把執行工作一下子又向前推了一大步。

 

一是強調團隊合作的精神。一些希望渺茫的難案、釘子案不能僅靠個體的力量,要整體作戰,增加氣勢和威懾力,同時也為執行人員減負。二是強調發揮個人專長。這體現在分案上,針對每個執行員的特點,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因人而宜,因案而宜,把每個執行員的專長發揮到極致。三是強調責任感。執行人員必須有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的這種強烈的責任感。

 

如果沒有強烈的責任感,這些案件根本就不會有結果。最近一起工傷賠償案件的執行,就是很好的例子。安徽來宜興打工的李某,在一家私人作坊勞作時,被機器絞斷雙手,事發后,作坊主變賣財產外逃。身殘心碎的李某不得已將雇主告上了法庭,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請,但面對樓去人空的小作坊,外地人李某獲賠無門,無疑又是一起“死案”,可是執行人員并沒有放棄,通過多方努力,有了圓滿的結果。說起這個執行過程,許錫良萬分感慨,“局里執行人員壓力大、很辛苦。我們執行法官找不到被執行人本人,就通過尋找當事人親戚、朋友,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做外圍說服工作,像這個案子,在前后不下五六十次的走訪中,被執行人親屬終于被法官認真負責的精神所動,心有愧疚的他們最終湊出17萬元賠償款給了受害人。一個案件下來,我們辦案的執行法官臉上盡是憔悴。”

 

這種大量開展“外圍工作”來“啃骨頭”的案件在宜興法院執行局還有很多,許錫良認為,辦理這些案件,靠的就是執行法官的責任心。

 

“白天找不到人的,我們就晚上和早晨找,對那些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我們加大了拘留、拘傳、搜查等強制措施力度,當然,這一切都是點到為止,我們做執行工作的,不光要懂法,更要會用法。”

 

執行工作需花心思、動腦筋

 

“思路決定出路!”許錫良認為,執行一起案件,就好比醫生面對“疑難雜癥”,執法人員需要“對癥下藥”,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執行工作的更好開展。

 

許錫良介紹,2001年,針對執行案件被執行人難找這一困境,宜興法院在全省率先開通“執行110”電話,自此拉開了該院執行工作長效機制的建設。作為江蘇省內“第一個吃螃蟹”的法院,該院開通的“執行110”不僅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應急機制、成立司法警察快速反應中隊,還向全社會公開承諾,凡是接到舉報后,告知發現被執行人行蹤的,執行人員30分鐘內到達城區、1小時內到達農村。

 

統計數據顯示,9年來,宜興法院執行110中隊共出警6300多人次,執結案件1100多件。這些案件大都是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藏匿已久,在接舉報人舉報后,法院將這些案件逐一執結。去年,江蘇省高院領導在視察該院執行工作時,明確表示這一機制要在全省推廣。

 

此外,宜興法院還創新性地提出審、執配合協調機制。2002年,該院成立簡易案件審判庭,專門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2004年,該院又在簡審庭設立了全省首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大大提高了調撤率,如交通法庭的調撤率高達98%,每年當庭兌付的金額就有3000萬元左右。另外,該院還加大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此類案件調撤率在85%以上,當庭兌付率也在80%以上。一系列協調機制的建立和運行,有效緩解了該院執行的對抗性,減少了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

 

除了上述的創新機制外,宜興法院還結合自身特點,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并形成了大執行的格局。2007年,該院基層協助執行網絡成立,聘請了全市各鄉鎮、派出所、村委等單位的289名協助執行員。三年來,有1000多件案件在這些“編外執行員”的義務協助下得以完成。

 

在對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中,宜興法院還特別開通“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基于此,該市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執結率達到87%以上,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執結率達到了96%2005年,該院申請設立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每年60萬用以幫助那些弱勢群體。

 

同時,為防范在執行工作中執行人員受到各式各樣的誘惑,宜興法院還于20093月份又引入執行監督機制,聘請檢察院的同志為執行監督員,邀請他們參與我們的執行工作,進一步加強自我監督,規范執行工作。

 

許錫良表示,除了制度上的創新,執行工作中,個人主觀能動性的創新,同樣很重要。他到執行局后,針對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難執行問題,充分利用法律法規和省高院的批復等,創新了兩個舉措,有效化解了此類案件的執行難,提高了實際執結率。

 

---“保險公司協助理賠”措施。受理此類案件后,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受害一方的權益,法院立即向被執行人所保險的公司發協助理賠通知書,告知他們按保險合同把理賠款于15日之內劃至法院帳戶,如在通知的期限內既不與法院聯系,也不理賠,又不提出任何異議,法院則依法裁定對保險公司強制執行。這一創新舉措也引來了全國40多家法院前來學習取經。

 

---“限期交車令”措施。對汽車進行了查封后,由于車輛流動性大,執行中查封車輛往往難以查找,導致申請人權利難以實現,對此,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限期交車令。限令他們七日之內交出查封車輛,逾期不交者,則視為轉移、隱藏法院查封財產,將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2009年共發出5份限期交車令,結果無一人心存僥幸,全部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將車開至法院,配合執行人員履行了賠償義務。

 

“我們要用足用活法律,比方在拘留這個問題上,我認為理論上最高可以處以45天的拘留。”許錫良提出的執行思路聽起來總是那么獨到、新鮮,卻又言之灼灼,言之有理。他解釋道,拒不履行可以拘15天、拒不申報財產可以拘15天、其它妨害執行行為可以拘15天,直至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就把一些認為大不了就拘15天的老賴的念頭給斷了。

 

執行工作,任重道遠

 

翻開一組組數據,我們不難發現,宜興法院近年來在執行工作方面取得成績斐然,執行工作已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但就全國的大形勢來看,仍存在著一些制約執行工作發展的因素。

 

一個不可忽視的實際情況是,在目前各個基層法院中,執行局的人員配置不盡合理,大多是以軍轉干部、老同志為主。這些同志責任心很強,但專業理論相對薄弱。許錫良認為,目前法院在對執行員的定位、待遇保障、保險、風險預案等方面,存在不足。這些,都是困擾當前執行工作的重要因素。如果這些狀況得到改善,執行工作將會開展的更好。

不過,面對這些問題,許錫良卻顯得并不在意,“一個團隊,單個個體不足是正常的,怎么樣精誠合作,抱團作戰,才是我們要探討的。”幾句簡單的言語就道出了他為何輕松面對執行工作,顯然,在這個團隊里,有人出謀劃策,有人踏實執行,而且目標明確: “我們執行工作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解決老百姓的實際問題,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