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創建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為契機,結合“和諧共建”活動,積極發揮執行和解在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執行效率以及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的作用,摸索出了一套“四環相扣”的執行和解工作方法,使該院有效執結率等質效指標排在全省前列。

 

  “四環相扣”的第一環從送達執行通知開始。執行人員在立案后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時就展開和解工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提出和解方案。第二環利用強制措施的威懾力,及時有效促成和解。大部分被執行人對被查封、扣押、罰款、拘留等措施存有畏懼心理,執行法官針對這一點對其展開心理攻勢,講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盡可能讓被執行人權衡利弊,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和解。第三環依靠強制措施的有效控制,切中要害顯功效。對已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被執行人,執行人員抓住時機,進行進一步的說法析理,因勢利導,使被執行人考慮到強制執行面臨的不利后果,從而主動與申請執行人進行和解。第四環責令執行擔保消疑慮,有始有終保履行。有的被執行人懼怕法院的強制措施,但又不想履行義務,假借和解來拖延時間,轉移財產。為防范這種風險,蘇州中院要求執行和解須由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或增加懲罰性違約條款,從而保障執行和解協議正常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