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國道飛車盜竊”團伙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陳亮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孔超、丁敬海、葉紅梅、劉春、趙廣義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10月至2003年8月間,被告人孔超、陳亮、丁敬海伙同徐新紅、徐克修、馬保齡、丁志龍、郭廣華(后五人均另案處理)等人,經預謀、分工后,開著機動三輪車在位于104國道難寧至雙溝路段、寧徐公路王林至凌城段道路上尾隨過往運輸貨車,發現目標后既攀爬上車,竊取車上運輸的貨物。該團伙先后盜竊作案17起。其中被告人孔超、陳亮參與全部盜竊作案,盜竊物品合計價值人民幣490000余元;被告人丁敬海參與盜竊作案10起,盜竊物品價值人民幣390000余元。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劉春、趙廣義在明知是被告人孔超、陳亮等人盜竊的贓物的情況下仍然予以收購,并先后3次用廂式依維柯貨車將被告人孔超、陳亮等人盜竊的香煙、棉紗、汽車輪胎、兒童上衣等物品從江蘇帷寧轉移至河南,贓物價值人民幣98000余元。
  被告人葉紅梅明知是陳亮、孔超等人盜竊的棉布、香煙、棉紗等贓物而代為銷售,銷售贓物價值人民幣79000余元。
  庭審中,六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孔超、陳亮、丁敬海相互結伙,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三被告人犯罪數額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劉春、趙廣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收購、轉移,其行為均已構成轉移、收購贓物罪。被告人葉紅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贓物罪。被告人孔超歸案后能夠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亮犯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孔超、丁敬海犯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葉紅梅犯銷售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劉春、趙廣義犯轉移、收購贓物罪,分別被判處二年和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軍川、張洪源、劉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