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 近日,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被告人黃甲、黃乙、劉某運輸假鈔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甲犯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黃乙犯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劉某犯運輸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三被告人均系安徽省蚌埠市吳小街鎮韓村后黃臺人,年齡均在二十歲左右。2004年5月左右,黃甲與劉某因手頭缺錢遂商議購買假鈔以假亂真獲取高利,后即在安徽省蚌埠市購得假百元人民幣94張。同年6月3日晚,被告人黃甲將購得人民幣一事與被告人劉某、黃乙商議到江蘇使用,所得款資扣除購買假幣的1500元本金和路途費用后,其余三人平分。被告人黃甲給被告人劉某、黃乙每人三張假人民幣,欲在海門使用,被告人劉某和黃乙將假人民幣卷成香煙狀裝在紅南京煙盒里,但未能用掉。同月7日,三被告人竄至啟東市準備使用假幣,又未得逞,后于當日中午11點乘車欲離開啟東市,途經決心檢查站時,被公安人員抓獲,當場從被告人黃甲身上查獲假百元人民幣91張、被告人黃乙身上查獲假百元人民幣3張,共有假百元人民幣94張,計94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三被告人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結伙運輸,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運輸假幣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黃乙、劉某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審理中,三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啟東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陸建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