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  今年10月,潤州法院受理了首起要求確認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案件,66歲的童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癥,生活一直由其親屬照顧,由于童某居住地面臨城市拆遷,有關法律行為必須要本人行使,今年10月,其親屬來到法院,要求確認童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由于該案涉及到對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在鎮江市尚屬首例。為了確保案件鑒定質量,給當事人一個公正滿意的答復,潤州法院承辦人在聯系了鎮江市精神司法鑒定中心后,得知鑒定組專家必須和當事人面對面的接觸,而被鑒定人年老體衰,患有間歇型精神病,不能配合到醫院鑒定。為了更好地落實司法為民服務宗旨,承辦人決定將鑒定現場設在被鑒定人家中。11月17日,在和鑒定組專家聯系后,得到了鑒定組專家的認同,他們一起來到被鑒定人的床頭,通過面對面的實際接觸,為作出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打下了基礎。

文章出處: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孫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