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  在人們的印象里,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在莊嚴的法庭里進行審判。可是最近,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就把法庭搬到了被告人吳開圣的病床前,就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進行了審判。
  2004年4月25日12時45分左右,被告人吳開圣駕駛蘇F?DP815號正三輪摩托車,違章搭載李某等二人經海安縣老壩港鎮海港路與221省道交叉路口由東向西。此時,大豐市大中鎮村民束必林駕駛一輛中型貨車亦經該地段在干道內由北向南行駛。被告人吳開圣在由支路駛入干路時未注意避讓干路車輛先行,所駕車輛前部與束必林所駕車輛左前部發生碰撞,致乘車人李某受傷后死亡,被告人吳開圣在事故中也身受重傷,下半身毫無知覺,只能臥床養傷。經海安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吳開圣應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束必林負次要責任。
  2004年8月6日,被告人吳開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海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并于10月28日移送給海安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海安縣檢察院經審查后于11月23日提起公訴。海安縣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被告人身受重傷,不能到法院參加開庭。海安縣法院認為,對于特殊刑事案件也要貫徹“兩便”原則,堅持司法為民,把法庭搬到被告人的病床前。11月26日,海安縣法院在被告人吳開圣的病床前審理了此案,并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文章出處:海安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志宏、楊吟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