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昨日,人民法院報頭版頭條刊登了江蘇三級法院行政審判庭發送司法建議,為法治江蘇助力的消息。今年江蘇三級法院行政審判庭在審理案件時,針對行政機關執法中的問題發送司法建議169條,為推進法治江蘇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多次受到了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的稱贊。
  江蘇法院行政審判庭在發送司法建議過程中注重及時性,將建議時間適當前移,充分發揮司法建議預防作用。為解決書面司法建議在時間上的滯后性問題,全省法院創新思路,靈活運用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在行政糾紛處理的關鍵時刻先通過口頭方式與有關機關溝通并提出初步建議,隨后再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書面建議。前不久,省法院受理許益民等55戶魚塘承包主訴句容市政府不依法履行防洪職責案。法院經審查,認為盡管洪水系不可抗力,政府泄洪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基于誠信原則,政府可以對養殖戶給予適當照顧。省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及時向句容市政府建議從執政為民的角度做好善后工作。句容市政府立即采納建議,平息了風波。姜堰市法院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前,就向市政府發出《關于行政許可中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建議,從司法審查的角度,提請行政機關注意正確把握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法院可能受理的行政許可案件類型、法律規范的選擇適用、行政許可的審查標準及程序等問題。
  針對普遍性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做到一“建”中“的”,是江蘇法院行政審判司法建議的顯著特點。最近,江蘇不少縣長、局長在行政案件中親自出庭應訴,就是源自于法院的一條司法建議。今年上半年,泰州、南通等地法院鑒于行政機關負責人怕當被告,出庭率低的問題,向政府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凡有行政訴訟案件進入庭審程序的,該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無特殊情況應出庭參加訴訟。當地黨委、政府對這一司法建議非常重視,明確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列入行政機關崗位目標考核,行政首長出庭從此被納入制度化軌道。徐州市在舊城改造過程中,一些單位和個人私搭亂建、擴建,規劃部門做出停工決定后,得不到有效執行,影響了城市建設進程。徐州市法院經過調研,向徐州市人大提出司法建議。該司法建議從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解釋出發,認為“停工決定”作為行政強制措施,也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可援引《行政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受理并執行此類案件。該司法建議有效的解決了市政建設難題,被市人大會議通過的《徐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采納。
  積極化解社會矛盾,創造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是江蘇法院行政審判司法建議帶來的良好社會效果。前不久,由于小煤礦惡性事故頻發,國務院決定集中整頓小煤礦。江蘇省政府決定在省內集中關閉一批小煤礦,造成一些礦工失業、礦主損失,由此引發了一些行政案件。為此,省法院將此問題向省委、省政府專題匯報,建議充分考慮到此類案件對社會穩定的影響,做好補償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長批示,采納建議,省政府增加撥款,切實做好善后工作。省委政法委書記批示,法院的建議體現了很強的大局意識,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靖江市法院就如何確保拆遷居民權益先后向政府提出6個方面的司法建議,包括對拆遷居民補償費用應足額、一次性發放,拆遷費用要張榜公布、增加透明度,杜絕暗箱操作等。這些建議均被市政府采納。今年靖江行政中心、沿江高等級公路、污水處理廠等首批8個項目涉及拆遷民居數百家、工廠數十家,由于拆遷工作依法進行,拆遷補償及時到位,安置妥善,出現“三無”:無“釘字戶”、無鬧事、無一起因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案件。
  目前,江蘇各級法院行政審判司法建議正向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省法院與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常州中院與常州市政府建立行政執法與行政審判定期座談會制度,專題研究行政審判中的司法建議。為了提高司法建議的質量,南通、常州、連云港中院把調查研究作為提出司法建議的必經程序,要求建議提出必經調研和論證,切實做到準確、具體、依據充分。全省多數法院對司法建議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編號建檔,定期收集反饋情況,并納入考核內容,有力地促進了司法建議工作的發展。現在,全省行政審判司法建議內容涉及行政執法領域的方方面面。從交叉路口加裝警示燈,到規范城市建設、規劃、拆遷執法;從督促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到推動地方立法和規范性文件的完善。既有宏觀性的立法建議,也有關系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的日常小事,條條件件體現著“司法為民”宗旨在行政審判工作中的踐行。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傳處
文章作者:張寬明、張躍成、朱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