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化,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各類矛盾糾紛日漸凸顯。法院如何圍繞三項重點工作,能動司法,將自身法律優勢和基層黨委政府的法律優勢相結合,合力解決矛盾糾紛已成為一個重要課題。吳中法院結合自身特點,以解紛維穩、便民服務為目的,建立了“和諧共建、三點合一”強基型司法模式,實現了司法職能面向基層的深度延伸和廣度輻射,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探索:回應社會需求  能動司法,回應社會發展現實需求

 

能動司法起源于美國司法審查制度,其認為司法權應當相對主動與適度超前地介入社會生活,追求個案公正和實質正義。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糾紛主體多元、類型多樣、關系復雜,大量矛盾糾紛以案件形式進入法院。同時,司法本身的局限性與不適應性逐漸顯現,司法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也有所偏差,這就要求我們堅持能動司法,依法延伸司法職能。正如最高法院王勝俊院長所言:我們所講的能動司法,簡而言之就是發揮司法的主觀能動性,積極主動地為大局服務,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法律治理,探索延伸司法法理依據

 

法律治理化是指法律進入政治、經濟、社會等領域中,成為社會治理與控制的內容及工具。馬克思和恩格斯曾指出,在一定的物質生產關系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這些特定關系所決定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現形式。”美國著名社會法學家龐德認為社會控制過程是依照在司法和行政過程中適用的權威性法令來實施的高度專門形式的社會控制。

 

在我國司法歷史上,司法進行社會治理與控制的傳統早已有之,例如“馬錫五審判方式”。該模式就是將調解思想應用到司法審判中,成為了圍繞權力組織網絡而形成的治理技術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時法律承載的功能已經向外擴展,起到了為“法律外的世界”解決實際問題的作用。

 

三點合一,嘗試延伸司法運作模式

 

為有效預防、化解矛盾糾紛,蘇州中院于2009年在全市范圍開展和諧共建活動,以加強法院與基層組織的聯系合作。在此背景下,吳中法院結合自身特點,先后在臨湖、東山、長橋、胥口、蘇苑等各街鎮設立巡回審判點,對基層糾紛案件就地立案、就地開庭、就地調解、就地宣判。在此基礎上,依托巡回審判點,兼設特約調解點,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對法院的特約調解員,開展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工作,并為人民調解提供司法支持;同時,借助巡回審判點,附設訴訟服務點,將法院訴訟服務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務職能前移至街鎮,三點合成和諧共建司法點。

 

經過堅持不懈的努力,一個以“巡回審判、訴調對接、司法服務”為基點,“和諧共建、三點合一”為特色的延伸司法模式已初步建立起來,并受到基層黨委政府和群眾的肯定。目前,吳中法院已先后設立了15個巡回審判點,并力求達到每個街鎮都有人民法庭或和諧共建司法點,實現“一鎮(街)一點,三點合一,服務基層,共建和諧”。

 

實踐:構建運行機制  巡回審判點,重拾優秀司法傳統

 

巡回審判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優秀傳統,確立于“馬錫五審判方式”。實踐中,各地法院創造了許多巡回審判方式,被形象地稱為“草原法庭”、“馬背法庭”、“田間法庭”等。巡回審判體現了司法觸角向基層的延伸、擴展與深入,提升了民眾對司法的認知度和認同感。

 

吳中法院通過廣泛地實踐巡回審判制度,對原來“坐堂問案”審判方式和司法精英化理念進行革新,取其精華地回歸傳統審判方式。實際操作中,法院專門就巡回審判制定了操作規范,對巡回審判實行“五定”原則即是定場所、定法官、定調解員、定時間、定機制,實現了巡回審判長期性、動態化和規范化。

 

今年5月,吳中法院特意將一起鄰里間拆除凸出式防盜窗的糾紛放在巡回法庭審理,并請社區干部協助調解。物業及社區居民都趕來旁聽,法庭如同一個法律課堂。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自行拆除防盜窗,消除安全隱患。社區干部后來反映說,這個案件在巡回法庭審理后,社區調解相關糾紛就容易多了。

 

經過兩年時間的磨合,吳中法院已建成一個以街鎮司法所為依托、輻射至村社、農戶的巡回辦案網絡,基本實現各鄉鎮、街道都擁有“一個和諧共建司法點、一個巡回法庭,一名指導法官、一名特約調解員”。一套駐點巡回與流動巡回相結合的巡回審判機制正日漸成熟。

 

特約調解點,完成訴訟內外資源“時空”對接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方法,老百姓并不陌生。為了利用好人民調解的優勢,吳中法院創造性地構建了特約人民調解機制。在各鄉鎮、街道中選聘一批能力強的人民調解員擔任法院特約調解員,進行委托和協助調解,在其所在的街鎮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同時對經特約調解達成的協議依法進行司法確認,賦予人民調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

 

吳中區某鎮有一個阿婆,因兒子去世要求和兒媳析產。法官在巡回法庭接待她時得知,村婦女主任曾協調過此糾紛。在征得雙方同意后委托該婦女主任調解。婦女主任發揮女性耐心、細致的優點,促使雙方達成協議,法院及時出具了民事調解書予以確認。目前,阿婆的居住、生活等事項都被安排得妥妥當當。像婦女主任這樣的特約人民調解員在吳中區已有20名。

 

特約調解機制強化了法院審判工作與民間調解的緊密銜接及雙向聯動互惠,使特約調解員兼具編外法官或法官助理的角色,充分調動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

 

訴訟服務點,實現司法便民前移、下沉

 

司法服務是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司法參與社會治理,服務社會需要的具體體現。20098月,吳中法院在蘇州地區率先成立了集“一站式、貼近性、集合化”為一體的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中心設有立案、調解、信訪接待、咨詢答疑等便民服務窗口;并對涉及老弱病殘等特殊案件,開辟“綠色通道”,實行預約上門立案。訴訟服務中心成立,不僅為調解工作的提供了一個更寬的平臺,也使司法服務職能更加凸顯。

 

為進一步拓展司法服務,該院又陸續在各巡回審判點上兼設訴訟服務點,利用訴訟服務中心貼近群眾、反應迅速的特點,在第一時間將案件的有關信息反饋給各訴訟服務點,并在訴訟服務點張貼聯系庭室、指導法官的便民聯系電話,公布法官駐點辦公的時間,設置便民聯系箱,接受預約咨詢、預約立案、預約開庭,方便群眾進行法律咨詢和參與訴訟。

 

成效:促進社會和諧  調解分流案件,審判質效優化

 

“和諧共建、三點合一”延伸司法模式進一步完善了調解機制,強化了與基層組織、人民群眾協同解決矛盾糾紛的力度,加強了協同調解、借力調解,有效預防化解了矛盾糾紛,控制了涉訴案件數量,優化了審判質效。

 

實際運作中,各共建司法點的特約調解員主動幫助法院與其所在地方進行溝通協調,協助法官開展訴前調解和訴訟調解工作,共同化解矛盾糾紛,進一步提升了調撤率,有效實現了案件分流。據統計,2009年受理民商事案件4752件,調撤率為70.06%;訴前調解共調解成功案件781件,全年非訴調解結案件數占民商事結案總數的14.72%20101-10月,該院訴前調解結案就已經達到1181件,占新收案件總數的28.6%

 

特約調解的糾紛分流作用使法官有足夠的時間,更多精力傾注到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中,整體提升法院的審判質效。以該院民一庭為例,201018月新收案件數與去年同期相比減少401件,降幅達32.11%,上訴率則同比下降2.29個百分點。

 

司法服務群眾,司法公信力提升  “和諧共建、三點合一”司法模式強化了司法職能的前移、下沉和擴展,先后開展巡回審判400余次,使得司法更加貼近群眾、貼近生活,強化了司法為民性,增強了司法在基層群眾中的影響力,提升了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滿意度。

 

從外地來吳中區打工的李某和郭某婚后育有一女小雨。因雙方不和,丈夫郭某于2007年開始多次起訴離婚,李某則以死相威脅,雙方矛盾不斷激化。承辦法官細察案情,掌握當事人的心理狀況和矛盾根源,多次利用節假日與和諧共建司法點的婦聯干部共同對李某進行心里疏導。當事人最終理性、溫和地協商,并達成調解協議。案件結案后,承辦法官延伸司法服務,和共建司法點基層組織共同協助郭某辦好小雨的轉學手續,并幫助李某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真正維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該案的處理得到了江蘇高院公丕祥院長的肯定。

 

共建實現雙贏,司法維穩能力增強

 

“和諧共建、三點合一”司法模式促進共建活動深入開展,效果明顯,實現了共建雙方的“雙贏”,法院司法能力和鄉鎮自身建設都得到加強,獲得了基層黨委的支持,司法地位穩步提升。

 

前不久,郭某等27名工人與某顯示元器件公司因工資、加班費產生爭議。該系列案經勞動仲裁后,原告不服,訴至法院,且情緒激動,表示如不能獲得滿意結果,將集體信訪。針對該情況,法庭承辦法官定下了先維穩后處理、先調解后下判的方案,積極聯系當地政府部門和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和諧共建司法點的互聯互動作用,多次做被告和27名原告的工作,雙方最終從相互對抗逐漸轉變為相互配合再到相互認可,并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補償27名原告人民幣50萬元,切實維護了社會穩定,得到了黨委的充分肯定。

 

吳中法院“三點合一”的延伸司法模式,力求實現司法職能面向基層的縱深切入和廣延拓展,將巡回審判融合訴調對接、司法服務而立體化,構建司法與基層優勢互補共建和諧的載體與平臺,是有效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和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有益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