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確認制度,牛刀初試,立見成效了。”近日,法官王峰開心地說,通過地址確認制度,用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解決了一個原本要通過公告送達耗時半年的案子,更重要的是杜絕了送達不到位引發(fā)的信訪后患。而在此前,他和許多其他法官一樣,常為“送達難”苦惱。

  為解決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和矛盾,切實提高送達效率,充分發(fā)揮送達制度的積極作用,近日,徐州中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規(guī)范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意見》和《關于民事訴訟中規(guī)范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意見》。兩個《意見》依據(jù)有關民商事案件送達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要旨,針對當前送達中的突出問題予以明確。在送達方式、送達場所、義務簽收人等方面進一步明確,細化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制度流程,并統(tǒng)一了按自動撤訴處理的尺度,嚴格規(guī)范按自動撤訴處理的條件。

  針對當事人在訴訟階段送達地址容易變動的問題,該院全面推行送達地址確認制度,在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時一并送達裁判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由當事人自己確認并填寫送達地址。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內(nèi)容包括受送達人的戶籍地、經(jīng)常居住地、工作地和暫時居住地的詳細地址等信息。法官必須在庭審前和調查階段核實該送達地址確認書是否準確無誤,避免出現(xiàn)送達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