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大豐市法院察民情、聽呼聲、解民憂、便訴訟,充分發揮能動司法作用,今年已訴前化解矛盾糾紛532件,做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構建了司法和諧。

 

助企求生存  調解渡難關

 

某金屬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外資企業,創立之初企業效益非常好,2007年,上海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該公司訂立了一份建設工程合同,約定:上海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金屬材料公司承建廠房兩幢及宿舍樓。合同訂立后,上海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按約進行施工,工程分別于200711月和20082月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金屬材料公司應付工程款453萬余元,已付270萬余元,但2008年由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金屬材料產品價格猛跌,導致公司資金鏈斷裂,尚欠182萬余元未能給付上海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825提起訴訟。

 

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法院可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但考慮到金屬材料公司系港區較大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2008年以來基本停產,企業生存非常困難。承辦法官站在力促企業生存和幫助渡過難關的角度,主動與原告進行溝通、協商,做了大量的說服工作,最后上海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被法官全力扶持困難企業的精神和誠意所感動,聽從法院的勸說,同意在經濟上作出讓步。通過五次協商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最終金屬材料公司按訴訟標的三分之一63萬余元,給付上海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了結此案,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原、被告雙方對大豐法院全力保企業促發展維穩定的精神都給予了很高的評價。

 

勞動有爭議  以法來說話

 

勞動者打官司要求領取加班加點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工資表、考勤表,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過程中,大豐法院既維護工人合法權益,保障了民生,又促進企業的和諧發展,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93月,陳某等14人訴稱,在2005年至2007年間,江蘇某有限公司招聘他們為鉗工、電工等,20083月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被告每天安排原告工作9-9.5小時,每月工作30天,沒有休息日,節假日既不放假亦不安排原告補休。自200810月以來一直拖欠原告工資。之后,被告以調崗形式,不安排原告工作,變相辭退原告,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均未果。

 

被告公司辯稱,他們企業工資待遇等已明顯超出本地其他企業,加班加點工資亦已足額發放,因此拒絕提供由其保管的真實有效的證據,并拒絕支付陳某等人主張的一切費用。

 

大豐法院經審理認為,對照原勞動部1994年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加點工資或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工資表、考勤表,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008年以來,受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企業生產經營仍面臨一定的困難,在涉及企業的各類糾紛明顯增多的情勢下,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也隨之增加。大豐法院對此高度重視,沒有就案辦案,一判了事,而是著力平息矛盾,發揮好審判機關裁判員的角色作用。為使調解工作基礎扎實,合議庭成員根據相關規定明確被告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使被告對判決結果心中有數,并對被告曉以利害關系,使被告從不屑調解到積極、主動要求調解。在院、庭領導的幫助下,通過原告的親屬做原告的疏導工作,并積極與企業座談,對企業進行法制宣傳,在明確判決結果的基礎上,在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多次進行斡旋,確定一個雙方均能接受的補償數額。在得知被告單位因經濟糾紛致使該企業部分資金流落在外,在院領導的協調下,該院秉承特事特辦的原則,組織執行法官赴全國多處邊遠地區,為被告追回大量資金,使被告體會到法院、法官的良苦用心。經過法院的不懈努力,被告最終自愿當場拿出資金,解決與該14名勞動者間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14名勞動者也在取得數額不等的費用后全部申請撤訴。

 

協議重簽訂  矛盾巧化解

 

2006年,某開發公司將其開發建設的一花園小區的工程發包給中國航空港建設總公司(簡稱航空港公司)。在施工建設過程中,由于該開發公司無力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方無法在2008年春節前兌付農民工工資,引發農民工上訪。港區管委會考慮到年根歲底,拖欠外地民工工資,不僅關系到農民工的生計問題,還嚴重影響了港區的社會穩定,故于20082月先行為該公司墊付150萬元直接發放農民工工資。事后,開發公司仍無力支付港區墊支費用,形成訴訟。

 

穩定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和諧是社會發展的目標。大豐法院在審理這起案件過程中,樹立能動司法的理念,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港區穩定”的辦案原則,既考慮到金融危機形勢下房地產業蕭條、該公司資金周轉困難的現狀,在依法的前提下,全力幫助其渡過難關;同時也顧及港區管委會從大局出發,先行墊付農民工工資所生債權事實。在執行中,大豐法院的承辦法官不是機械辦案,而是耐心細致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在能夠確保債權實現的前提下,給予困難企業一定的寬限期。

 

經調解,此開發公司以坐落于大豐港經濟區金港國貿中心沿街商住1號樓房產抵償。鑒于該公司承諾在20091231日前以現金方式給付欠款,故房產暫由該公司保管,確保維持現狀、完好無損。屆時,若該公司給付所欠款項,則港區管委會退還房屋給該公司。該案的審理和執行,港區管委會和企業都表示滿意。大豐法院以服務港區發展、維護社會穩定這一大局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兼顧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為港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