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江蘇省通州市某印染公司向通呂河直排含有大量有害、有毒物質的污水,造成該河段內天然、人工放流漁業資源的嚴重損害,破壞了該漁業水域的使用功能,被江蘇省通州市漁政管理檢查站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某印染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處罰,向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駁回其訴訟請求,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通州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8月9日,漁民張某向漁政站舉報某印染公司直排污水造成通呂河通靈橋段漁業水域魚類大量死亡。漁政站行政執法人員趕至現場后發現某公司核定排污口有廢水排放。同年8月11日凌晨5時左右,漁政站行政執法人員進入某公司廠區檢查時發現某公司對污水不進行處理而直接排放至通呂河,遂當即在某公司廠區污水池、排污口上下游分別抽取了水樣,送往江蘇省通州市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和南通市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水質化驗,南通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了水質分析報告。8月20日,漁政站組織有關水產專家組成專家組就某公司排污行為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和影響的程度進行了評估,專家組意見為“江蘇省通州市某印染有限公司向通呂河排放的印染廢水中含有大量有害、有毒物質,造成了該河段內天然、人工放流漁業資源的嚴重損害,破壞了該漁業水域的使用功能,其行為造成該河段漁業資源年經濟損失10萬元左右”。8月23日,江蘇省漁業生態環境監測站受漁政站委托,根據分析報告并對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Ш類水標準,認定某公司排污口附近水域化學需氧量分別超標0.3倍、0.6倍,結論為“江蘇省通州市某印染有限公司排放廢水超標,損壞了漁業水域的使用功能,對排放口附近水域的漁業資源造成了一定的影響”。8月24日,漁政站行政執法人員向某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9月7日,漁政站對某公司作出(2004)通漁政罰字013號漁業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某公司于2004年8月11日利用核定排污口直排污水造成通呂河通靈橋段漁業水域污染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農業部《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其罰款人民幣3萬元整。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不構成漁業污染事故、漁政站不具有行政處罰權等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漁政站于2004年9月7日作出的(2004)通漁政罰字013號漁業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
  江蘇省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第五十三條第二款“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的規定,漁政站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漁業污染事故,具有監督管理的法定職責。根據農業部《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單位和個人將某種物質和能量引入漁業水域,損壞漁業水體使用功能,影響漁業水域內的生物繁殖、生長或造成該生物死亡、數量減少以及造成該生物有毒、有害物質積累、質量下降等,對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造成損害的事實。因此,漁業水域污染事故不僅局限于魚蝦類等生物的死亡,只要造成漁業資源及漁業生產損害的,都應視為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復(2003)29號文件、《南通縣漁政管理實施辦法》明確通呂河為Ш類水質功能和洄游通道,因此通呂河水域應當屬于漁業水域。漁政站行政執法人員在某公司排污口河段發現有魚類死亡的情況下,有責任也有必要委托有關機構對相關水質進行檢測鑒定,從而確認某公司的排污行為有未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經江蘇省漁業生態環境監測站鑒定,某公司排放的廢水超標,損害了漁業水域的使用功能,對排放口鄰近水域的漁業資源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據此,某公司排污行為引起損害的可能性已達到足夠程度,漁政站對存在因果關系的證明責任亦已經完成,在原告不能證明損害事實不是其排污行為造成的情況下,處罰決定認定某公司直接排放工業廢水造成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的事實能夠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農業部《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漁政站根據專家評估報告評估的危害、損失程度,給予某公司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當屬適用法律正確。
  因此,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江蘇省通州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作出了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的判決。
  江蘇省通州某印染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2005年2月28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出處:通州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金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