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徐州的幾天采訪中,老百姓向記者講得最多的,是胡道才依法維護困難群眾利益的故事。
  百姓講述:
  拿到判決書俺就想,俺們老百姓總歸還有說理的地方
  俺在病床上躺了8年,過了今天都不敢想明天,不知是要餓死還是病死。拿到徐州中院的判決書俺就想,俺們老百姓總歸還有說理的地方,俺有活路了。
  這事提起來都錐心。這幾年俺一直懊悔,怎么就信了人家的話,動那個倒霉手術。
  俺身體本來很好,日子過得還不錯。家住在駱馬湖邊上。俺們種地,又攢錢買了條小船,早晨晚上和地里沒活的時候俺就下湖打魚撈蝦。俺家是村里第二個蓋上瓦房的。1987年娶媳婦,第二年生了兒子,俺覺得日子很有奔頭兒。
  1996年2月16日,俺感覺左腿和腰部有些麻木,到俺們新沂和徐州的駐軍醫院檢查過,都說沒什么。俺們不放心,就到市人民醫院又查了兩次,結果都是“胸腰神經鞘膜瘤”,得動手術。
  4月10日,俺騎車走了50多里,來到市人民醫院,在病房里住下了。4月12日,他們給俺動手術,開了刀找不到腫瘤,只好趕快縫上了。俺從此下身截癱,再也沒有站起來。
  俺們覺得醫院手術做的有毛病,應該免費再給俺開刀治腫瘤。可醫院說俺們交的錢已經用完了,不理俺們了。就這么耗了些日子,俺的背部、臀部開始大面積的長褥瘡,并開始潰爛。
  5月31日,醫院讓俺先到鄉衛生院治療褥瘡,等治好了褥瘡再到醫院來免費治腫瘤。可是治了兩個月,根本不見效,家里只好把俺又抬回市醫院,可人家還是不給治。
  1998年5月,為了討個公道,俺們在市里申請進行醫療鑒定。7月份結果出來了,“不屬于醫療事故”。8月份又向徐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1999年11月才給俺們結果,還是不構成醫療事故。
  這期間,1998年吧,俺們曾經到北京去治病。下了火車想找個地方住,從早上一直找到快落日頭,沒有一家旅館愿意收留俺。人家看見俺身上爛成那樣,說“收留了你,就沒人住店了”。后來在一個小旅館門口,俺70多歲的老娘當街就跪下了,說不出什么話,就是磕頭,流眼淚。人家看不下去,答應讓俺們住在地下室的過道里。第二天去醫院,沒有一輛車敢拉俺們,只好抬著擔架走。到了幾個大醫院,都讓先治褥瘡,也都沒有治褥瘡的辦法,只好回來。
  俺們心灰意冷,也沒想到去法院。可是2000年4月,醫院把俺告到了法院,要俺搬出“侵占”的病房,還要賠償1萬多塊錢。這年10月份,法院一審判俺敗訴,主要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的結果。后來俺就請律師上訴。
  2001年1月份,俺也告了醫院。俺身上沒有腫瘤,他們盲目動手術,把俺治成癱瘓,俺要他們賠49萬。中間根據俺的申請,法院委托一些部門搞鑒定和專家會診,結果第一次人家不受理,第二次鑒定失敗,第三次俺的褥瘡加重,沒能去成徐州,法院說俺放棄了鑒定,判俺敗訴了。
  俺們不服,2001年的最后一天上訴了。
  2003年了,案子一直判不下來。俺心里急,給剛來的胡道才院長寫信反映意見。沒過多久,10月份,法院又委托徐州醫學會組織專家作鑒定。11月13日,他們做出了分析意見,說醫院在腫瘤定位不明的情況下做手術不對。
  12月24日,法院終于判俺勝訴了。不久俺就拿到了醫院賠償的21萬多元。
  想起這8年,俺們從一個不錯的家庭,成了村里最窮的。地荒了,打魚的小船賣了。媳婦和俺離婚后撇下的兒子12歲了,學也上不成。俺爹70多歲了,要照顧孩子,還得經常往返50多里地背糧送到醫院來。醫院里,就是老娘天天照顧著。俺們吃不起病號飯,就是撿人家的剩菜。
  最怕的是過年。整個大樓里空蕩蕩的,就剩下俺和70多歲的老娘。到晚上,樓里漆黑一片。外頭的鞭炮響起來,老娘抱著俺放聲痛哭。就覺著每響一聲,都揪心的疼。不知道明年怎么活下去。
  拿到終審判決書,俺覺得有希望了。那年臘月廿九,俺們制了一面錦旗,讓俺父親坐了120公里的車送到法院。俺們能和人家一樣過個年了,怎么也不能忘了胡院長和徐州中院啊!
   “百姓院長”自述:
  一名法官要是連依法保護困難群眾都做不到,那他根本就不配做“法官”!
  我從小在農村長大,家里也是窮苦人。看電影《一個都不能少》,眼淚直流,我知道老百姓不容易。
  自己當上法官了,就從心里想好好為老百姓服務。
  那是剛工作的時候吧。有一年夏天我們法庭審理了一個離婚案子。原告女方是個聾啞人。被告是個精神病人,和他70多歲的老母親生活在一起。開庭的前一天,下了很大的雨。這兩位當事人的家離法庭有十幾里路,中間隔著一條很寬的河,沒有橋,只能靠小船擺渡。我們擔心第二天當事人過河會出事,決定通知他們案件延期審理。我說“我年輕,讓我和某某一起去吧”。到了河邊一看,河水暴漲,河面已經寬了很多。擺渡的人回家了,小船漂在離岸邊很遠的地方。我們就下河解了船過去。去年那位同事來徐州,與我說起這件事,覺得心里還甜滋滋的。
  社會客觀上存在著困難群眾。對他們感情淡漠,慢慢就會產生很多矛盾。中央提出要構建和諧社會,我理解,依法保護困難群眾權益,防止社會矛盾激化,應該是個重要內容。法院有職責依法保護那些產生了生存危機的人,那些不懂法、對法律知道不多的人。
  扶貧濟困是做人的基本道理。一名法官要是連依法保護困難群眾都做不到,那他根本就不配做“法官”!

  

      

 
文章出處:轉載自人民法院報
文章作者:張守增、周齊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