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3月14日,江蘇省沭陽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表示服判。
  被告人王某某,系沭陽縣農民,長期從事水泥樓板的生產與銷售,但其明知自己生產的樓板不符合安全標準。
  2004年12月12日上午,沭陽縣韓山鎮農民吉某某用被告人王某某銷售的樓板為自家建房。在施工過程中,水泥樓板發生斷裂,導致建筑工人楊某某顱腦損傷合并肝臟、肺臟破裂死亡;范某某口唇部及左耳部輕傷。經產品質量檢驗部門抽檢鑒定:王某某生產的樓板結構性能不符合GB14040?1993、蘇G9401中規定的合格要求。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就民事賠償事宜與被害人楊某某的近親屬及范某某達成和解。沭陽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向沭陽縣法院提起公訴。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造成了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被告人王以超犯罪后認罪態度較好,積極地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沭陽縣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周業勝、王 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