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進江蘇“兩個率先”進程中,維護金融的穩定與安全至關重要。3月14日,江蘇高院召開全省法院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工作座談會,總結成功經驗,查找存在問題,提出今后一階段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搞好金融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做好了準備。
結出碩果
  審執成績突出
  長期以來,江蘇法院民商事審判和執行人員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主題,審理和執行了大批金融案件。自2000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受理了各類與金融安全密切相關的民商事糾紛案件143974件,審結143942件,涉及的金融債權標的額達到1452.3億元。執行方面,僅2004年,全省法院就受理了涉及金融執行案件14452件,執行標的額1155676.67萬元,已執結案件11156件,執行到位標的額60億元,標的額到位率51.5%。
  多年來,江蘇法院不斷總結成功經驗,形成了一套獨具特色、行之有效的辦案措施。
  某資產管理公司訴我省某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涉案標的額達6000多萬元,事實和法律都很清楚,但省法院承辦法官沒有簡單下判,而是從實際出發,想方設法促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既使原告的債權得到高額的現金清償,又為被告國企改革解困。長期以來,全省法院在金融案件審理中,注重加大金融債權的保護力度,強化規范企業改制和破產案件的審理,堅決制裁逃廢金融債權的行為。據了解,越來越多的法院運用媒體資源,延伸案件審理的社會導向作用。無錫中院就通過電視臺《庭審直擊》直播一起比較典型的保險糾紛案的審理過程,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對金融債權的保護關系到金融秩序的穩定,全省法院積極爭取各方支持,選擇恰當的時機開展專項執行活動。運用提級執行、指定執行、交叉執行等手段,整合全省法院力量共克“執行難”。他們還大膽創新、積極探索執行新方法,采取資產抵債返租、使用權抵債、經營權轉讓等行之有效的方法,使一大批難以執行的金融案件得到順利執行。
  居安思危 主動查找不足
  面對成績,全省法院始終保持冷靜,主動進行自我總結,尋找金融案件審判和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當下,在審判環節上,一些法院仍然受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影響,個別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程序公正意識不強,實體處理隨意,一定程度上幫助企業逃廢金融債權。隨著委托理財糾紛、信托投資糾紛等新類型案件的增多,法院在這方面的知識儲備和人才儲備還不充分。據了解,法院與金融機構之間,目前還缺少正常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還顯不足,金融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及時反饋到民商事審判中來,審判中發現金融機構的不良行為和傾向也不能及時反饋給監督部門和經營單位。
  目前來看,金融案件的執行,存在著標的額到位率比較低,成效極不平衡的現象。蘇錫常等地區執結率平均高達80%,而少數經濟欠發達地區執結率甚至不足50%。執行工作中,法院還面臨不少實際困難。一個非常普遍的問題,就是被執行人償債能力差,償債觀念差。有些地方因地方保護主義思想作祟,消極對待甚至積極阻撓案件的執行。因涉及金融執行的案件往往需要花高額中介費雇請中介組織評估、拍賣,案件執行周期長、成本大的情況比較普遍。
  未雨綢繆 高標準嚴要求
  當前,新的形勢和任務對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金融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針對目前審理和執行金融案件中存在的不足和困難,為進一步做好金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工作,丁巧仁副院長在講話中及時提出了今后工作總的要求。
  全省法院各級領導和民商事審判執行人員應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到維護金融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在金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好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關系;正確處理好保護金融債權和規范金融秩序之間的關系。
  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護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公正、高效地審理和執行金融案件。認真審理好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和相關案件,加強對破產案件的審理和監督力度,防止企業假借破產逃廢金融債務;慎重處理證券糾紛,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加大保險案件審理力度,保障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采取有利措施,切實保證金融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的順利執行。
  各級法院應加強組織領導,一把手要對金融審理和執行工作親自過問、經常過問,對重大案件要親自指揮協調;要建立信息傳遞和反饋機制,實時把握、密切監控轄區內金融案件,及時向省法院匯報;要加強監督,省法院要不定期地組織對法院審理金融案件的抽查、復查工作,對于違紀行為堅決嚴肅處理;要加強調研和指導,針對破產監督案件的審理程序等一些重點問題,省法院和各有關中院密切配合,提出合法妥善的解決方案,統一全省處理尺度;要加強學習,相關法官不僅要加強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學習,還要學習一些基本的金融業務知識;要加強和有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督部門的配合、聯系、協調工作,及時互通信息,形成良好的交流和互動機制,有必要時還可聘請一些銀行、證券業的資深人士擔任金融案件的陪審員,同時,通過司法建議等形式將發現的金融管理和業務方面的隱患和問題反饋給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企業。

 

      

 
文章出處:轉載自江蘇法制報
文章作者:金 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