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2005年1月初,蘇州市滄浪區檢察院根據網上密碼舉報,決定對蘇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鄭大水涉嫌受賄一案立案偵查。此案成為江蘇首例網上密碼舉報案。3月25日,蘇州市滄浪區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鄭大水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六萬元。
  一、昔日的“反腐典型”
  鄭大水于1988年12月至蘇州市財政局工作,于1997年8月被蘇州市財政局任命為蘇州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副主任,1999年8月被任命兼任蘇州市政府采購管理處副主任,2001年12月被任命為蘇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
  鄭大水在擔任財政局采購管理處副處長時的主要職責為:負責開標現場的監督、開標結果的評定、對采購單位、供應商、中介機構的日常檢查、投訴的受理、政府采購合同的備案、政府采購業務檔案管理、對合同履約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如此大的權力,他是否能夠把握好呢?
  在2004年9月22日的《中國財經報》上,一篇名為《風口浪尖上的搏擊--蘇州藥品政府采購紀實》的新聞報道中關于鄭大水曾有這樣的的報道:"面對老百姓用藥這件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時任蘇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的鄭大水副處長激動地說,'實行政府采購后,藥價平均降了16%,醫療設備降價幅度更大,一般在50%以上,如手術后用的鎮痛泵(自費),納入政府采購之前,是580元一根,現在已降到260元;麻醉包,從原來的38元降到13元,你看看,沒實行政府采購之前,這一塊的利潤有多驚人!現在我們把人家的財路斷了,人家能不反對嗎?'……更可怕的是,鄭大水曾經幾次接到恐嚇電話:'2萬元擺平你!''當心出門就被車撞死!'這位在西藏當過多年兵的北方漢子幽默地、傲然地回答:'我開過多年的車,車技好著呢!'"這篇報道中,鄭大水無疑是作為一個反腐敗典型來塑造的。然而,在他的豪言壯語的背后,干下的卻是卑鄙骯臟的勾當。
  二、“陽光”下的罪惡
  實權在握讓鄭大水身邊圍上了一群阿諛逢迎之人,他漸漸的得意忘形,忘記了黨紀和國法。而一些單位和個人出于感謝和希望在政府采購業務中能得到鄭大水的關照,分別送給鄭大水財物。
  2004年9月的一天,蘇州市規模最大、品種最多、覆蓋面最廣的一次藥品政府采購(集中招標采購)開標大會在蘇州市會議中心隆重舉行。此舉被稱為"陽光下的利民工程",這次政府藥品集中采購共有18大類3000多個品種,成為來自全國各地的藥品經銷商和生產商們爭奪的焦點。作為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第一副處長,這樣一個招標的關鍵人物,自然早就成為各商家爭取的對象。上海一家醫藥保健公司的代表在2004年9月的這次招標中落標了,急于讓該企業進入政府采購的藥品增補名單。在得知鄭大水在增補藥品招標聯席會議上有發言權后沒幾天,該業務代表隨即打電話給鄭大水并上門拜訪,臨走前,他將一個裝有10000元錢的大信封放在桌子上,說是感謝費,鄭推辭了一下就笑納了。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在鄭的協助下,該公司的藥品順利的進了增補名單。幾天后,該代表又送上了一件琉璃飾品和五盒價值不菲的男士保健壯陽藥,以示感謝,鄭又毫不猶豫的收下了。
  三、雁過總要拔毛
  由于手中掌握著政府采購的大權,那些想要被列為政府采購定點單位的企業,挖空心思、削尖腦袋要與鄭大水搭上關系,而鄭大水則把自己手中的權力當做是謀私的工具,一次又一次的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看著自己每天都要經手著上百萬、上千萬的采購項目,自己的心理越來越不能夠平衡。每一個經過他的采購他都想找機會“拔掉些毛”。
  章某是蘇州一家計算機系統工程有限公司的老總,一天正好到政府采購中心辦事被鄭大水碰上了。閑談中,鄭表示自己新買的一套房子正在裝修,還缺不少錢。老練的章某聽后立馬心領神會,他當場就向鄭表示:“你裝修的時候拿點裝修的發票過來,我幫你報銷!”幾天后他遇到了幾個賣假發票的人,就花10塊錢買了一張空白的裝修發票,讓妻子寫上裝修費和金額。后來鄭拿著這張發票從章某處"報銷"了50000元。
  2004年的7、8月份,鄭某準備去北歐,為此他向章某提出能不能幫他換點美金。章某二話沒說,來到鄭家給了其一個信封,里面裝了3000美金。后來鄭大水的北歐之行因故未能去成,3000美金又被他收為囊中之物。而章某所在的電腦公司則在自2001年以來在鄭大水的支持下一直是政府采購的定點供應商,多次參與了政府采購的大宗電腦及輔助設備、網絡工程等事項。
  林某是北京一家醫藥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主要是提供招投標的中介服務,而鄭大水則是負責中介的選拔工作。2003年的一天,鄭大水打電話給林某,問林某還要不要在蘇州混了。林某知道自己沒有給"財神爺"燒香,無奈之下,他打電話把鄭大水約了出來,塞給了他一個裝有6000元錢的信封。從此以后,鄭大水的態度有了180度的大轉彎,直接把業務交給林某所在的中介公司去做。
  2005年3月25日,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對鄭大水受賄行為進行了宣判。認定他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11368.25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此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受賄罪。其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自首,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鄭大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萬元。暫扣于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的退贓款人民幣211368.25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文章出處: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留兵、滄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