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縣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2011年1月7日在洪澤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

  洪澤縣人民法院院長 尤鐵梅

  

    各位代表:

  現在,我代表洪澤縣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列席會議的同志提出意見。

  2010年工作回顧

  2010年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規劃的收官之年,是“苦干三年、洪澤崛起”的跨步之年,也是洪澤法院迎難而上、扎實苦干、創新發展的一年。在縣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政協及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在上級法院監督指導下,我院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縣第九次黨代會第五次會議要求,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自覺堅持“三個至上” 指導思想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牢固樹立能動司法理念,深入開展涉訴矛盾糾紛化解、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強化公正廉潔司法三項重點工作,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狠抓執法辦案,努力為率先全面達小康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一年來,我們緊緊圍繞發展穩定,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自覺把審判工作融入縣委工作大局之中,為洪澤率先全面達小康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全年共受理各類案件4664件,結案4594件,收結案同比分別上升8.66%、9.54%。年人均辦案113件,最多的年結案352件。在案件總量多的情況下,全院審判質效指標,特別是結收案比、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上訴率、執結率、法定正常期限內執結率、執行中止率、向上級法院投訴率、陪審率、行政案件撤訴率、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等14項指標排名全省前20位,全市前3位,創歷史新高。

  更加主動地服務經濟發展。著力推進城市化進程。圍繞名湖名城戰略,積極參與我縣的拆遷工作,依法服務城市化建設,成功化解鄧碼小區、楊碼地塊、環白馬湖旅游大道等重點拆遷中的矛盾糾紛65起,拆遷案件實現了零強拆。積極審理好金融糾紛案件,依法保障金融信貸安全,共審執結金融借貸糾紛1446件,涉案標的1.6億元。慎重處理企業債務糾紛,盡力挽救有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在審理洪澤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訴江蘇奧博晶瓷科技有限公司借貸案件中,經過大量的工作,成功置換了該公司的資產。依法審理破產案件,盡力幫助企業通過司法重整重獲新生。共審結破產案件7件。洪澤縣億泰制衣有限公司由于企業主棄企避債,不僅拖欠工人工資近百萬元,還有2000萬元的債務。我院受理后,一邊做工人和債權人的穩定工作,一邊接管企業資產,保證了企業資產不流失,同時積極協助有關部門組織企業生產,由于措施有力,使該企業通過破產重整、資產重組,獲得了重生。該案也成為全市首例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成功案例。

  更加有力地維護社會穩定。堅持嚴打方針不動搖,依法加大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金融犯罪的懲治力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全年審結各類刑事案件195件,判處被告人359名。審結了牛某等13人涉惡團伙犯罪案、李某非法傳銷案等一批有影響的案件。正確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依法嚴懲刑事犯罪的同時,對社會危害不大、情節輕微的犯罪,依法從寬處理,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抗面。妥善化解集團訴訟案件,全年審理此類案件4起,涉案人數600余人,防止因個案處理不當引發連鎖反應,有效地防止了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依法審理涉軍案件,切實保護軍人、軍屬的合法權益,被省高院和省軍區授予 “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先進集體”。扎實做好涉訴信訪工作,深入開展“涉訴信訪化解年”活動,建立涉訴信訪風險等級評估機制,強化源頭治理。立、審、執各環節均對每一件案件進行信訪風險等級評估,根據等級不同針對性做好防范措施,努力把信訪消滅在初始階段。完善申訴信訪處理機制,堅持“開門接訪、帶案下訪”,全年共化解重點涉訴信訪案件27件,化解率100%。

  更加積極地推進依法治縣。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發揮行政訴訟協調和解作用,促進當事人關系和諧,共審結行政訴訟案件8件,撤訴率100%。依法支持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執結征收社會撫養費、城市管理、衛生行政、教育行政等非訴行政執行案件44件,有力維護了行政機關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支持其依法履行社會管理職能。豐富和深化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互動聯席機制,共開展專題交流、典型案例研討、法制講座12場次。與行政機關實現了良性互動,推動法治洪澤建設。

  更加有效地促進社會和諧。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執行各個環節,努力通過和諧方式化解糾紛。民商事案件調撤率為77.04%,居全市前列。深入開展訴前調解和訴調對接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處、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盡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訴前,化解在訴外。法官訴前調解1061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829件,委托行政機關調解22件。健全完善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和執行程序,經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43件,賦予了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協議的司法強制力。強化與行業主管部門的聯動。建立敏感性案件化解聯動機制。與人社局、安監局、衛生局聯動化解勞動爭議、工傷責任事故以及醫患糾紛,實現敏感性糾紛零激化。強化與基層組織的聯動。著力推進大調解格局,在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將矛盾糾紛訴前調解率、矛盾糾紛起訴率納入基層組織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體系,推進基層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網絡建設,盡可能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去年7月,縣委召開全縣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會議,我院就構建多元化解涉訴矛盾糾紛機制做法作重點發言,這項工作也被市中院確定為全市法院亮點工程。

  二、踐行為民宗旨,努力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司法的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屬性。人民法院既是司法機關,也是群眾工作機關,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眾工作者。我們在工作上堅持思想上尊重群眾、感情上貼近群眾、工作上依靠群眾,悉心把握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把司法審判過程變成服務群眾的過程。

  進一步完善便民訴訟機制。全面推進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立案、接待、訴前調解、當事人休息區分區設置,為群眾提供導訴、答疑、調解等“一站式”服務。依托網絡平臺,設立網上法院。通過互聯網試行網上立案、信訪投訴、案件查詢等功能,方便群眾訴訟。繼續發揚“馬錫五審判方式” ,開展巡回審判, 開設“假日法庭”,利用節假日、夜晚開展審判323場次,巡回審理、駐點辦案261件。積極開展司法救助,為經濟困難當事人依法緩、減、免訴訟費100余萬元。對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申請人又為特困群體的,及時發放執行救助款,全年共發放21.6萬元。

  進一步加強民生案件審理。近年來,大量涉及民生的案件,如婚姻、贍養、撫養、勞務、債務、賠償等糾紛涌入法院。對此,我院組織開展 “集中大走訪”活動。由院領導帶領相關部門,集中走訪了20家企業、20家機關、20個村居、20所學校、20名困難戶,全面收集整理各類主體的司法需求。推行“三快三緩”審理模式,即“快立、快審、快執”、“緩解當事人情緒、緩交訴訟費用、緩和雙方矛盾”。如杜某訴高某離婚一案,杜某先后5次提起離婚訴訟,因被告患有間歇性精神疾病,且生活無著落,我院均判決不準離婚。去年5月,杜某又起訴離婚,情緒非常激烈,承辦法官先后多次到當事人所在村、組調查研究,針對被告生活困難,會同鎮、村與民政部門聯系,為被告高某辦理了低保,并落實了監護人,解決了其后顧之憂,案件得以圓滿解決。開展矛盾排查進農戶、訴前調解進農戶、巡回審判進農戶、法制宣傳進農戶活動,讓基層群眾感受到司法全方位的關注。繼續加強交通巡回法庭建設,2010年與公安、保險、醫院等部門協作,審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274件,調解撤訴率83.1%,自動履行率80.2%,案件質效指標居全省法院前列。

  進一步破解執行難題。全年共執結案件859件,執結標的7655萬元,執行工作居全市先進行列。根據省政法委、省法院統一要求,繼續開展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納入清理范圍的412件積案按照查銀行、查車輛、查房產、查土地、查工商登記的要求,全部按期清理完畢,其中執結62件,對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積案,列入臺帳,落實專人,專門管理,動態執行。認真抓好新收案件的執行,多措并舉,堅持不懈。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堅持個案查詢和集中查詢相結合。當月新收案件立即查詢,當月未結案件每月集中查詢。被執行人趙某長期在外,逃避執行,以其為被執行人的共有4件案件,時間最長的近三年,有的申請執行人已失去希望,但執行法官從未放棄對趙某下落和財產的查找。2010年8月,經查詢發現其在北京市某銀行有存款22萬元,連夜驅車近千公里,趕赴北京扣劃存款,一舉執結4件積案。對企圖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除開展凌晨突擊、晚間行動、假日執行外,還向社會征集執行線索,公開懸賞執行,全年有9件案件通過懸賞獲得有效信息而執結,有11件案件的被執行人迫于壓力主動履行了義務。積極發揮基層協助執行網絡作用。涉及農村當事人的執行案件得到網絡成員的大力協助,有近百件執行案件依靠網絡成員提供的有效信息,得以順利執結。

  三、恪守公正廉潔,努力維護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

  堅持公正廉潔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面對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我院牢固樹立“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大力加強司法機制建設和法院隊伍建設,以更加扎實的措施維護司法公正。

  切實增強接受監督意識。認真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人大常委會專題匯報民事審判工作情況,并根據審議意見,認真研究落實整改措施,改進和加強法院工作,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按照“經常、主動、深入”的工作方針,加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工作,邀請代表、委員視察法院、旁聽庭審、監督個案,聽取代表、委員意見、建議并加以落實,不斷提高司法服務人民群眾的水平。

  切實強化審判管理。建立健全院長宏觀管理、庭長微觀管理和審判管理辦公室綜合協調管理相結合的多層次、全方位審判管理工作格局。認真做好案件評查工作,根據中央政法委的部署,開展“萬起案件評查”活動,堅持每案評查、重點評查和專項評查相結合,促進審判質效指標的提高。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審判管理中的作用,完善立案、分案、排期、開庭、審限中止、延長等審判流程網上管理,以信息化促管理規范化。強化錯案和法律文書差錯責任追究,明確審判委員會、合議庭和承辦法官的責任,切實提高案件和法律文書的質量。開展 “三案”工程建設,努力把每一個案件辦成“公正案”、疑難復雜案件辦成“精品案”、矛盾易激化案件辦成“和諧案”。一年來,我院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穩步提高,并呈現“三高三低”的良好態勢:結案數與新收案件數之比高,達100.26%,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高,達97.82%,服判息訴率高,達98.33%;申訴、申請再審率低,為0.09%,向上級法院投訴率低,為0.07%,執行案件投訴率低,為0.34%。

  切實推行陽光司法。擴大司法公開面。通過公告欄、宣傳欄、電子大屏向社會公布審判、執行案件辦理流程;發放各種法律宣傳資料,幫助群眾熟悉訴訟的每一個環節。實施隨機分案,全院各類案件全部由電腦分案,杜絕暗箱操作,防范關系案、人情案。對庭審活動實現視頻、語音、數據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刻錄光盤存檔備查。實行法律文書上網。符合條件的裁判文書在互聯網上公開發布,方便當事人即時查詢,接受社會各界監督。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細化制定《刑事案件常見罪名量刑指導意見》,確定各類常見案件不同情節的量刑基準刑,并明確了從重從輕、加重減輕情節的加減刑幅度。與縣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實施意見》,將量刑辯論引入法庭辯論程序,規范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權,使量刑更加公開透明,防止輕重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開展“法院開放日”活動,每月邀請社會各界及新聞媒體走進法院、參觀法院、旁聽庭審,與法官進行面對面座談交流。全年接待群眾1000余人,拉近了人民群眾與法院的距離。

  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堅持政治建院。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和“學習陳燕萍先進事跡” 主題實踐活動,實施履職宣誓、集體談話、民主生活會、黨性教育月、廉政責任狀簽字儀式為主要內容的“五項教育”,解決“權從何來、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等深層次問題,以黨建帶隊建,以隊建促審判。堅持素質強院。開展“三比三看” 辦案競賽活動,激發干警的工作熱情。推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知識與能力相結合的教育培訓模式,舉辦拆遷矛盾化解、婚姻案件調處、群體性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制作等各類培訓12期,參加上級法院培訓51人次,通過培訓,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能力。重視后備人才的培養,院領導、部門負責人與青年干警掛鉤結對,引導青年干警迅速成長,提高做群眾工作、化解社會矛盾、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堅持從嚴治院。嚴格執行“五個嚴禁” 、“ 六條禁令” ,向當事人隨案發送廉政監督卡,開通24小時舉報錄音電話,設立網上投訴電子信箱。建立重大案件跟蹤回訪制度,對社會關注、重點信訪、涉案標的較大的案件,由院監察室全程跟蹤,監督辦理。推行廉政監察員和司法督查制度,對審判權、執行權實施直接、實時監督。堅持文化興院。大力弘揚“團結和諧、求真務實、廉潔規范、爭先創優”的洪澤法院精神和“正、誠、實、嚴”院風。組織觀看司法行為規范教學片、邀請專家輔導、開設法官講壇、開展演講會、讀書月、宣傳月、健康運動月等活動,強化法官內省慎行的職業修養。完善審判法庭、辦公場所法律文化設施,突出法院崇高、莊嚴、神圣的職業標志,突出法院重如山、堅如石、明如鏡、平如水的文化底蘊。

  各位代表,一年來,我院緊緊圍繞“全市爭先進、全省有位置、全國創特色”工作目標,各項工作取得了成績和進步,這是縣委正確領導的結果,是縣人大及各位代表有力監督的結果,是縣政府及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結果。在此,我代表洪澤縣人民法院向長期以來關心、支持法院工作的各位領導、各位代表、各位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謝!

  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面對黨和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法院工作還存在差距,主要是: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的司法能力還需進一步加強,涉訴信訪依然突出;極少數法官大局意識不強、個別法官司法不廉、作風不正,影響了法院隊伍的整體形象和司法公信力;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干警工作壓力不斷加大,法官斷層問題短期內難以解決。對這些問題和困難,我們將以更大的決心和勇氣,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決。

  2011年工作思路

  2011年是建黨九十周年,建縣五十五周年,是“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面對新任務新要求,我院將認真貫徹十七屆五中全會和縣第九次黨代會第六次會議精神,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牢固樹立能動司法理念,緊緊圍繞科學發展和全縣工作大局,深入推進 “三項重點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創新各項司法為民舉措,大力加強隊伍建設,為率先全面達小康、邁向基本現代化、建設令人向往倍加幸福的新洪澤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

  一、在服務大局上謀取新成效。依法服務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責任。履行好這一政治責任,就必須緊緊圍繞科學發展和全縣工作大局,為“十二五”規劃的順利實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是把服務洪澤經濟跨越發展的任務落到實處。掌握主動權,認真研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對司法審判工作提出的新任務新要求,依法引導、保障和支持有利于經濟轉型升級的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促進我縣經濟的跨越發展。突出審判導向,妥善審理企業設立和企業兼并重組等產權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案件,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鼓勵和引導資本向戰略性新興產業轉移;依法平等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妥善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促進我縣城鄉居民擴大消費需求,實現消費升級。二是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落到實處。建立健全從嚴懲處的工作機制,依法嚴懲擾亂社會治安、侵害群眾利益、破壞市場秩序以及貪污賄賂犯罪。建立健全依法從寬處理的工作機制,對于社會危害不大、情節輕微的犯罪及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體現從寬精神,從而達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二、在司法為民上謀取新成效。積極踐行“人民法官為人民”的司法宗旨,開展“審務村村行”活動,在全縣選擇50個行政村,通過簽訂共建協議,設立共建聯系點、審務工作站,選派法官擔任審務指導員,推進院村和諧共建,將審務觸角延伸至最基層,實現審務指導的全覆蓋。開展“五個一百”為民活動。選擇典型案例100件,編輯成冊,發放給各行政村和社區;開展專題講座100場,提高群眾的法律水平;組織巡回審判100次,擴大法律宣傳效果;提出司法建議100條,促進新農村建設;走訪農戶100家,提供針對性司法服務。認真審理好涉及民生的各類案件,尤其是當前群眾特別關注的勞動爭議、教育、醫療、環保、食品藥品安全等方面的案件,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健全便民利民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深入推進簡易案件速裁、巡回審判、裁判文書格式化三項機制的銜接配套工作,為群眾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服務。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三、在隊伍建設上謀取新成效。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行為規范》和新制定的《人民法院文明用語基本規范》,樹立良好的司法職業形象。加強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完善廉政監察員和干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干警廉政電子信息檔案,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要求,扎實開展“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謀劃實施,確保取得實效。繼續深化向陳燕萍同志學習活動,努力使陳燕萍式的百姓信任的法官群體不斷涌現。關心愛護干警,廣大干警特別是審判一線法官,任務十分繁重,工作十分辛苦,在嚴格管理的同時,做到政治上關心干警、工作上支持干警、生活上體恤干警,把關心愛護干警的要求落到實處。

  各位代表,新起點,新藍圖,新跨越。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將在縣委的堅強領導下,繼續以昂揚向上的銳氣、百折不撓的意志、盡心盡責的態度,堅定信念不動搖,嚴格司法不松懈,改革創新不退縮,努力把人民法院各項工作和建設提高到新的水平,為建設令人向往倍加幸福的新洪澤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注:

  三個至上: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新時期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內容為“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

  馬錫五審判方式: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同志任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創造的群眾路線的審判方式。其主要內容是簡化訴訟手續,實行巡回審判、就地辦案。在審判中依靠群眾、調查研究,既方便群眾訴訟,又使群眾在審判活動中得到教育,他的審判方式被稱為馬錫五審判方式。

  三比三看: 2009年開始,我院開展了以“比能力,看辦案數量質量,比水平,看辦案效果,比貢獻,看爭先創優的成果”的辦案競賽活動。

  五個嚴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8日起施行《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凡違反上述規定,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一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六條禁令:江蘇省法院系統六條禁令:嚴禁索賄受賄、徇私枉法、以案謀私;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請托人的吃請,或者由其安排的娛樂、健身、旅游等活動;嚴禁為案件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介紹案件;嚴禁違法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嚴禁泄露審判(執行)秘密或者其他工作秘密;嚴禁違反規定在工作時間或者工作日中午飲酒,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上述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