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中,揚子江中的小島,一座美麗的花園城市,自古以來就有太平洲之美稱。揚中法院爭取市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出臺《關于加強大調解機制建設推進矛盾糾紛調處對接工作的實施意見》和《揚中市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考核獎勵辦法》,加大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創新訴調工作機制,鑄就了訴調對接的“揚中模式”,成為島園又一道亮麗的風景。20104月以來,該院收案同期比下降10.01%,成功化解糾紛483件,案件訴前調解成功率不斷提高,此類案件當事人當即兌現或自覺按約履行的比例達到95%以上,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法院調解:發揮熟知法律的優勢

 

郭某200812月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先后住院治療,于20094月向人民法院起訴 ,經法院判決確認了郭某該次交通事故的損失數額,并已獲賠償。郭某因自2000年起在本市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康寧終身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其遂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起訴該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保險金5855元。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接到此案的訴訟材料后,征得原告同意啟動了訴前調解程序,并感覺此案標的額不大,且郭某是該保險公司十年以上的客戶,從情感上講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應該不是難事,故主動與保險公司聯系。但溝通后卻發現本案并非就此簡單,因郭某發生交通事故時持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行駛證,保險公司認為依據合同規定完全有理由拒賠。雙方各執一詞,分歧較大。調解人員并未就此放棄,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以情釋法、以理服人,最終說服了雙方當事人,最終保險公司同意一次性賠付5000元以了結此案,第二天兌現此款。郭某在簽署調解協議時感慨不已:“我自己到保險公司理賠,跑了好幾次腿一分錢也未理賠到,想不到法院調解這么快就解決了我的難題。訴前調解真是高效便民??!

 

委托調解:發揮貼近群眾的優勢

 

90余歲高齡的張某訴至法院,稱其1949年入贅現開發區某村的張家,將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兩個兒子撫養成人,解放后,原告與妻子生有二女,均已出嫁。2010年原告所在村民小組土地被征用,原告的竹園地共得征地款9400元,該款在村委會未發放給原告,故原告將村委會及所在村民小組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該款。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審查后認為該案涉及村民與其自治組織之間的糾紛,由其上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更利于化解矛盾,遂將案件委托給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

 

開發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到這個案件后,多次到該村了解情況,原告之妻已去世,其與繼子在竹園地的繼承、如何分配竹園地征地款上存在矛盾,村委會才暫時不予發放該征地款。為了減少當事人訟累,也為了徹底化解矛盾,調解委員會決定將本案的兩被告、原告的兩位繼子、原告的兩位女兒一同通知到調委會進行調解。經過大量的調解工作之后,多方充分協商,在征地費的分配、繼承、贍養等方面達成了一致意見,最終原告欣然撤回起訴,被告及參加調解的其他人員皆大歡喜。截止20101220,訴訟服務中心委托調解700余起涉及離婚、債務、人身損害賠償、繼承糾紛等案件,通過訴前調解程序處理,以當事人撤回起訴、達成調解協議等方式結案件150余件。在20101229召開的全市人民調解和訴調對接總結表彰暨推進會上,法院按照《揚中市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考核獎勵辦法》對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案件兌現了獎金41000元。

 

指導調解:讓調解更具權威性

 

馬某與王某于2008年經法院調解離婚,婚生男孩隨父親馬某生活,后因探望權雙方產生糾紛,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育關系。訴訟服務中心將此案委托給油坊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調解中,調解員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也弄清了王某的真實意圖。原來,王某長年在蘇州工作,平時偶爾回家想看望小孩不能得到馬某的配合,現在她也并不是真的想變更撫育關系,只是想能夠順利行使探望權。基于這種情況,調解員認為行使探望權遠比變更撫育關系的調解難度小,就立即找來馬某,很快就做通了工作,雙方達成協議,約定每月的最后一個周六、周日由小孩的外婆即王某的母親將小孩接過去一起生活兩天。油坊鎮調委會立即將調解結果反饋給訴訟服務中心,請求對調解協議進行確認并出具調解書,訴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審查后發現兩個問題,一是協議內容與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一致,二是協議內容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且該權利具有人身依附性,工作人員還了解到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離婚,但雙方矛盾不深,態度比較友好。鑒于此,法官告知調解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不能出具調解書,同時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這樣的協議實際是馬某和小孩的外婆之間形成的,也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考慮到馬某的態度比較友好,如果多做些工作,他是能夠自覺履行的。在法官的指導下,油坊鎮調委會再次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并闡明了法律關系,馬某表示愿意自覺按約定履行,王某也愉快地撤回了起訴。至此,這起糾紛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聯合調解:讓大家一起行動起來

 

2010429上午,揚中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對陶某某、朱某某、嚴某某訴市園林局、市拆遷事務所拆遷糾紛三起案件,召集當事人進行調解,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法官也同時出現在調解現場,這是兩家聯手對重大糾紛進行調處。

 

該三起案件是因揚子橋改建拆遷而引發的糾紛,原告認為拆遷補償的公平性存在問題,即委托了南京的律師進行訴訟,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收到案件后敏感地意識到,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很可能會引起負面社會影響,進而形成群體性糾紛,在征得律師同意后將這三起案件進入訴前調解程序,并與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聯系,由兩個單位聯合進行調解。市矛調中心很積極地落實專人辦理,并及時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在此過程中,訴訟服務中心亦對該三起案件高度重視并予以充分關注,多次參與案件協調。市矛調中心經過前期準備,即召集案件當事人進行調解,訴訟服務中心人員在聽取當事人陳述后,適時對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進行歸納、總結,并具體提出了下一步的調解方向和思路,當事人對此均表示能夠接受,圓滿完成了三案件第一階段的調解,使案件往積極的方向發展,最終得到了妥善處理。

 

我們完全相信,揚中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調對接工作的強力開展,必將讓調解這朵不敗的“東方之花”開放得更加艷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