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是經濟大省,傳統產業與新興產業并存,中小企業眾多,城市化進程迅速,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任務艱巨。”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必定有相當一部分矛盾以訴訟的方式進入法院。如何在依法裁判的同時,以積極主動的司法政策作為指引,妥當平衡當事人利益,為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營造和諧穩定的法制環境,使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的各種市場行為沿著法制軌道前行,成為江蘇法院面臨的新課題、新任務。

 

2010年以來,江蘇法院建立健全能動司法工作機制,將能動司法理念貫穿于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全過程,不斷增強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自覺性和責任感,深入研究制定人民法院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大局服務的司法措施,為江蘇順利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年初,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后國際金融危機時代司法審判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于4月份制定出臺《關于為我省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提出了江蘇法院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25條意見。

 

公丕祥介紹說,江蘇各地法院根據省高院意見的統一部署,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制定出臺了相應的工作意見或工作措施。南京、無錫、南通中院分別就涉房屋拆遷刑事案件、涉拆遷行政糾紛案件、涉建設工程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開展專題調研,制定指導意見。蘇州中院關于新類型擔保方式的調研被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為重點調研課題。常州法院就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提出司法建議,并出臺了《關于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江蘇的民營中小企業面廣量大,面臨著諸多發展的困難和矛盾,江蘇法院要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服務好中小企業是重點。”公丕祥指出,201010月,江蘇省高院在深入調研后制定出臺了《關于為促進我省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提出了江蘇法院服務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22條意見。

 

據介紹,針對江蘇法院受理的民商事糾紛中有85%涉及中小民營企業這一現狀,江蘇法院特別注重“三個妥善”,即妥善審理民間投資糾紛案件,維護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的正當投資經營利益;妥善審理涉中小民營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等引發的糾紛案件,依法規范并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各類產業基金等方式進入中小民營企業;妥善審理涉及中小民營企業的行政訴訟案件,依法糾正行政機關對中小民營企業的不當收費、處罰等行政行為,減輕中小民營企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