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全省100多名各級法院院長收到了由省高級法院制定下發的“蘇高法[2011]87號”《關于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監督制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據省法院監察室負責人介紹,“規定”通過對審判、執行、對外委托鑒定、審判管理環節司法權運行的重要環節和關節點進行梳理、整合、確定,并提出了具體執行、監督、制約要求和違規處理的措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顯現“約束審批權、規范執行權、強化管理權”的特點。

  何謂司法權,“規定”中界定為:審判權、執行權和司法審判管理權。對法官違規行使司法權,規定了從重處理的11種行為:一是明知已犯錯誤,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或者影響擴大的;二是違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致使國家、集體、當事人及案外人利益損失較大的;三是影響生產經營、社會穩定或者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生活的;四是拒不退出違紀違法所得或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的;五是拒不交代錯誤,或者拒不配合組織查處的;六是推卸、轉嫁責任,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包庇他人的;七是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或者串通、唆使他人隱匿、偽造、銷毀證據及作偽證的;八是阻擾他人交代或者檢舉、揭發的;九是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的;十是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一是因違規行使司法權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未滿三年,又違規行使司法權的。對法官違規行使司法權的責任追究方式有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紀律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