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南京法院在開展“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針對當前申請再審(申訴)案件復查審理過程中存在的程序缺乏規范等問題,在審理申請再審(申訴)復查案件中推行聽證制度,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制定了《關于申請再審(申訴)復查案件聽證若干問題的規定》。
  一是確定聽證原則和適用范圍。規定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平等與辯論原則、效率與公正原則以及有限審查原則。聽證的案件范圍為必須舉行聽證和法院可以決定采取聽證的兩類案件。其中,必須舉行聽證的案件主要是那些涉及我國訴訟法規定的提起再審條件的案件;其他疑難復雜、督辦、社會影響較大、矛盾可能激化、當事人上訪纏訴等案件,由法院視案情需要決定是否舉行聽證,以查明案情、緩解矛盾、和解息訴。同時,注重將社會力量引入復查程序,邀請有關專家、人民陪審員或人大、政協、婦聯等機關和社會團體的有關人員參與聽證,發表意見、協助調解,以更好地促成當事人的和解息訴。
  二是規定申請再審(申訴)復查案件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在保障當事人的各項法定權利的基礎上,為規范聽證程序,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明確了當事人應當恪守的義務,包括如實陳述的義務、對自己主張加以證明的義務、遵守聽證紀律的義務等。
  三是明確聽證審理過程的各項具體程序規則。為規范法院的聽證審理過程,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實現,從申請再審(申訴)案件的受理、聽證程序的具體步驟到復查結果的作出,都進行了進一步規范。如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再審書或申訴狀的七日內進行實質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再審申請人)及被申訴人(被申請人)送達《復查案件受理通知書》;決定舉行聽證的應在聽證三日前向各方當事人送達《聽證通知書》;聽證中貫徹當事人和解原則;法官負有釋明的義務;增強復查裁判文書的說理性等。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