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下旬,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省高院)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監督制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給法官依法辦案上了一道緊箍咒。

 

  省高院監察室負責人介紹說,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加大對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制約,包括法官的審判權、執行權和司法審判管理權,通過推進司法公開,讓審判權、執行權在陽光下運行。

 

  記者注意到,對法官違規行使司法權,省高院規定了“從重處理”的11種行為,具體包括:一是明知已犯錯誤,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或者影響擴大的;二是違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致使國家、集體、當事人及案外人利益損失較大的;三是影響生產經營、社會穩定或者當事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生活的;四是拒不退出違紀違法所得或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的;五是拒不交待錯誤,或者拒不配合組織查處的;六是推卸、轉嫁責任,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包庇他人的;七是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或者串通、唆使他人隱匿、偽造、銷毀證據及作偽證的;八是阻擾他人交待或者檢舉、揭發的;九是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的;十是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十一是因違規行使司法權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處理未滿三年,又違規行使司法權的。

 

  據介紹,上述11種違規行為基本涵蓋了立案、分案、庭審、聽證、質證、財產處理、討論、判決、執行等主要環節,將對依法辦案起到有效的監督作用。一旦法官違規行使司法權,輕者面臨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等處罰,重者將受到紀律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