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全省100多名各級法院院長20日收到了江蘇省高級法院制定下發的一份“文件”,規定法官在行使司法權過程中,有影響生產經營和社會穩定、明知犯錯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等違規行為的,將從重處理。

 

據江蘇高院監察室有關負責人介紹,為進一步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制約,江蘇高院通過對審判、執行、對外委托鑒定、審判管理環節司法權運行的重要環節和關節點進行梳理、整合,專門制定了《關于加強對司法權運行監督制約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提出具體執行、監督、制約要求和違規處理的措施。

 

記者了解到,對法官違規行使司法權,江蘇高院規定了“從重處理”的11種行為,包括明知已犯錯誤,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或者影響擴大;推卸、轉嫁責任,與相關人員訂立攻守同盟,或者包庇他人;隱匿、偽造、銷毀證據,或者串通、唆使他人隱匿、偽造、銷毀證據及作偽證;阻撓他人交代或者檢舉揭發;打擊報復檢舉揭發人等。

 

  根據《規定》,對法官違規行使司法權的,江蘇法院將按情節分別進行誡勉談話、紀律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同時將建立健全司法問責制度,切實做到“有權就有責、失職必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