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人民法庭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和組成部分,曾不僅具有審案權,還擁有立案權和執行權,在群眾中有“小法院”之說。前幾年江蘇各地法院為了加強審判管理,對人民法庭實施了立審執分離,多數人民法庭立案權被取消,給群眾訴訟帶來一定的不便。全國人民法庭工作會議后,江蘇高院采取了一系列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切實措施。7月19日,該院制定下發《關于人民法庭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要求全省人民法庭在立案工作中貫徹“兩便”原則,堅持“三個面向”方針,建立規范、便捷、高效的立案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法庭的司法功能,旨在既方便群眾訴訟,又強化對人民法庭行使立案決定權后的規范管理。
  《暫行規定》確立了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范圍為四個方面:(一)轄區內的一審民事糾紛案件;(二)轄區內的刑事自訴案件;(三) 本法庭審結的申請執行案件;(四)所屬基層人民法院交辦的其他案件?!稌盒幸幎ā芬笕嗣穹ㄍΞ斒氯说钠鹪V分別情況作出處理:(一)對當事人的起訴材料經審查后,符合立案條件的,直接決定立案,及時為當事人辦理立案手續;(二)對屬于本院相關業務庭或其他人民法庭審理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向本院立案庭或相關人民法庭起訴;(三)對不屬于人民法庭受理的或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處理;(四)人民法庭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當事人堅持起訴的,刑事自訴案件應裁定予以駁回,民商事案件應裁定不予受理。
  《暫行規定》還對人民法庭行使立案決定權后如何進一步規范立案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在網上立案、審批編號、流程管理、司法禮儀、訴訟費收取與減緩免、巡回審理等工作環節中如何進一步規范立案工作作出了明確具體規定。

      

   
文章出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庭指導辦
文章作者:冒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