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涉訴企業在從事商事交易活動過程中如存在毀約、欺詐、惡意串通、惡意拖欠等嚴重違約違法行為,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通過南通信用網等社會公共平臺進行披露,并建議相關部門在市場準入、政府采購、政府招投標、政府資金使用、行政許可、信用評級、信貸等方面進行必要的限制。今天,南通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建立企業商事信用信息評價和披露制度。

 

  去年,南通中院共審理商事案件513件,主要包括買賣、借款、保險、承攬等幾種類型,相當一部分都是由于企業不講誠信引發的糾紛。在去年審結的89件保險合同糾紛中,涉訴保險公司無理拒賠、歪理惜賠成為普遍現象,敗訴率高達85.39%。這種不誠信行為在其他行業和交易中也大量存在,比如在買賣關系中弄虛作假、惡意串通騙錢騙物;借貸不還,拖欠貨款,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設立空殼公司規避法律逃避責任;在食品中違規加入添加劑,制造、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由于目前社會信用管理存在著立法滯后、管理手段缺失、法律責任難以追究的弊端,尤其是涉訴企業信用評價和信息披露機制的缺失,導致企業失信低成本甚至無成本,在此處因失信被訴至法庭,在彼處又故技重施卻無人知曉,甚至在本行業內仍能享受各種優惠的政策待遇。

 

對于嚴重失信企業而言,法院的一紙判決僅對糾紛了斷作了定論,但對其失信行為卻顯得蒼白無力。

 

  “通過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涉訴企業失信行為進行評價和披露,并實現與社會綜合信息系統的鏈接,可以實現司法征信與社會征信系統的有效對接、有機整合,填補企業信用信息中訴訟信息缺失的空白。”南通中院院長馬志相介紹說。為此,南通中院決定以商事審判為試點,建立企業商事信用評價和披露制度,并專門出臺《實施意見》。《實施意見》對企業失信行為作出明確界定,如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拖欠工資、貨款、借款、賠償款等惡意違約逃避履行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的失信行為;弄虛作假騙取貸款、擔保的行為;故意低價轉讓財產或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的行為;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等。

 

  《實施意見》明確,法院披露失信企業信息有一套嚴格程序,披露前將履行告知義務,企業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可提出申辯或提交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內整改成功的,法院將終止披露程序。被披露失信行為的企業如能積極整改的,根據企業的申請和整改結果,法院仍可對企業信用進行及時修復。

 

  據悉,試點成功后,企業信用信息評價和披露制度將在刑事、民事、行政、執行等各個訴訟領域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