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上午,宜興法院派出警車13輛,執行法官、司法警察共計90多人,在公安部門的配合下,對興隆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廠區內的案外承租人開展強制清場騰房行動。此次行動依法拘留1名妨害執行的案外承租人實際負責人,在2小時內就順利完成廠房和辦公區域的強制清場,依法保障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在江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宜興市興隆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蔣某等單位、個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興隆公司因未履行裁判而被法院強制執行。2017年7月18日,法院依法在淘寶網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拍賣該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宜興市高塍鎮工業集中區新裕泰華路的有證房產、無證房產、附屬設施、廠區范圍內的機械設備一批及一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8月8日,該批拍賣資產被買受人宜興市恒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1909.42萬元最高價競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項。2017年9月27日,法院依法向恒龍公司送達了拍賣成交確認執行裁定書,上述資產的財產權(包括有證房產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附屬設施、機械設備的所有權)歸買受人恒龍公司所有。

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興隆公司內有江蘇冠豪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案外人公司租賃使用。雖然早在2016年,冠豪公司等實際占有人就向法院明確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將廠房騰空交付給買受人,但實際上,相關案外人一直未騰空交付。截止2017年11月27日,除冠豪公司外的其余實際承租人都與買受人簽訂了書面的續租協議。而冠豪公司始終未與買受人簽訂任何續租協議,且拒不配合法院交付占用的廠房、辦公室。

上午8點45分,執行干警趕到興隆公司廠區內的辦公大樓4樓,冠豪公司員工還在辦公室內正常辦公。執行法官當場表明身份并依法拘傳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儲某,同時要求該公司人員立即攜帶隨身個人物品離開。在法官的釋法下,公司員工在半小時內紛紛收拾物品配合離開辦公區域。執行法官和法警隨后對辦公區域和廠區內的辦公設施和機器設備進行了清點搬離,并依法對妨害執行的冠豪公司實際負責人儲某做出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

執行法官表示,雖然案外第三人(承租人)租賃了被執行人的房產,但其租賃權并不能對抗抵押權人依法實現抵押權,更不能對抗法院的執行。承租人在法院依法下達限期搬離的裁定后,拒不離開已成功被司法買賣的房產,其行為屬于妨害執行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法院依法對妨害執行的承租方實際負責人實施了司法拘留。

此次執行行動是宜興法院首次對案外第三人(承租人)進行強制清場,同時邀請了宜興電視臺、宜興日報、宜興發布等媒體全程見證執行過程,進一步擴大執行威懾力和影響力。法官同時呼吁,希望其他有類似情況的租賃人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能夠依法配合執行,接到法院通知后,能夠及時騰退交付房屋。如因此而造成損失,應當依據租賃合同依法向出租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