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美麗江蘇訊 5月1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會議,部署環境資源審判機制改革工作。標志著江蘇法院新一輪的環境資源審判機制改革全面啟動。

探索生態環境保護“中國方案”為重任

2007年太湖藍藻事件爆發,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次年設立了全國首家中級法院環境保護庭,江蘇法院開始系統化開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條線準確把握服務新時代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目標任務,推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新成效。一是創新審判理念,以綠色發展的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引領審判工作,準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既堅持保護優先理念,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懲治力度,又充分運用司法智慧,妥善衡平各方利益沖突,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共贏。二是創新審判機制,以機制改革破解司法難題,在全國率先構建了以“三合一”、集中管轄為標志的專門化審判機制,組織建立全國第一家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積極推動環境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改革,創新發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三是創新裁判模式,把握環境資源審判規律,探索裁判執行新思路,創造出異地補綠、勞務代償、增殖放流等具有全國性影響的裁判方式。打造出一批具有全國性影響的精品案例,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2015年以來,3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央電視臺評為推進法治進程十大案件、19件案件被評為全國法院十大案件、3件案件入選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首批10個優秀環境司法案例。

為進一步發揮跨行政區劃審判制度優勢,江蘇高院嘗試按照生態功能區或者流域為單位設立法庭,批準在連云港設立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對流域內環境資源案件實行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通過受理審理一批環境資源案件,已經積累了一批可復制可借鑒的工作經驗,為設立環境資源法院提供了實踐經驗。

江蘇位于長江經濟帶下游的長三角地區,人口密度全國省區最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全國最多,人均環境容量全國省區最小,經過幾十年發展,累積的環境問題非常復雜,疊加的環保壓力十分沉重。十八大以來,江蘇省委、省政府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采取有效工作措施,治污減排力度、執法監管力度、制度改革力度持續加大,江蘇環境質量形勢加快好轉,環境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總體上還沒有邁過環境高污染、高風險的階段,徹底扭轉環境容量“超載”、生態成本“透支”的局面,全面解決好歷史形成的突出環境問題,實現環境資源高質量發展的任務依然艱巨。

今年1月,江蘇省委書記婁勤儉同志在全面依法治省第一次會議上提出,江蘇高質量發展要走在前列,法治建設首先要走在前列。真正使法治成為江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江蘇處于“一帶一路”交匯點,是長江經濟帶、蘇南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國家戰略的疊加區,面對新形勢新任務,迫切需要進一步集聚法治力量資源打造最優法治環境。為此,江蘇省委作出了在南京江北新區推進設立跨行政區劃專門審判機構和專門法院的法治園區、打造江蘇法治高地的決策部署。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與九家按照流域劃分管轄區域的專門法庭、跨行政區劃對環境資源案件進行集中管轄和專業化審理,建立環境資源“9+1”審判機制,是總體部署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江蘇省委回應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需求,落實“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的法治觀,更大力度推進江蘇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我省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必將起到強有力的推動作用。該項改革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把探索生態環境保護“中國方案”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務交給江蘇法院,已批準在南京設立環境資源法庭,并批復明確了專門法庭案件管轄類型范圍。

傾力打造“江蘇經驗”“江蘇品牌”

充分發揮流域區域管轄制度優勢,進一步加強環境資源司法與行政執法體系協同配合,統一行政執法和司法標準,提升環境資源綜合治理能力,強化生態環境系統保護。

充分發揮跨行政區劃管轄制度優勢,進一步推進解決環境資源審判“主客場問題”,有效破解地方保護主義,保障法律的統一實施,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真正讓法治成為江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

充分發揮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優勢,把握環境資源審判存在的法律與政策交匯,刑事、民事、行政責任交織,私益性與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識與科學知識交融的特點,加強審判實踐鍛煉和積累,努力創造更多可復制可推廣的專業化審判經驗,力爭在環境資源審判領域創造更多“江蘇經驗”“江蘇品牌”。

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設置環資審判法庭

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設置環境資源審判法庭;在南京設立西南低山丘陵區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南京市、句容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蘇州設立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蘇州市(不含太倉市、張家港市、常熟市),宜興市、無錫市濱湖區、無錫市新吳區,常州市武進區的環境資源案件;

無錫設立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管轄無錫市(不含宜興市、無錫市濱湖區、無錫市新吳區),太倉市、張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進區),鎮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南通設立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管轄南通市(不含啟東市、如東縣),揚州市,泰州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淮安設立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淮安市(不含淮陰區、漣水縣),泗洪縣、泗陽縣的環境資源案件;

鹽城設立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管轄鹽城市(不含濱海縣、響水縣),啟東市、如東縣的環境資源案件;

連云港設立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連云港市,濱海縣、響水縣,淮安市淮陰區、漣水縣的環境資源案件;江蘇海域內發生的由江蘇海警偵查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徐州設立淮北丘崗區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宿遷設立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宿遷市(不含泗洪縣、泗陽縣),新沂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指定設立環境資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轄全省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第一審案件,其余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南京環境資源法庭,集中管轄9個生態功能區法庭所審結案件的上訴案件和全省中級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案件。

建立網上立案巡回審判專業審判機制

作為配套工作機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立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協作機制的若干意見》即將下發。根據該機制,全省法院將采取以下配套工作措施:

一是網上立案制度。起訴人可以到管轄法院起訴,也可以到所在地法院申請網上立案。起訴人如到無管轄權法院提起訴訟,該院訴訟服務中心將引導起訴人通過網上立案系統申請立案。力求讓數據多傳送、當事人少走路。

二是巡回審判制度。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一般實行就地巡回審判。管轄法院一般到被告人羈押地或居住地的巡回區法院或羈押被告人的看守所開庭審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情況組織進行巡回審判。

三是建立環境資源案件專業化審判配套機制。5月15日,省法院與長江新濟州濕地公園管理中心簽訂了建立長江新濟州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修復基地協議;與河海大學簽訂了合作框架協議;重新組建了全省環境資源審判專家庫,聘請了76位包括兩院院士和國內著名學者在內的環境技術專家和法學專家,構建了環境資源司法審判的專家輔助平臺。

充分發揮科學技術研究、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審判實務方面的各自優勢,促進良性互動,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水平,盡快形成符合環境資源審判規律的專業化審判方法、審判機制。為生態環境資源科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提供司法實務案例素材,培養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人才,為生態文明建設增強智力保障和人才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