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在開展“規范執行行為,促進執行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潤州法院針對執行案件的裁定中止、執行中止、恢復執行三個階段,推出六項舉措健全完善中止執行案件的管理機制。
  一是推行中止案件釋明制度。在裁定中止時,合議庭成員必須嚴格把關,認真合議。在下達中止裁定書時,執行人員要充分釋明事實和法律,將案件業已執行的有關情況以及中止執行的條件、程序向當事人釋明。
  二是規范中止執行案件的辦理。中止執行案件的案卷中不僅要求有執行中止通知、還要求有當事人談話筆錄、法院調查取證材料、合議庭評議筆錄、執行日志等,在中止裁定書中還必須講清執行情況及中止原因,以備查考。
  三是聽證審查中止執行案件異議。凡申請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提出異議的,一律組成聽證會進行聽證。聽證會由本院執行該案的合議庭成員、紀檢監察人員、審監庭法官參加,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和矛盾激化的案件,邀請人大、檢察院工作人員參加聽證會。
  四是完善中止案件登記制度。執行庭內勤負責對所有的中止案件逐件登記造冊,實行電腦跟蹤管理。以全面掌握中止案件的有關情況,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五是建立中止案件復查制度。為加強對中止執行案件的監督和管理,設立了由分管院長、執行庭正、副庭長組成的中止執行案件督查組,實行審查權和中止執行權相分離,對中止執行時間達到3、6、12個月的案件,分別進行全面審查、部分審查和隨機抽查,嚴防隨意中止,規范執行權的行使。凡是不符合中止執行條件的案件,一經發現,立即責令恢復執行。
  六是實行中止執行案件回訪制度。在執行案件處于中止階段時,執行人員定期向申請人發出中止案件回訪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及時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的新線索,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立即予以執行。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陳青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