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尚某系某樓盤銷售中心的值班保安,201413日晚9許,其在值班時,發現三樓經理高某的辦公室門未鎖,故進入被害人高某的辦公室內,發現高某辦公桌上有一黃色文件袋,遂將其偷走,準備事后看看里面有什么東西,后又看到柜子沒鎖,里面有四條軟中華香煙,其就將一條香煙偷走。因尚某知道樓下有其他值班保安,此時不方便將物品帶下樓,便將上述物品藏至大衣內帶至三樓樓頂一廣告牌下藏好,后繼續在值班室值班。次日下午,其去上班時知道案發,在同事查看監控錄像質問尚某時,承認東西系其所偷,并帶保安隊長至樓頂將物品取下,發現文件袋內系兩包冬蟲夏草,重250。經鑒定,被盜冬蟲夏草及香煙價值共計人民幣87800元。庭審中,尚某供述其以為文件袋內可能系茶葉。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一、能否認定盜竊既遂;二、盜竊數額如何認定。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一種意見認為應認定盜竊已經既遂,因為被盜物品已經處于尚某控制之下,其他人根本無從知悉物品的下落,也根本無法找到物品,盜竊已經既遂;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尚某盜竊未遂,因大廳有其他人,其尚未將物品帶離單位,頂樓亦屬于單位的控制范圍之內,屬于盜竊未遂。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尚某以為是茶葉,但是其客觀上盜竊的物品價值八萬多元,就應認定為數額巨大;另一種意見認為尚某屬于認識錯誤,應考慮罪刑相適應,不應以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定罪量刑。

 

一、關于盜竊能否認定既遂,筆者認為尚某已經完全控制被盜物品,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既遂,理由如下:

 

我國關于盜竊既遂標準認定的通說為控制說,控制說是以被告人是否已取得對被盜財產的實際控制為標準,實際控制財物的為既遂,未實際控制的為未遂。這種既遂實際上也就是行為人犯罪目的的實現,即非法占有的實現。刑法上的占有指的是對財物事實上的支配和控制,這種支配具有排他性,尤其排除了被害人對財物的事實上的占有可能,從而使行為人實現對財物的實際控制。但實踐中認定是否被實際控制十分復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一是考慮被害人對財物的控制范圍問題,如果盜竊者已經將財物帶離被害人的控制范圍之外的,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如入戶盜竊,被害人對財務的控制僅僅在于室內,如果已經將物品帶離室外的,應認定為盜竊既遂;二是考慮被盜物品的特征,綜合考量被盜物品的性質、體積、重量等問題,推定盜竊者實際控制物品的難易程度,如物品為小件物品,可貼身攜帶,當盜竊者將物件放置在身上,脫離被害人控制,就應認定為犯罪既遂;如體積、重量較大,只有在物品完全脫離被害人控制,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

 

本案為典型的單位管理區域內盜竊的既遂標準認定問題,被告人尚某竊得財物后,將物品放置在頂樓廣告牌下,該物品已經被帶出被害人所在的辦公室,頂樓亦不屬于常人會進入的范圍,更不用說屬于被害人控制范圍,放置在廣告牌下亦有隱蔽性,排除了被害人找尋的可能性,本案案發是由被害人單位員工調取監控,發現被告人進出辦公室,后也是由被告人將被盜物品找出,應認定被害人已經失去對被盜財物控制。至于被告人能否認定實際控制財物,樓盤雖然設有門禁系統,但是并沒有搜身等檢查,且被告人系單位員工,攜帶有門禁卡,無需通過檢查即可刷卡隨意進出單位,頂樓藏物品之處也只有其一個人知曉,確保了其占有,應認定被告人實際控制財物。此外,就被盜物品本身而言,系一封紙質文件袋和一條香煙,物品體積、重量并不大,通過用黑色方便袋包裝后更難以辨認出本身的材質,所以在被告人將物品打包帶出被害人辦公室后,就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二、關于本案盜竊罪的數額認定,筆者認為以罪刑相適應為原則,以數額較大認定其犯罪數額較為適宜,理由如下:

 

行為人對被盜物品的價值有認識錯誤的,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認識錯誤,事實認識錯誤指行為人主觀認識的事實與客觀不一致,對象認識錯誤指的是行為人主觀所認識的行為對象與其行為所實際侵害的對象不一致。在盜竊犯罪中,對于被盜物品價值認識錯誤主要包括價值有無及價值高低的認識錯誤,對于價值高低的認識錯誤,一般應以被盜物品價值的具體數額而定,但是對于將價值高的物品誤認為價值低的物品而盜走,能否按照實際價值數額確定,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誤以為文件袋內裝的是茶葉而將其盜走,但鑒定結論卻顯示被告物品為貨真價實的冬蟲夏草,價值八萬多元,明顯超出了被告人的認知范圍,屬于價值高低的認識錯誤,對本案的處理應綜合以下幾個方面考量:

 

一是被告人的主觀認識。本案中,被告人誤認為文件袋內裝的是茶葉,對于一個文件袋分量的茶葉而言,其主觀認為大約在幾千元,在被抓獲后,才知道被盜物品系冬蟲夏草;二是一般人對物品的辨識度,對于冬蟲夏草這類名貴中藥材,常人亦難以識別,被告人系一名保安,生活水平未達到相應水平,從其年齡、職業、見識、閱歷來看,對被盜物品明顯沒有能力鑒別;三是犯罪故意,對于慣竊、扒竊、犯罪團伙等,因為其行為的嚴重性,推定其為概括型的犯罪故意,其偷盜的數額應以竊得物品的實際價值進行認定,本案被告人明顯不適用該種情況;此外,其僅僅偷盜了四條香煙中的一條,說明其主觀惡意并不十分惡劣,不屬于那種“能偷多少偷多少,偷到什么算什么”犯罪類型,如果知悉被盜物品價值如此之大,可能就不會偷盜。

 

綜上,被告人盜走被害人冬蟲夏草及一條香煙的行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且其已經實際控制被盜物品,但是確實沒有認識到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其認識到的價值僅僅是數額較大而已,也就是說被告人主觀上僅僅有非法占有他人“數額較大”的故意,故而本案應認定被告人犯罪既遂,并以數額較大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