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習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法律信仰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一種特殊的主觀把握方式,是社會主體在對社會法的現象理性認識的基礎上油然而生的一種神圣體驗,是對法的一種心悅誠服的認同感和依歸感”[1],是人們對法的現象與社會生活進行科學分析和理性選擇的結果,被視為”現代法律有效運行的心理基礎”[2]。

 

作為意識與行為的高度統一,法律信仰”一方面是指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準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3],即主體”發自內心的認同法律、信賴法律、遵守和捍衛法律”[4],其基本內涵包含四個方面:

 

首先,法律信仰是人們對現實法律規范和社會應有秩序的雙重信仰。法律是一種規則體系,記錄著人類生存和行為的基本標準,同時又是一種意義體系,承載著人類基本的價值訴求。為此,法律信仰既表現為人們對具體、現實的法律規范的信仰,也表現為人們對社會應有秩序的信仰, 是對于具體法律規則信仰的超越與升華,是發自于理性自覺基礎之上的對于法律價值所追求的良性社會結構與生活秩序的信賴與向往。

 

其次,法律信仰是對法律堅信和誠服的心理狀態。法律信仰是對法律所持有的一種觀念態度和心理狀態,它不僅包含著理性和意志,更包含著情感與直覺,表現為人的內心對于法律堅信和誠服的情感,甚至是為捍衛法律權威和尊嚴不惜犧牲生命的崇高情懷,它真實源自人對于法律價值理念的執著追求,是一種基于理性的價值選擇,是人與法律取得價值追求上的高度一致進而迸發出的一種主觀激情。

 

再次,法律信仰是對法律的自覺遵從行為。對法律的自覺遵從行為是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現,是人對法律的積極評價心理轉化而成的選擇機制和行為方式,且這種自覺遵從行為也是判別法律信仰穩定程度的衡量標準、鞏固法律信仰的重要手段,只有當遵從法律的行為確是出于對法律的崇尚與服從,而非外力強制時,才能真正成為法律信仰的外在表現。

 

最后,法律信仰是構建于人與法律之間的和諧關系。法律信仰的主體與對象之間存在著一個雙向互動的作用過程,體現為人對合乎理性、正義和秩序要求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積極評判和自愿服從,將法律確定為”內心信念的忠實表達和外在行為的最佳框范”[5],是人的主觀意識對現實世界和法律精神的能動內化,蘊含并反映著人類主體與法律在精神層面上所達成的和諧統一關系。

 

法治的支撐力量來自于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而法治精神能夠更加深刻地反映法治的內在意蘊、氣質與個性。法治本身是一種視法律為最高權威的觀念和文化,且只有當這種觀念與文化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信仰,并能有效支配社會主體的行為時,法治才能真正得以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同樣是一項兼具制度建設和精神塑造雙重任務的系統工程,法律信仰則是能夠促進法律至上的觀念根植于人的精神世界,從精神意識上引領人們運用法律來規范自身的行為,為國家法治化建設提供堅實可靠的精神支柱,是建設這一工程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精神資源。此外,優良的法治精神是人的精神境界得到提升的重要標志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所需具備的必要品格,代表了對于正義事業與和諧社會的執著追求和向往,體現了人的人格尊嚴與存在價值,為人提供了健康向上的生活態度和情感體驗,并能幫助人們確立正確的價值導向,綜合提升其政治素養、法治素養、道德素養與職業素養。

 

然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的法治化建設相對偏重于法規制度層面,加之文化傳統、社會經濟以及不良風氣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造成了我國法律信仰普遍缺失的現狀,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法治化水平的進一步提升。為此,在建設法治中國的偉大事業中,我們應當遵循法律信仰成長的一般規律,緊密結合國情實際,不斷改進和創新方法措施,積極促進法律信仰的樹立。

 

一是遵循客觀機理,促進法律意識良性發展。法律信仰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種心理因素的有機的綜合體,是人們對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華,是主體關于法的主觀心理的上乘境界。”法律信仰是人的法律意識良性發展的高級形態,是法律知識、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等多種法律意識形態相互交織共存的集合體,它的形成發展遵循”認知-情感-意志-信仰”的一般演進規律,每一種法律意識形態的存在和充分發展為更高級法律意識形態生成提供了前提和基礎,在這個動態循環的過程中,法律信仰逐步產生和確立,最終根植于人的內心,樹立起對于法律的高度肯定與誠服。為此,法律信仰的培植必須遵循客觀規律與機理,循序漸進,逐步提高,要注重運用教育、感化和引導等手段,使人在潛移默化中自覺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而不能簡單依靠外部力量的強行推動,也不能輕易逾越法律意識演進中的發展階段,要在每一種法律意識形態充分發展的基礎上,及時促成法律意識形態向更高層次轉化。

 

二是提升立法質量,為人們提供合格的信仰對象。若要使法律成為信仰的合格對象,應當首先使之成為真善美的統一體,具備正義性、科學性和效益性的基本素質,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弘揚人的價值主體性,反映人的情感寄托和現實需求。因此,應當將”以人為本”作為立法實踐的邏輯起點,在立法活動的各個環節都力求體現人文關懷,以充分調動人們參與立法實踐的積極性,發揮人的主體性需求和創造精神,同時應當嚴格遵循立法程序,積極拓展民主渠道,強化調查研究,合理借鑒域外成功經驗,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以憲法為統帥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三是樹立法律權威,鞏固人們內心的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要求法律在社會的諸種調控手段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的社會規范都必須符合法律的精神,服從法律的權威。為此,應當通過加強憲法和法律的施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努力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氛圍,確立法律在國家各種規制手段中的最高地位,切實提高法規制度執行力,確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嚴格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特別是要注重強化法律對于權力的有效制約,堅決排斥一切來自法律之外的特權,通過健全完善民主制度、監督機制和懲戒機制,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從而促使人們將法律視為最重要的調控手段和最根本的主體行為評價標準,自覺以法律為依歸。

 

四是改進教育方式,為確立法律信仰提供直接動力。法制教育是推進法治化進程的重要手段,在法制教育過程中,應當在進一步加強一般法律知識普及的同時,著力提升法律知識傳授的系統性和科學性,通過積極創新和改進教育模式,引發主體關于法律的自主思考,深化其對于相關法律的記憶理解與實際運用能力;應當加大法律價值教育比重,引導人們從整體上認知和感受法律精神,努力營造法治文化氛圍,把法治建設的要求貫徹到社會的各個領域,使法治內化為道德修養、外化為行為準則,促進人與法律在價值層面達成契合。

 

 



[1] 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8

[2] 陳金釗.法治與法律方法[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4

[3] 許潤章等.法律信仰中國語境及其意義[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15

[4] 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5] 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