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提高工作執行力,近日,濱海法院出臺《濱海法院督查辦法》,從督查范圍、督查方法、督查要求、督查機構、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辦法》明確督查的范圍包括上級督查機構直接下達的督查督辦任務;院黨組會、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院領導批辦和交辦的事項或案件等等。對督查、督辦的事項,督查辦公室按規定發《督察事項登記表》,承辦單位應在要求期限內書面報結果;對于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承辦人或單位應書面陳述事實與理由,由督查辦公室向本院領導或有關部門反饋情況,做到件件有落實、件件有結果。對逾期未完成或拖延完成交辦事項的個人或部門,將予以實名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等處理,并納入個人業績考核。

 

該《辦法》實施以來,督察辦公室轉辦的五件督查事項均在期內完成,有效實現了工作落實與注重效率相結合、規范管理與決策執行相結合、被動要求與主動督查相結合的多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