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長法院結合省院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制定出臺了《南長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規程》。《規程》進一步規范了陪審員的選任、參審、個案適用和權利保障等工作,并積極探索構建有效的陪審員工作長效機制。

 

《規程》突出強調人民陪審員信息庫建設。要求陪審員工作室建立一人一檔,詳細記錄參加陪審工作、業務培訓、陪審互評等情況。對陪審人選,特別是受利益驅動、動機不純,有損人民陪審員形象的人員,受過犯罪宣告但免于刑事處罰,或受過勞動教養處罰的人員作了明確禁止。要求陪審員人選兼顧社會各階層人員的結構比例,體現其來源的廣泛性和平等性。人民陪審員連選連任不宜超過兩屆,保證陪審員的參與度,避免職業化傾向。

 

《規程》對陪審案件的適用作了細化。擬處五年以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共利益、群體糾紛、爭議較大的民商事案件,限制人身自由、吊銷許可證、罰款數額較大的行政案件等必須適用。對普通程序適用的陪審案件,人民法院還可以從是否有利于實現人民陪審制度功能來考量適用。

 

《規程》強化了陪審員的參審權利和職責。對陪審員庭前閱卷作了具體要求,陪審員有庭審發問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向當事人提問,有權獨立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規定人民陪審員應當完成陪審員工作室確定的案件數量,兩次不能履行陪審職務的,陪審員工作室應當進行原因調查。因主觀原因不能履行陪審職務,經過二次規勸仍不能履行職務的,提出免職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