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就是競爭機制,反壟斷法的主要功能就是通過反壟斷和制止限制性競爭,保護自由的競爭。因此,作為現代經濟法的最典型和最核心的組成部分的反壟斷法,是各國發展市場經濟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標志著中國經濟立法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是中國逐步與國際接軌的客觀需要。

  《反壟斷法》在借鑒國際經驗和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包括了各國反壟斷法一般所具備的主要內容,確定了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的制度,對行政壟斷也做出了禁止性規定,還確立了壟斷協議豁免制度、市場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等,明確了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法律框架。反壟斷法多處規定了豁免制度,但是,多數學者認為有關制度規定原則性較強,對豁免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概括性,給將來的執法實施留有了很多細化空間。

  一、反壟斷法豁免制度的含義

  反壟斷法上的豁免制度,又稱之為反壟斷法上的適用除外制度,是指一些本應適用反壟斷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行為,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依某種法定程序認可,仍允許其實施而豁免對其的制裁或追究其法律責任的一種制度。

  從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制度的界定可以看出反壟斷法適用除外有以下構成要件:一是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某行為屬于壟斷或限制競爭行為,應在禁止之列。二是該行為既有限制競爭的損害,但也有促進效益的結果,利弊對比,整體上是利大于弊。只有利大于弊的行為才可能適用除外,弊大于利的行為,其危害性顯而易見,不能適用除外。三是有關法律直接規定不適用反壟斷法,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申報、批準豁免不適用反壟斷法。適用除外只是例外,是嚴格的,必須要有法律依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四是該行為雖不適用反壟斷法,但往往受相關的行業法律的規制從而取得合法性。適用除外僅僅是不適用反壟斷法,但不等于說是一切除外,必須接受相關行業法律的規制,相關行業法律的規制是對適用除外的補救,接受相關行業法律的規制是適用除外的條件。

  二、我國反壟斷豁免制度立法

  (一)我國反壟斷立法的現狀

  早在 1987年8月,國務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壟斷法起草小組,1988年就提出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暫行條例草案”。1994年,《反壟斷法》列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這部法律的制定被正式提上議事日程,但第八屆全國人大任內并未出臺。1998年,該法又被列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期間仍未出臺。200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將該法列入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并作為本屆人大要出臺的重要經濟立法項目。《反壟斷法》立法項目在2004年又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多數學者認為這部法律規定原則性較強,對很多問題的規定具有較強的概括性,給將來的執法實施留有了很多細化空間。反壟斷法多處規定了豁免制度,但目前學者們對我國反壟斷法中規定的豁免制度認識的研究還比較少見。

  (二)關于反壟斷豁免制度的不足和建議措施

  1、壟斷協議

  在《反壟斷法》“壟斷協議”一章中,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第(五)種行為指的是慣常所稱的“危機卡特爾”,對它加以豁免,大多出于保護受到外國產品沖擊的本國重要產業的目的,這樣的“危機”(即生產過剩、銷售下降)必須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一直存在,而且卡特爾行為必須受到嚴格限制,否則這樣的豁免就太隨意了。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6條規定了結構危機卡特爾的豁免條件:“因銷售減少至需求發生持續性變化的,從事生產、制造、加工或處理的企業達成的協議或作出的決議,可以豁免適用第1條的禁令,但以該協議或決議為使生產能力有計劃地適應需求所必需,并且有關規定顧及了相關行業的競爭條件為限。”這樣的規定顯然比我國《反壟斷法》的類似規定要科學得多。

  第(三)種行為的豁免除了保護中小企業的目的外,看不出有什么其他道理。反壟斷法保護的是自由競爭,而不是競爭者,在《反壟斷法》中規定保護某類競爭者的條款,有違反壟斷的經濟學原理。保護中小企業成長的問題其實可以通過其他方法解決,如在法律中明文規定一定的市場份額、營業額的底限,低于這個底限的企業簽訂的協議,或協議所涉市場份額、銷售額低于一定限額的,都被推定為不會產生限制競爭的影響。這樣的規定也有助于降低主管機關審查豁免申請的工作量。

  2、自然壟斷行業

  《反壟斷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依此規定一些國有壟斷行業將豁免適用《反壟斷法》。

  這并不是不符合國際通例,許多國家的反壟斷法律都有豁免性規定。如,美國反托拉斯法將出口貿易者聯合體、勞工組織、部分職業運動等都排除在適用范圍外。發展中國家在競爭法中適當地豁免一些自然壟斷部門、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部門或幼稚產業,并不違反通行做法。但是,豁免是有限度的,并且應不斷減少;否則,競爭性市場的目標只是一紙空文。許多專營專賣的行業或國有壟斷行業,都由不同的政府部門分管。對哪些行業或企業豁免適用《反壟斷法》,必然涉及這些政府部門與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權限分工問題。筆者建議,在未來的《反壟斷法》實施細則中,應當專門規定豁免的具體標準與程序,以減少可能產生的爭議,并保證反壟斷的實效。

  具體來說,選擇予以豁免的行業、地區或廠商時,應當基于充分的資料和準確的評測,可予豁免的應當是需要短期保護的產業或不能開放競爭的產業,具體標準應當首先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確政府對特定部門、地區的補貼應當是少數的、有期限的和逐步回退的;即使是自然壟斷的部門,如民航、電力、煤氣等部門,都可以采取個案豁免的方法;應當提高個案豁免授予程序的透明度;建立定期的審查制度;開放討論豁免選擇的得當與否,聽取社會的意見。

  三、結語

  綜上所述,《反壟斷法》的不斷完善,不僅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建立健全中國特色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因此,《反壟斷法》仍然需要立法者和有識之士見仁見智,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適用除外制度是一項內容廣泛的法律制度,其適用范圍的確定關系到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的寬窄,對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定及執行效果有重要影響。我國亟待完善反壟斷法,如何構建我國的反壟斷豁免制度仍然是一個重要的課題,不僅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立法和執法經驗,也應借鑒轉型國家反壟斷立法、執法的經驗及教訓,注意反壟斷法應適合我國的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