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酒店職工,從事打荷廚師工作(即將出鍋的菜肴用保鮮膜包好保溫)。某日中午,李某在上班時間,將剛開封的保鮮膜包裝袋充滿氣體,往同事趙某旁邊的墻上一拍,發出響聲,驚嚇了一旁的趙某。后趙某回身與李某扭抱在一起,李某在此過程中不慎摔傷。經醫院診斷為左腿骨折。后李某申請工傷認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調查后認為李某受傷不屬于工作原因,不予認定工傷。李某不服,訴至法院。

  李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拍塑料袋引發同事間嬉鬧不慎受傷,應否認定為工傷?

  對于李某是否構成工傷,有兩種意見:

  第二種意見認為,如果李某在工作時,在廚房間行走時不慎摔傷,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與趙某之間的肢體沖突,改變了李某摔傷的誘因,不應當認定為工傷。理由是:導致李某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其與趙某之間因塑料袋爆炸聲引起的肢體沖突,該原因不屬于工作原因,故應不予認定為工傷。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是由于工作原因與趙某發生的沖突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李某的崗位是打荷廚師,使用的工具就是保鮮膜,保鮮膜包裝袋是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李某將保鮮膜包裝袋充滿氣體然后拍破,是為了去除包裝袋里空氣,便于存放垃圾桶。李某拍保鮮膜的聲音驚嚇了一旁的同事,并由此發生肢體沖突進而導致受傷,屬于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受到的傷害,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另外,主觀上,李某也不具有和趙某嬉戲的意思,廚房間的地面比較潮濕,正常走路都容易跌倒,故李某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是指他人因不服從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而施加暴力對職工造成的傷害。職工因非工作職責自身原因而受到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李某因與趙某嬉鬧而受傷,并非因工作職責受傷,故不應認定為工傷。

  二、李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受到的傷害”。因為本案中李某的工作崗位是打荷廚師,保鮮膜是其工作中必然要使用的工具。如前所述,拍破塑料包裝袋不是工作原因,且事故傷害發生的時間是中午12時左右,正是廚房工作的時間,李某不可能在此時從事所謂的收尾性工作。

  三、李某所受傷害可通過人身損害賠償的方式尋求救濟。由于李某的受傷是在與同事發生肢體沖突的情況下發生的,因此趙某應該就李某的受傷承擔部分的責任。又因李某上班期間拍破塑料袋以驚嚇他人的嬉鬧行為是發生該沖突的原因之一,自身亦具有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