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由發包人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內對工程出現的質量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七條(七)項的規定充分肯定了質量保修金屬于工程款的范疇。通過設置質量保修金的方式,督促承包人對保修期內出現的工程質量缺陷積極履行維修義務,而當承包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時,發包人可以直接利用預留的質量保修金,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維修,以降低因承包人違約帶來的經濟風險。目前,在審理建設工程案件中,因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法律問題也成為建設工程領域審理的熱點問題。

 

一、保修金返還期限的確定

 

一般來說,保修金返還期限在工程保修期屆滿之后,發包人與承包人可以自行約定。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返還質量保修金,其前提是約定的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已屆滿。然而在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很多承包人與發包人在施工主合同中約定了預留的質量保修金,但并未約定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的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導致雙方在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上產生糾紛。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根據工程質量保修期進行確定。根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修期限應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國家有關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約定,如果未進行約定,可以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確定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限屆滿的,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主張返還質量保修金。根據該《條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由于質量保修金屬于工程款性質,質量保修金約定返還的期限或最低保修期屆滿,發包人應履行返還保修金的義務。但在具體返還保修金的時間問題上,雙方也往往會產生分歧,主要原因在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的保修金返還期限不明確,如約定保修期屆滿二年內返還,但是整體建設工程包含很多不同的工程,這些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保修期,發包人往往以保修金返還期限未超過地基基礎保修期為抗辯理由拒絕返還保修金,對承包人的主張非常不利。另外,發包人與承包人往往約定工程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驗收后二年內返還,但是在工程竣工驗收的日期上,雙方經常存在爭議,因此,需要先確定工程竣工驗收的具體日期,才能確定承包人主張返還保修金的期限是否屆滿,故保修金返還期限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約定不明的,根據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綜合確定。

 

二、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主體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能否使用保修金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維修,要看該工程質量缺陷是否由承包人的施工導致。根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此處的“質量缺陷”是指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工程出現質量缺陷,可能是發包人的原因也可能是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疏忽大意或者偷工減料導致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需對上述工程質量缺陷承擔保修責任,發包人可以使用承包人預留的質量保修金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維修。如果是由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則不應該由承包人承擔保修義務,即使承包人承擔了保修責任,保修費用也應由發包人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發包人對下列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因此,在上述情形下,因工程質量缺陷產生的保修費用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另外,根據《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1)應使用不當或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由于法律規定了上述兩種情形不屬于保修范圍,因此,承包人對上述工程出現質量的缺陷不應當承包保修費用。

 

司法實踐中,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返還保修金時,發包人往往以工程質量存在缺陷為由要求扣除部分或全部保修金,此時,需要首先明確發包人主張的工程質量缺陷問題是否存在,如果發包人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存在工程質量缺陷,則對于發包人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其次如果發包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工程存在質量缺陷,就需要進一步明確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主體,屬于承包人保修范圍的,承包人應承擔保修義務,雙方在質量缺陷主體問題上難以確定或者無法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委托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

 

根據《解釋》第十一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由于工程質量保修金在本質上屬于工程款的性質,因此,承包人拒絕履行保修責任時,發包人請求減少返還保修金的,法院應予支持。支持發包人少返還的范圍應該以工程質量缺陷需要修復的費用為限,費用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予以扣除;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扣除;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通過委托評估的方式確定工程質量缺陷的修復費用,從而從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中予以扣除。

 

三、發包人自行保修的保修金返還問題

 

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履行保修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發包人自行保修后扣減、拒絕返還保修金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問題?!斗课萁ㄖこ藤|量保修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該《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涉及到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情況下,發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保修,保修費用從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中直接扣除時應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首先在工程出現保修范圍內的質量問題需要保修時,發包人應向承包人履行通知義務,便于承包人及時到現場進行核查,確定保修時間或方案。發包人在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擅自委托第三人對工程進行保修,容易出現發包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承包人利益的情形。在審判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的問題上經常產生糾紛,原因在于該辦法沒有規定通知必須以書面的形式作出,發包人主張自己已經履行了電話或者口頭通知的義務,而承包人對此予以否認,成為案件審理需要查明的一個難點。因此,筆者認為,根據證據規則,發包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應當由發包人進行舉證,如果發包人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即使發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人保修后,其也無權從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中扣除保修費用。

 

由于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從外觀上難以判斷是何種原因造成的,在無法確定原因的情況下,發包人也應該及時通知承包人,由雙方核實后確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委托鑒定確定責任主體。如果發包人向承包人履行了通知義務,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到現場進行保修或保修不符合約定時,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第三人進行保修。第三人進行保修后,發包人主張從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中扣除相應的保修費用時容易出現以下爭議:1、承包人認為工程質量缺陷不屬于保修范圍;2、第三人保修的范圍超出了合同約定的保修范圍;3、第三人保修的費用過高或者與發包人惡意串通;4、保修費用難以核實等。上述問題是認定保修費用是否應當扣除及保修金返還數額的難點,因為第三人保修結束后,工程質量問題已得到解決,再進行鑒定已不可能,也難以認定是否屬于工程保修范圍。但是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或履行保修義務不符合規定,發包人委托第三人進行保修后,承包人抗辯保修項目是否屬于保修范圍及保修費用是否合理,應由承包人進行舉證。如果承包人無法證明保修項目不在或者超出保修范圍,或者保修費用過高等,應由承包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發包人自行或委托第三人進行保修的費用可以直接從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中予以扣除。如果發包人支付的保修費用超過承包人預留的保修金數額的,發包人可以另行起訴要求承包人承擔超過保修金數額的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