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惡意欠薪罪的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

 

惡意欠薪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主要是由于惡意欠薪行為發生在勞動者和雇主或者用人單位之間。雇主和用人單位相對于勞動者來說具有天然的優勢,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此處的犯罪主體不應僅限于與勞動者有直接勞動合同關系的的用人單位,還應該包括用工單位,對于此處的犯罪主體應該一視同仁。這里的自然人主要是指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雇主和個體工商戶,法人也能同時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對于惡意欠薪罪的單位犯罪主體卻存在爭論:事業單位、機關能否構成惡意欠薪罪的主體?筆者認為,由于事業單位和機關的特殊性,他們不具有產生惡意欠薪犯罪意思的動機和可能性,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操作。法院不可能將機關或者事業單位作為被告進行刑事審判。這是否意味著事業單位和機關可以隨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對于這兩種特殊主體,筆者認為應當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 

 

2.犯罪主觀方面

 

惡意欠薪罪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對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筆者認為應該是直接故意,因為是雇主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實施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故意逃避支付工資的違法犯罪行為。由于不支付工資的行為本身就發生了危害社會、危害勞動者財產權利的后果,而間接故意要求的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后果,所以就不存在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本罪不可能成立過失犯罪,因為《刑法修正案(八)》中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不支付”這一要件,即不存在單位不知道沒有支付勞動者報酬這一事實,這就排除了犯罪主體存在過失這一情況。

 

3.犯罪客體

 

惡意欠薪罪屬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對于其侵犯的客體主要分以下觀點:第一,惡意欠薪罪侵犯的是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第二,惡意欠薪罪侵犯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主義勞資關系;第三,惡意欠薪罪侵犯的是社會主義管理秩序。仔細分析一下,這些觀點分別分析了其侵犯的直接客體、一般客體和同類客體,都有一定的道理。本文認為,惡意欠薪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首當其沖被侵犯的是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雇主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和侵占等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性質如出一轍,都直接侵犯了財產權。其次侵犯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運行,惡意欠薪行為加劇了勞資雙方的矛盾,嚴重打擊了勞動者投身社會主義建設的積極性,甚至對社會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通過對其犯罪客體的分析,可以深入了解惡意欠薪罪的社會危害性,為司法提供參考。

 

4.犯罪客觀方面

 

惡意欠薪罪是純正的不作為犯。這里的不作為主要是指其惡意拖欠工資的危害行為,因為勞動報酬權不僅是勞動者的一項合法權利,更是雇主或者用人單位的一項積極義務。其危害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積極的“以轉移財產、逃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另一個是消極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則不構成本罪,但若是這種能力是雇主或者用人單位故意用前述方法導致的,其存在主觀惡性,依然構成惡意欠薪罪。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惡意欠薪罪的行為對象,而對于惡意欠薪的犯罪對象是否包括獎金、補貼等,學者間尚存在不同意見。有些人認為不宜將勞動報酬的范圍理解的過寬。工資,又稱薪金,筆者認為,獎金、補貼等也是勞動者創造的社會價值的體現,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避免雇主或者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目惡意拖欠勞動者的報酬,筆者認為對于勞動報酬應該做廣義的理解,將津貼、補貼、獎金等內容包括在內。

 

(二)惡意欠薪罪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維護勞資關系

增設惡意欠薪罪有利于解決當前日益突出的勞資雙方的矛盾,維護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獲得報酬的權利,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惡意欠薪罪具有廣泛和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對于普通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來說,他們是社會弱勢群體,工資收入是他們唯一的收入途徑,也是全家的生活來源;對于社會來說,勞動者是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是社會發展與進步的原動力。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取報酬,雙方在享受合同規定的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平等的遵守合同規定的義務,惡意欠薪行為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權,同時威脅到了社會的健康發展,而生活在社會邊緣的他們往往沒有能力通過行使訴訟等途徑進行法律救濟。另一方面,經濟平等權在現代人權理念是人權的重要內容,惡意欠薪行為侵犯了勞動者的經濟平等權,威脅到了這些家庭最基本的生存權,是對人權的嚴重侵犯。

 

2.有利于提升國際地位

 

增設惡意欠薪罪符合國際社會發展的潮流,與國際社會的大趨勢相接軌。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現在絕大多數的國家都注重加大保護力度,并逐漸將惡意欠薪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加大對拖欠工資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世界上也建立起了一些勞動者權益保護組織,例如國際工會等,顯示了勞動者權利意識的加強和實力地位的提升。由于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始終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對于侵犯人民群眾的事情采取嚴厲打擊的態度。同時中國已經加入國際人權公約,將惡意欠薪入罪是我國履行國際公約中規定的國際法義務的具體表現。惡意欠薪入罪,有利于提升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的國際地位,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為我國大國崛起之路做下鋪墊。

 

3.有利于彌補法律漏洞

 

增設惡意欠薪罪有利于彌補現行法律規定的不足與漏洞。現行關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工資關系的法律法規體系龐雜、效力等級不一,有時相關規定在適用過程中會發生沖突,對勞資關系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實際操作性有待加強。《勞動法》第50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權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8]這些規定,雖然明確了用人單位在侵害勞動工資關系時要承擔的責任,卻籠統的規定了對權力的救濟,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責令支付勞動報酬、責令經濟補償和責令支付賠償的監督監察職權。《刑法修正案(八)》關于 “惡意欠薪入罪的新規定,使得刑法與民法、勞動法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互借鑒、相互銜接、相互配合,根據惡意欠薪行為的危害程度來確定適用哪一部門法,避免了單一法律大包大攬,初步確立了一套完整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體系以便更有效地遏制欠薪行為。《刑法修正案(八)》的具體規定符合我國現階段“該嚴則嚴,該寬則寬;嚴中有寬,寬中有嚴;寬嚴相濟,寬嚴審時”的形勢政策。[9]

 

4.有利于建設和諧社會

 

增設惡意欠薪罪有利于維護誠實信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成熟的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在充分尊重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這就要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嚴守契約,恪守自己的義務。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權益受到廣泛關注,是對人性的尊重,體現了一種人文關懷。惡意欠薪行為會導致勞動者對社會產生逆反心理,進而發生向政府部門非正常上訪或者采取非法手段擾亂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秩序,甚至采取跳樓、堵路等自殺方式威脅逼迫,實施暴力犯罪,嚴重危害了公私財產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社會公平造成了負面影響,而增設惡意欠薪罪通過刑法的威懾作用可以有效避免這個重大隱患,有利于推進民主法治進程建設,構建公民與國家之間良好的信任關系,維護社會和諧安定有序的局面,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惡意欠薪罪的理論意義

 

1.增設惡意欠薪罪符合刑法的謙抑性

 

我國刑法學專家陳興良對于刑法的謙抑性有這樣的觀點,刑法的謙抑性,是指立法者應當通過力求少用甚至不用刑罰,有效地預防和控制犯罪的發生。 [10]增設惡意欠薪罪看似是通過新增加刑罰來遏制犯罪,但這種立法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出的,對其的實施和應用都有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和實體性規定,并不違背謙抑性。臺灣的林山田也說過,刑罰是國家為達到其保護法益和維持法秩序的任務時的最后手段。能夠以其它手段亦能達到維持社會共同生活秩序及保護社會與個人法益之目的時,則務必放棄刑罰手段。 [11]因為刑罰的后果往往比較嚴重,一旦使用錯誤有時會發生無法彌補的后果,所以只有遵循謙抑性,才能夠保證刑罰不會被濫用,確保人民的權力免遭無端侵害。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刑法具有保障法的性質,是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當一般部門法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就不必由刑法予以調整,當其他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利益時,才由刑法保護。 之前雖有民法、勞動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規規制勞資關系,但對惡意欠薪行為都缺乏具有實質的可操作性的懲罰措施。當前,民事制裁與行政制裁均不能對惡意欠薪進行有效控制與打擊,已經超出了其所能夠調控的范圍,危害程度越來越大,這就需要刑法進行制裁。 并且,《刑法修正案(八)》并非把所有 “欠薪行為均作為犯罪來處理,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的情況下才會構成犯罪,因為這些行為社會危害性大,這充分體現了刑法謙抑性與補充性。 

 

2. 增設惡意欠薪罪符合正義與秩序價值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惡意欠薪行為成為近些年的公害,某些單位或個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違背了正義的價值。同時,惡意欠薪行為像多米諾骨牌效應一樣,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影響了維穩的形勢政策,違背了秩序這一價值。惡意欠薪行為使得勞動者與用工者之間形成了一種不平等的關系,勞動者按照約定付出了自己的勞動,但是無法獲得自己的報酬,等價交換的交易規則被打破,市場秩序就會失去平衡,在最起碼的正義都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部分人就會鋌而走險,從蔑視正義發展到打破秩序。而增設惡意欠薪罪,是在打擊惡意欠薪行為的基礎上,通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正義,維持社會秩序。

 

 

參 考 文 獻:

 

1]史偉,郎治軍,王凱.“惡意欠薪”入罪的維度思考[J].甘肅政法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6.6

 

2]王政鐸.論惡意欠薪罪[J].公民與法,2011.5

 

3]王開武.“故意拖欠民工工資罪”的刑法思考[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4

 

4]余業輝.增設惡意欠薪罪的必要性、可行性、與立法構想[J].法治論壇,2009.3

 

5]王嶺.論惡意欠薪罪及其完善[D].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3

 

6]周宜俊.刑法增設新罪的適度性分析——以危險駕駛、惡意欠薪入罪為例[J].東方法學,201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