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近年來,隨著案件的增多民事案件中“送達難”的問題已日益凸顯,并日益成為影響法院審判工作及執行工作困擾的一個普遍難題和制約法院工作的瓶頸,由于民事訴訟中要將大量的時間用于法律文書送達,嚴重牽扯了法院審判人員的辦案精力。一些民事案件中由于無當事人準確地址以及當事人拒收、躲避送達、相關基層組織和個人不予配合等原因導致法院的訴訟文書不能及時送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審理案件的正常進行,制約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在某種程度上耽誤了權利人利益的及時實現,筆者通過對所在法院民事訴訟送達的實踐思考,認為造成當前民事案件送達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外出人員增多,流動性較大,人難查找

 

目前隨著外出務工人員的增多,特別是農村人口以及城鎮待業閑散人員的大量外出打工,人員的流動性較大、有的甚至是舉家外出。由于外出務工人員職業變更快、住址變動頻繁,人難找,致法院反復上門送達或投遞人員多次投遞無果。

 

二、原告不能提供對方當事人準確的聯系信息

 

原告及其代理人為了急于立案或因考慮訴訟時效,在起訴立案時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聯系信息,即提供準確的地址或聯系號碼,有的原告為了在今后的案件審理中得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而故意隱瞞被告的現有住址和準確號碼并提供假的聯系信息,使法院無法找到受送達人,雖盡注意義務仍無法查清。牽扯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三、由于拆遷增多,部分拆遷人員遷徙不明

 

目前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征地拆遷增多,致使原來固有的城鎮、農村分界明顯的狀況不復存在,大量出現了城中村、村中城的現象,特別是整體拆遷,致使原址沒有原有的相關企業和個人,并且購置和買賣房屋的自由化也造成了部分人員的分流,特別是城鎮和農村的人戶分離現象嚴重,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性加大、購房的自由性以及投資性住房增多,造成一戶一房、一戶多房、一人一房、一人多房等現象增多,由此造成造成人戶分離和人、房分離及房屋空關、出租、轉讓現象增多,經常是戶籍地址、登記的地址、房產地址、真正居住的地址互相不一致,導致法院在送達時要按照原有的住址以及查實現有的住址而反復送達,使案件無法及時送達。

 

四、相當一部分當事人有意規避法律義務,對法院的送達持消極態度,拒收現象嚴重。

 

相當一部分當事人有意規避法律義務,對法院的送達持消極態度、有的是由于法律知識匱乏、認為一旦應訴,就一定要承擔敗訴的結果;有的是臉面上過不去,特別是對原告起訴的小標的案件,認為事情不大,不必訴至法院處理而對原告的起訴非常惱火;更有的是畏訟思想作崇;還有的更是法盲無知,對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權威性認識不清,公然藐視法律的權威,對法院的送達持反感和抵觸和不滿,并將不滿的情緒發泄到法院工作人員身上,認為法院是多管閑事、沒事找事。其表現為對法官的電話拒接、對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拒收,對法院采取郵寄或上門送達等都采取拒絕、推諉的態度,以躲避或拒收傳票來拖延訴訟進程或逃避法律責任,特別是離婚案件、借貸以及勞務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尤其如此。

 

五、多數原告在起訴前對被告的實際情況普遍掌握不足,在起訴前往往準備不足。

 

多數原告在起訴前對所起訴被告的實際情況普遍掌握不足,在起訴前往往顯得被動和準備不足,很多原告(包括單位和個人)在平時疏于掌握所起訴對象的詳細情況,對所起訴的對象變動和去向情況不甚了解,有的甚至將起訴的個人姓名和單位名稱搞錯,甚至只知道的是個人的小名而不知個人的大名,由于起訴前準備不足或者錯誤認為應該由法院幫助查找所起訴對象的實際情況,故無法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詳細情況,給法院送達帶來一定的難題。

 

六、 郵寄送達的非專業性。

 

郵寄送達過程中,部分郵遞員缺乏法院送達工作的專業技能和責任心,對于簽收主體是否適格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在當事人拒收的情況下不能采取相應的送達措施,如有的簽收人不是法定合格簽收人或送達回證雖有人簽收,但其并非是受送達人,也不能注明有效證件號碼及其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七、有關基層組織或個人不配合。

 

有關基層組織或個人,在法院送達時,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配合,在法院送達時明知要找的人就在卻不肯告知,特別是多數當事人的親屬不愿配合法院,在胳膊肘朝里拐的心理驅使下,不愿提供當事人的確切消息,以種種理由推諉或刁難而不予配合。而現行的基層組織,特別是破產的企業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等,由于經費、人員及工資收入較低等原因,人員大多無心上班,多處于閑置無人的狀態,基層組織辦公地點,常常是“鐵將軍”把門,人影全無,法院送達時要想找到一個基層組織的干部,不是很容易的事,這就使得法院審判人員往返于基層組織與當事人之間,費時費力,致法院送達的難度加大。

 

八:郵寄回執花費時間較長。

 

按照規定,采用郵寄方式送達時,應以郵寄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但是,此類回執送交法院所花費的時間較長,其很多未在回執上注明收件人與受送達人的關系。

 

 

對策:

 

一、加強法制宣傳、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

 

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以及舉辦法制宣傳欄,舉辦法制宣傳講座等,大力宣傳法律法規,特別是宣傳民事訴訟法中關于“送達的有關條款和法律規定,法院要通過“送法進農村、送法進社區、送法進機關、送法進企業、送法進學校”五進活動以及強化法律釋明等多種形式,加大對公民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特別向他們指出不接受法院送達所帶來的法律后果,從而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

 

二、加大對原告起訴的舉證力度。

 

加大對原告提起訴訟的舉證力度,強化對原告起訴的舉證須知,讓原告多動腦筋、盡可能地提供被告的詳細、準確的信息,同時指出舉證不能的后果。對因急于訴訟提供虛假信息或因惡意訴訟有意提供錯誤被告地址、聯系方式的原告加大處罰力度,可以考慮采取提高訴訟成本等方式予以處罰。

 

三、從立案環節源頭上抓起。

 

從加強立案環節入手,注重立案環節中的送達信息的登記、錄入工作,對新立案件,除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件外,對因外出務工、拆遷等引起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提供當事人或代收人的生活、生產場所。對有訴訟代理人的,要求在授權委托書中明確代理人的地址和代理權限。

 

四、加大直接送達力度。

 

為提高直接送達的成功幾率,法院要通過調取公安機關戶籍管理信息、調取工商登記信息,撥打114查詢臺、查詢地圖等途徑、多渠道、多方式地尋找受送達人的準確的送達地址,對受送達人因故意躲避送達的,法院通過公布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提高及時查詢受送達人行蹤,并象法院執行110那樣,組織專門人員,打破常規工作時間,實行隨時送達的方式。

 

五、創新留置送達方法。

 

在留置送達過程中,充分發揮基層司法工作者、人民調解員、人民陪審員和司法協理員在基層工作中的優勢,為法院的送達工作提供切實的幫助,提高送達的效率,同時,探索運用用拍照、攝像、電話錄音等形式和多種見證方式,在遇當事人拒絕簽收和躲避法院送達時,固定送達過程,并確切作為留置送達的依據。

 

六、規范專遞送達程序。

 

加強與郵政部門的協調與溝通,通過組織郵政投遞人員的專項學習,組織他們學習民事訴訟法中關于“送達“的相關規定,使郵政投遞人員明確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工作要求,同時進一步強化郵政投遞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盡可能地實現訴訟文書由當事人直接簽收;如遇有代收人簽收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收人范圍,并在回執上注明和受送達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