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月某日22時左右,某客運公司駕駛員李某駕駛一小型客車,沿某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一賓館門前時,李某駕駛車輛撞上道路中間隔離綠化帶的路緣石,造成車輛損壞及乘坐人受傷,交警一大隊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乘坐人無責任。發生事故后,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害部分和人傷部分進行理賠,尚有部分損失未賠。事故車輛駕駛員李某陳述,因某北路路面只有導向標志箭頭,沒有分道線,道路中間隔離綠化帶的路緣石鋪設好之后,里面鋪了一層土,綠化還沒有做,其準備沿某北路左轉車道路面上的左轉標志箭頭左轉至某西路,結果撞上路緣石,發生交通事故,其認為某工程公司施工未完成,沒有設置相應警示標志,導致各項損失。某客運公司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施工方某工程公司賠償車輛及人傷損失、某客運公司對駕駛員李某的罰款、事故車輛保費上浮部分、事故車輛的營運損失等共計2萬余元。某工程公司辯稱,發生事故時,道路改造工程已結束,路緣石鋪設完畢,道路處于通行狀態,路面上并沒有進行任何有礙通行的施工行為,亦無障礙物,并提供事故發生前網絡和報紙報道某北路改造完成已經通行的消息,認為其公司不應對此事故承擔任何管理責任。

 

對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無過錯,其施工行為與某客運公司損失之間有無因果關系,應否賠償的問題,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事故發生在某工程公司負責施工的路段,路緣石為某工程公司施工內容,雖然網絡和報紙報道某北路改造完成并已通行,但相關的竣工驗收手續尚未辦理,對該路段仍負有相應的管理責任,現李某駕駛車輛,因其施工路段上沒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造成其行車判斷失誤,致車損人傷,某工程公司存在過錯,應負部分管理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客運公司訴稱的交通事故發生時,某工程公司進行施工的路面已經正常通行,路緣石已經鋪設完畢,施工已經結束。根據某客運公司提供的事發現場照片及當晚電視臺采訪畫面可以顯示,已經通行的路面上并無妨礙通行的障礙物、危險物等,也沒有正在進行的挖坑或修繕等施工行為,故某工程公司在本案訴爭事故發生時不存在過錯。某客運公司駕駛員李某作為職業駕駛員,其轉彎時,應看信號燈進行左轉,其看到路面箭頭指示即左轉,系其判斷失誤,導致車輛損壞,人員受傷,與某工程公司施工行為無因果關系。庭后向發包方核實道路通行及施工進度情況,亦發現事故發生時,道路并沒有進行相應的施工行為。故某客運公司要求某工程公司賠償,證據不足,不應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關于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屬于特殊的侵權責任,其責任要件有四個。首先,被告是在公共場所、道路或者通道上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的施工人。包括三個方面的因素:(1)特定的地點,須是公眾經常聚集、活動或者通行的地點;(2)特定的活動,須是地面施工作業,如挖坑、開溝、修理下水道等;(3)特定的主體,須是從事該施工作業的組織或個人。其次,被告違反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注意義務。這些標志和措施須足以保證一切在施工地點正常活動,通行之人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險因素(如坑、溝、障礙物)的損害。如雖設置警示標志,但是設置位置不明顯,或未達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均視為對其注意義務的違反。再次,原告須受有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最后,被告違反注意義務的不作為行為與原告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在該侵權行為中,原告方須舉證證明加害事實,即須證明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受到損害,這種損害是由加害方的行為所致。被告方即施工人須證明自己已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且這些標志的明顯程度和措施充分、可靠程度足以使任何人避免損害的發生。

 

上述案例中,某客運公司就其損害的事實進行了充分的舉證,但就其損害系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行為所致,證據不足。從其提供的事發當天的照片和當晚的電視臺采訪畫面可以看出,某工程公司負責施工的道路已處于通行狀態,雖尚未和發包方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但屬于其施工內容的工程已經結束,道路上并無阻礙事故車輛通行的障礙物或者可能導致其損害發生的危險物等。某工程公司就施工結束和道路通行方面進行了舉證,原告客運公司亦認可道路處于通行狀態,稱道路中間綠化尚未做好,導致其判斷失誤,看到路面的左轉箭頭就開始左轉,發生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駕駛員個人判斷失誤,其事故損失與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故本院依法駁回了某客運公司對某工程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