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第一個國家憲法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正式組建完成,主要審理與環境資源保護有關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訴訟行政執行案件。

  江蘇省高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劉建功介紹,江蘇經濟十分發達,但環境問題突出。環境資源審判庭的組建,將一改以往環境糾紛高位運行、環境訴訟低位徘徊等諸多現象,組建環境資源法庭,同時也是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障生態文明體系建設的使命必然,影響深遠。

  組建前,環保案件訴訟難--

  去年環境信訪投訴量50000件,一審受理案件85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大規模發展,由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環境破壞現象日益成為社會矚目、公眾關切的社會問題。劉建功給出了兩個數據:2013年,江蘇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所接到的環境信訪投訴量高達50000件,而全省法院全年受理的各類一審環境案件僅為85件。

  “環境糾紛高位運行、環境訴訟低位徘徊雖然原因有多方面,但與法院環境資源案件審判專業化程度不足有一定關系”。由此,從2014年度開始,江蘇在全省范圍內全面推行將環境刑事案件、環境民事案件和環境行政案件劃歸同一個審判庭審理的“三合一”集中審判改革。

  審判改革運行10個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審環境形勢案件65件,超過2004年至2013年十年全部案件的總和;受理一審環境民事案件152件,一審環境行政案件41件,與去年全年相比都增加了兩倍。

  劉建功說,環境資源審判庭的組建,是“三合一”集中審判改革水到渠成的結果,也是省法院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護的進一步舉措。

  組建后,案件審判專業化--

  受理與環保有關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根據省法院環境資源“三合一”集中審判改革方案,環境資源審判庭主要審理與環境資源保護有關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行政案件包括因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發生行政爭議而起訴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包括政府、環保部門、國土管理部門、水利部門、海洋漁業部門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案件,以及由此引發的行政賠償糾紛案件;

  刑事案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規定的與污染、破壞環境資源有關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和第九章“瀆職罪”中規定的與污染、破壞環境資源有關的部分案件;

  民事案件包括各類環境污染侵權民事糾紛案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涉及環境資源的部分物權糾紛案件;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包括環境資源保護機關為制止污染、破壞環境資源作出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環境資源保護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

  今后,省高院表示還會根據立法進程或者其他需要,對職責范圍進行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