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下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個賠償額度達到1.6億余元的環境公益訴訟案進行二審。這是該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組建后首個公開審理的案件,也是迄今為止全國環保公益訴訟中賠付額最高的案件。

  此次二審審判長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許前飛擔任。

  一審判賠1.6億余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蘇泰興經濟開發區6家化工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鹽酸、廢硫酸總計25000余噸,以每噸支付20-100元不等的價格,交給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公司偷排于泰興市如泰運河、泰州市高港區古馬干河中。

  泰州市環保聯合會稱,在1年多的時間里,僅有據可查的數據便顯示,泰州戴衛國、姚雪元等人將未經處理的25000多噸廢酸直接傾倒進河流內,導致附近水體污染嚴重。2013年2月,這伙人在傾倒廢酸時,被環保部門現場抓獲。

  2014年8月,泰州泰興市人民法院判決,戴衛國等14人因犯環境污染罪,判處有期徒刑2-5年不等,并處罰金16萬-41萬元。

  此后,該案件的民事索賠程序也正式啟動。2014年8月,在泰州市環保局指導下,新成立的環保組織--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將泰興經濟開發區6家化工企業告上了法庭,要求它們共同賠償環境污染修復費用等共計1.64億元。這也是目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中提出最大賠償額的案件。

  隨后,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6億余元,用于泰興地區的環境修復。

  一審判決無論是刑事部分還是民事賠償,都史無前例

  “這個案子對將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有很多指導意義。”泰州市中院副院長生建華說。

  早在今年9月10日的一審庭審中,被告方律師就提出,將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環保法》規定,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應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被告方律師稱,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成立于2014年2月,并不符合“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5年”這一條件。

  在4日的庭審中,有關此案的訴訟主體仍是焦點。對此,被上訴方即一審原告方泰州市環保聯合會則認為,2015年1月1日才實施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尚未生效,而根據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被上訴人系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環保組織,而且是泰州地區唯一的一家維護環境公共利益的組織,那么被上訴人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符合訴訟主體資格。

  事實上,哪些機關、哪些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一直是過去困擾環保公益訴訟的最大難題,也是各地提起公益性質的環保訴訟的最大“攔路虎”。近年來,一些公益環保訴訟案件就因“起訴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而被擋在法院門外。

  那么,1.6億余元民事賠償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受泰州市人民檢察院、泰州市環境保護局委托,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于2014年4月出具《泰興12·19廢酸傾倒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評估技術報告》,載明消減傾倒危險廢物中酸性物質對水體造成的損害需要花費人民幣2541.205萬元;正常處理傾倒危險廢物中的廢酸需要花費人民幣3662.0644萬元。

  根據環境保護部《關于開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環發[2011]60號)附件《環境污染損害數額計算推薦方法》有關規定,地表水污染修復費用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的原則為,Ⅲ類地表水的污染修復費用為虛擬治理成本的4.5-6倍。

  “環保執法力度也從來沒這么大過。” 泰州市環保局副局長童寧說,“以前老百姓都認為破壞環境不會被判刑,但此案一審判決無論是刑事部分還是民事賠償,都是史無前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