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D打印開啟了制造業向智能化演進的歷程,同時也給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了重大影響,引發了與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的兼容性問題。3D設計軟件(打印文檔)和STL文檔在符合獨創性標準的前提下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3D打印產品在”藝術性”和”實用性”可以區分的情況下也構成作品。在著作權侵權問題上,3D掃描行為本身并不構成侵權;對3D打印的異體復制引入”實質性相同”原則去判定是否侵權;3D打印的法律糾紛中適用現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容易產生諸多問題,考慮創設新的制度以求達到利益平衡。

 

【關鍵詞】 3D打印  著作權屬性  著作權侵權

 

一、3D打印及其對現行著作權法的影響

 

(一)3D打印概述

 

3D(Three Dimensions)打印是一種通過材料逐層疊加制造三維物體的變革性、數字化增材制造技術,它將信息、材料、生物、控制等技術融合滲透,對未來制造業生產模式與人類生活方式產生重要影響。

 

目前的3D打印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沉積原材料層制造物體,另一種是通過黏合原材料制造物體,分別對應的是”選擇性沉積打印”和”選擇性黏合打印”。

 

兩種3D打印的工作原理有些區別,但要打印出3D產品,都需要進行以下數個基本步驟,第一步是整理設計文件,也是起著決定性作用的一步,設計文件必須和3D打印機的內置軟件(或固件)準確交流,內置軟件傳遞其機械組件如何操作的信息,設計文件需要轉換為3D打印的特殊格式STL(標準鑲嵌語言),STL文檔將設計的復雜細節轉換為直觀的數字形式,并將設計對象的數字形狀”包裝”在虛擬的表面之內,稱之為”網格”。STL文檔轉換完成后,連接CAD和CAM的橋梁已經準備完成。第二步是定位軟件設計文件,該文件可以告知3D打印機的固件需要打印的內容。第三步是打印件固件開始讀取文件,計算出打印頭的機械路徑和動作,將數字網格”切”為虛擬的薄層,對應著3D產品的物理薄層。重復以上過程打印出設計文件所描繪物體的每個橫截面。

 

隨著技術的發展,3D掃描的數字化捕捉技術也逐漸被運用,即對現有的物體從多個角度進行數字化3D掃描,捕捉物體的上億個數據點的物理細節,形成點云數據,將形成的點云數據轉換成數字形式,進而將物體原原本本的復制下來,也可以說是一種”A-a-A””的反向工程【1】。

 

(二)3D打印對現行著作權法的影響

 

目前在國內涉3D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尚未有先例,事實上,國外此類糾紛已經產生,一名英國年輕人因哥哥的動作玩偶激發靈感,設計并3D打印了一個塑料復制件,創作該玩偶形象的帕萊蒙公司得知這個消息后發出律師函,警告其所復制的玩具侵犯了帕萊蒙公司對于該玩偶享有的著作權。還有一位荷蘭設計者給Thingiverse(美國某公司旗下的3D 模型共享平臺)發送了”下線通知”,因為作為3D 打印機設計編碼的在線信息庫,Thingiverse可以讓任何人在線免費下載并分享這位設計師的設計,很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權。【2】科技是一把雙刃劍,會給生活帶來”幸福的煩惱”, 3D打印技術輕松復制、共享、修改的功能,以及這些功能所生產出的產品,都很可能繼共享音樂、電影等著作權風波后引發新一輪的知識產權風險。【1】當數字媒體進入消費領域,”Napster案”成為一個重大轉折點,標志著音樂消費者與娛樂行業之間的戰爭打響。3D打印領域尚未面臨大規模的”Napster時刻”,然而隨著3D打印技術發展逐漸威脅到傳統產業,還有給”合理使用”等制度帶來的沖擊等,都給著作權法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完善現行的著作權法,創造公平和可操作的制度框架,將3D打印”灰色地帶”納入其中,成為知識產權的重要問題。

 

二、3D打印相關事物的著作權屬性及其保護

 

(一)3D打印的設計文件及STL文檔的著作權屬性

 

3D打印的設計文件(或3D打印文檔)及STL文檔能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文藝和科學技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也就是說成為作品的條件有二:獨創性和可復制性。

 

3D打印的設計文件一般是由技術人員根據工程需要設計的CAD文件,包括三維數字模型等,是作者創作而產生的,體現了技術人員的思想感情,非單純模仿或抄襲他人的作品,即使與他人設計的CAD文件有相似之處,也不影響其獨創性,且該文件形式上是可以復制的,所以3D打印的設計文件構成作品毋庸置疑,按照作品的分類來說,其應當屬于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等圖形作品。

 

STL文檔是一種能使3D打印機識別設計文件的標準鑲嵌語言,形象的說是將CAD文件轉換成數字語言的橋梁。對于其法律屬性,有些學者認為其不屬于作品之列,有觀點認為STL文檔由技術參數構成,參數是由一系列數字和單位組成,而作品至少在外觀或內容上看具有一定符合獨創性的美感,參數不具有著作權法所上的美感,并且根據我國所加入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九條規定,對著作權法的保護不得延伸到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上的概念。根據思想和表現二分原則,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和方法,而參數屬于技術思想和技術方法的范疇,因此,由參數構成的STL文檔本身不構成作品。【1】還有一種觀點認為STL文檔不構成對原有打印文檔的演繹,在3D打印中,把3D打印文檔轉換為STL文檔雖然是一個復雜的過程,但是是一種技術上的”精確復制”的行為,沒有融入獨創性元素,這種格式轉化過程不應被認定為演繹原作品的行為,所以STL文檔不構成”演繹作品”。【2】筆者認為,把打印文檔調整優化并轉換為STL文檔體現了一定創造性,何為”創造性”,美國最高法院曾對”創造性”進行過解釋:”創造性是指獨立完成作品加上一點點的創造力”,【3】”二維打印時,如果文件制作糟糕或者毫無吸引力,只要點擊’打印’,你仍然可以獲得打印出的文檔,雖然可能不是你想要的但是3D打印中,如果打印文檔設計的不合理,就無法打印出任何東西”。【4】而將原始設計文件中的圖形文件轉換為3D打印機可以識別的標準語言,需要工程人員進行翻譯和不斷地調整優化,該過程需要傾注大量的腦力勞動,體現了創造性。并且STL文檔的語言不僅有參數,還有很多的類似計算機軟件程序的編程,既然程序語言可以用著作權法保護,STL文檔自然也可以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同時要將他人的3D設計軟件轉換為STL文檔應當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二)3D打印產品的著作權屬性

 

當3D掃描完成后形成了點云數據或者當STL文檔準備就緒后,3D打印產品的出世便成了時間問題。通過”3D掃描-點云數據”形成的3D產品實質是原產品的復制件,整個過程不體現創造性,打印出的3D產品自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在此不再贅述。需要討論的是如果獨立創作的CAD文件及其形成的STL文件因創造性而具有著作權,那么其打印出的3D產品是否因此具有天然的可版權性?

 

首先需要判斷的是3D打印產品的”藝術性”和”實用性”的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具有實用功能的產品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例如通過CAD設計一把普通的剪刀并通過3D打印出來,因為該剪刀屬于”實用性”物品,無”藝術性”可言,這種3D打印產品就無法受到保護。如果一件3D產品既有”藝術性”元素又有”實用性”元素并且能將二者區分開來,根據”非歧視原則”【1】,產品中的”藝術性”元素就可以受到保護,如國外網站上已經在售的3D打印玩具等。如果3D產品的藝術美感與實用功能無法分離,例如打印出的一架飛機,即使該飛機的流線造型具有豐富的美感,但是基于著作權法不保護技術方案和實用性功能物品的原則,3D打印出的飛機無法獲得保護。

 

理論界有觀點認為,3D打印產品是否具有獨創性是以3D打印設計文件的獨創性為前提,并且3D打印產品應當屬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第8項規定的雕塑作品或者第4條第13項規定的模型作品,模型作品的詳細釋義為《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7款中的”立體設計”同義詞,指為了最終完成立體作品而做的造型設計。【2】但是正在第三次修訂中的《著作權法》還沒有正式將”實用藝術作品”和”產品的外形和結構”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內,認定具有”藝術性”和”實用性”的3D產品都構成作品顯然是不恰當的。

 

對于可以區分”二性”的3D打印產品,因其表現的形式可以多樣,所以無法籠統將其歸于某一類作品之中,不管其是美術作品或是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都同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三、3D打印中相關事物著作權侵權問題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未經版權人許可而從事了版權法授權版權人所控制、限制或禁止的那些活動”。 【1】更詳細的說,著作權侵權行為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他人未經著作權人的允許、違反法律的規定而擅自行使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二是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實現【2】。3D打印中相關事物在設計、打印及使用等各個階段都可能涉及侵權問題,需要具體分析。

 

(一)3D掃描技術之侵權判斷

 

3D掃描是目前比較常用的3D打印技術,因為無需設計3D打印軟件而相對成本低廉。相比于拷貝他人3D設計文件的直接侵權,3D掃描現有作品這一行為是否可以用著作權法進行評價比較模糊。如果未經許可,通過3D掃描而打印出的作品復制品侵犯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毋庸置疑,但是3D掃描只是初級階段行為,正如電影《十二生肖》中的3D掃描技術,其只是將藝術品等作品進行光學掃描得出三維模型并建立點云數據,處于建立模型的階段,尚沒有將模型打印出成品。而對作品”擅自行使”的定義包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播放、展覽、攝制電影或電視、錄像或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3】筆者認為,不能無限地擴大著作權復制的外延,3D掃描并不屬于復制的概念范疇內,點云數據和藝術品作品雖然相互對應,但完全不是復制品,所以未經許可,3D掃描現有作品不構成侵權。當然3D掃描也可以界定為反向工程的一個階段,根據《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3D掃描技術也不構成對他人商業秘密的侵犯。

 

(二)3D打印與異體復制

 

異體復制,指的是在不同維度之間進行復制,如平面到立體的復制或立體到平面的復制。我國的著作權法對異體復制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大多數學者偏向于認定其為侵權行為。那么根據現有2D照片或者產品設計圖去建立3D打印文檔并將該文檔打印成一件3D產品是否侵權?這其中應當劃分打印前和打印后兩個階段。打印前即建立3D打印文檔階段,工程人員根據美術作品或者建筑作品的平面圖形創造一個三維立體模型,因為三維立體模型尚未打印出來,還停留在圖形和數據狀態,這個階段實質是”平面-平面”的階段,是否侵權也可參考”接觸+實質性相同”規則,即只要二者構成”實質性相同”,即可構成對原作品的侵權。【1】如果三維立體模型突出的是原作品的平面藝術美感,例如僅僅在”QQ企鵝”的平面造型的三維設計中加入側視圖和后視圖,并且該側視圖和后視圖無任何創意,那么應當認定二者實質性相同,該3D打印文檔構成侵權。打印后的成品階段,同樣可采取”實質性相同”規則去認定是否侵權。2007年北京地區法院就判決一起”QQ企鵝加濕器”侵犯”QQ企鵝”形象的案件,【2】美國聯邦法院也曾有類似的案例,認為將二維卡通形象做成充氣服裝不符合獨創性要求而認定為復制侵權【3】。

 

(三)3D打印文件共享平臺的侵權問題

 

Thingiverse平臺(簡稱T平臺)是非常著名的3D共享平臺,該平臺中有大量的三維數字模型的CAD文件供用戶免費下載,用戶也可以將自己設計的3D打印文件上傳到該平臺上。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該平臺上有大量的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3D文件。確定直接侵權主體比較容易,只需確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對作品進行復制、發行、改編等的注冊用戶即可。那么T平臺是否承擔間接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如果T平臺任意(存在主觀的間接故意)由他人將侵權的3D打印文檔上傳至平臺上共享,其幫助侵權的行為應當予以認定,但是”通知-移除”規則【1】、”避風港”原則和”紅旗”規則在3D打印共享平臺中依然適用,當然,3D文件共享平臺審查的義務可能會比之前的”Grokster平臺”【2】更加繁重,之后的立法中應當予以考慮。

 

(四)3D打印與合理使用制度

 

個人3D打印能否適用”合理使用”制度進行不侵權抗辯?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權利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行為。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規定了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四個標準:(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2)著作權作品的性質;(3)同整個有著作權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4)這種使用對有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3】。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對于個人用于學習等少量使用、復制的行為認定為”合理使用”,而不認定為侵權。合理使用制度由來已久,在傳統技術條件下,個人復制的成本比較高,因此基于”研究、欣賞或個人使用”的目的生產的規模有限,對著作權作品影響小,也不會對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構成大的威脅,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則,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權法中有深厚的”土壤”。華東政法大學的王遷教授表示,用3D打印機復制其他立體產品的行為,如果打印者將3D產品用于自己欣賞等合理用途,則不構成侵權:若將其用于發行等商業用途則構成侵權。實則不然,在3D打印條件下,生產成本與收獲效益比大大降低,將會對權利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設想很多公眾都不再愿意去商場購買”小熊維尼”等玩具,而是花費很少的錢購買原材料自己打印出玩具,可能會造成迪斯尼公司的破產。所以合理使用制度如果被肆意濫用,那么著作權法的基石--利益平衡理論【1】將被打破。我國的著作權法中也應當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引入如美國著作權法中的原則性規定即”使用對有著作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應當對3D領域的私人復制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根據3D打印產品的具體價值、數量等建立完善的3D打印版稅制度來協調作品的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的利益。

 

四、結語

 

3D打印不再是設計師和科學家的專屬機器,它已經從實驗室和工廠逐漸走出來,進入到我們的生活中,影響著每個普通人生活的方方面面。與此同時,3D打印技術也凸顯了其與現行著作權法兼容的問題,給”私人復制”又增加了新的命題,立法中應研究如何完善著作權法,平衡私人和公眾的利益,期待第三次修訂的著作權法為3D打印插上翅膀,為我國的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徐麗莉:《你所不知道的3D打印》,人民日報海外版,2012-09-17

 

[2]、 維基百科.三維打印[EB/OL].(2013-04一l7)[2013-04-26].http://zh.wikipedia.org/wiki/3D%E5%88%97%E5%SD%B0.

[3]、迪普森、庫曼:《3D打印:從想象到現實》,中信出版社,2013年版。

 

[4]、[美]胡迪.利普森、梅爾芭.庫曼:《3D打印:從想象到現實》,賽迪研究院專家組譯,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l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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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姚強、王麗平:《”萬能制造機”背后的思考--知識產權法視野下3D打印技術的風險分析與對策》,《科技與法律》2013年第2期

 

[7]、劉步青:《3D打印技術的內在風險與政策法律規范》,《科學.經濟.社會》2013年第2期

 

[8]、楊震輝:《論3D打印技術所帶來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北方工業大學學報》2013年第25卷第4期

 

[9]、田丁丁、殷源源:《由3D打印技術引發的版權問題思考》,《中國知識產權報》2013年第011版

 

[10]、蔡元臻:《3D打印沖擊下專利間接侵權制度研究》,《科技與法律》2014年第1期

 

[11]、王遷:《論網絡傳播行為的界定及其侵權認定》,《法學》2006年第5期

 

[12]、Weinberg, Michael (2010), ”It Will Be Awesome if They Don’t Screw it Up: 3D Prin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Fight Over the Next Great Disruptive Technology,” white paper of Public Knowledge.

 

 

 



1 反向工程,也稱逆向工程,是指通過技術手段對從公開渠道取得的產品將進行拆卸、測繪、分析等而取得該產品的有關技術信息。

2 楊延超:《3D 打印挑戰法律秩序》,《檢察日報》第005 

1】 姚強、王麗平:《”萬能制造機”背后的思考--知識產權法視野下3D打印技術的風險分析與對策》,《科技與法律》2013年第2

1】 王文敏:《3D 打印中版權侵權的可能性》,《東方企業文化.文化教育產業》2013 年4 月

2】 羅嬌:《”3D打印”的著作權法律問題研究》,《知識產權》2014年總第162期

3】 Edward L.Digital Originality[J ].Vanderbilt Journal of Entertainmengt and Technology Law,2012,14:923;此處的創造性與Feist測試法中的創造性相同,正如Feist法院解釋道:”此處的創造性要求非常低,即便只有一點點”。

4 Fabricated 3DHop Lipson,Meiba Kuman

1】 著作權法上的”非歧視原則”,即承認版權不限于優美的藝術,一件作品不會因為被融合了實用性功能而失去其版權屬性。

2】 羅嬌:《3D打印的著作權法律問題研究》,《知識產權》2014年總第162P44

1】 鄭成思:《版權法》P239

2】 吳漢東:《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P173

3】 吳漢東:《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P175

1】 Designers Guild Limited V.Russell Williams(Textiles)Limited (t/aWashingtonDC),[2011]1All ER 700,[2011]FSR 11

2】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7)朝民初字第17052

3 Entertainment Research Group,Inc.V .Geneis Creative Group,Inc.122F.3d1211(9th Cir.1997)

1 通知-移除”規則是應對網絡侵權而創設的制度之一,對應著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的第36條第2款: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2】 Grokster平臺曾經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MP3免費共享平臺,收錄了數以萬計的未經授權的MP3歌曲,給權利人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3】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5

1 利益平衡理論:每一原則和具體制度都反映了解決相互交織的私人利益和公眾利益之前的思考和方法,維持著私人利益和公眾利益大體平衡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