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動物的飼養逐漸增多,飼養動物致損案件也變多起來。在農村中經常會出現飼養動物踐踏農田或咬傷兒童,而在城市中寵物傷人,流浪動物傷人以及動物園動物傷人事件也變得越來越多,動物致損案件的增多,引起了人們對于這一特殊侵權行為的關注。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的侵權責任規定在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第127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痹?01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第十章對此做了補充。雖然如此,飼養動物侵權問題在理論上與實踐中還存在著一些爭議。本文通過對我國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現狀的分析,就其相關法律問題進行闡述與辨析。

 

[關鍵詞]:飼養動物損害  歸責原則  舉證責任分配  責任承擔主

 

第一章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致害責任是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一種侵權責任,也是一種非常古老的民事責任,在古羅馬時期,《十二銅表表法》在第8表”私法”第6條部分規定:”牲畜使他人受損害的,由其所有人負責賠償,或把牲畜交與被害人。”而在我國古代社會,動物侵害責任也為不同時期的法律所確認。在《秦簡.法律答問》中記載,如果因為馬受驚或被人弄斷絆索,食他人莊稼,要進行賠償。唐宋以來,各代律令也對動物致害規定了賠償責任,如動物毀食官私之物,牲畜的主人要負全部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及其之后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對于動物侵權責任都有所規定,但是這些規定在飼養動物的”動物”界定問題上,歸責原則以及責任承擔主體問題上,還存在著諸多缺陷,在司法實踐中會造成許多的爭議。對于這些問題的辨析,將有助于立法和司法實踐的完善。

 

第一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動物”的辨析

 

關于動物的定義,在詞源學上,動物包括所有的生命體。而在法律上,動物指不包括人在內的一般具有運動機能的低等或無理性的生命。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動物屬于物的范疇,是法律關系的客體。目前,在學術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民法要加強對動物的保護,應賦予動物以人格權,提出這種主張的學者認為,法律應當規定,動物不僅享有生存權、生命權和健康權,還應當享有人格尊嚴和人格獨立的權利,也就是享有一般人格權。他們認為,不如此,不足以保護動物,不如此,不足以阻止人類對動物的不善行為。但是這種觀點存在明顯缺陷:首先,動物如果存在人格權等一系列權利,對于其如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存在極大的問題,其次,人類食用動物以及役使動物的需求無法滿足。所以動物法律人格論在法律上并不可行。

 

一、大陸法系國家關于動物損害責任”動物”規定

 

目前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對于動物致害侵權中的動物通常不做明確的界定,例如,《日本民法典》718條規定:”動物占有人,對其動物施加于他人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是按動物的種類及性質,以相對注意進行保管者,不在此限;代占有人保管動物者亦負前款責任?!睂τ趧游锏姆秶?,原來是針對用于農業耕作的牛、馬等動物的危險而制定的,現在已擴大到包括寵物在內的所有動物引起的損害,但是此動物必須是被人占有的動物。對于動物并沒有做出進一步的區分?!斗▏穹ǖ洹返?385條所指動物,包括除了野生動物之外的所有動物。公司的動物、農場的動物、畜牧場的動物、動物園未馴化的動物、馬戲團的動物,等等,都包括在在內。而《德國民法典》在833條規定:”動物致人死亡,或傷害人的身體或者健康,或者損害物的,動物飼養人有義務向受害人賠償由此發生的損害。損害是由規定用于動物飼養人的行業、執業活動或者生計的家畜引起,并且動物飼養人是在監督動物時盡了在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或者即使盡此注意損害也會發生的,賠償義務不發生?!痹谝幎▌游锷蠀^分了維持動物占有人的職業、營生或生計的動物。對于何種動物符合法條規定,沒有加以列明。大陸法系國家多從種類上對動物進行劃分用以界定動物范疇。

 

二、英美法系國家關于動物損害責任”動物”規定

 

在英美法系上,對動物致害的分類要更加詳細。在美國侵權行為法中,明確對動物予以區分為野生動物和家養動物。根據《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第506條的規定,野生動物是指該動物的飼養地區及飼養時機,慣例上并非為人類服務的動物,家養動物是指該動物的飼養地區及飼養時機,慣例上為人類服務的動物。按美國侵權法解釋,牛、馬、狗、貓等是家養動物,野生動物包括黑猩猩、美洲豹、獅子、駱駝和老虎。在英國法中,1971年的《動物法案》將動物分為危險動物和非危險動物,將危險動物定義為:”(a)某種在不列顛島內通常不被馴養的動物;同時,(b)這中動物長大后一般具有這樣的特征:除非被管束起來,否則,很可能會引起嚴重損害,或者,一旦引起損害,很可能是嚴重的?!狈俏kU性定義為:”當損害是由某一動物引起時,該動物不屬于危險動物時,該動物保有者就對該損害負責,如果(a)該損害是這樣一種損害:該動物(除非受到管束)很可能會引起損害,或者,一旦由該動物引起很可能是嚴重的損害;同時,(b)此種損害的很可能發生或一旦發生時的嚴重性產生于該動物這樣的特性:此種特性在這樣的動物中不常見,或者只有在特定時間或特定情況下才會出現;同時(c)該特性為保有人知曉,或者,在某一時候為某人知曉,而他在當時作為該保有者的侍從負責看管該動物,或者,該保有者為家長的情況下,該動物為另一保有著所知曉,而后者是該家庭的成員,且未滿16歲。” “家畜”在《動物法案》第是11條被定義為包括牛、馬、驢、馬騾、驢騾、綿羊、豬、山羊及家禽,以及不在野生狀態的鹿。英美法系多以地域對動物范疇進行劃分。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中”動物”界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實施前,我國的司法實務部門和民法理論借鑒前蘇聯的民法理論和立法,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進行劃分,一是豢養的野獸引起損害,二是飼養的家畜、家禽等動物致人損害分別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前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后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span>

 

在本條文中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但未對動物進行區分,有學者提出四個條件:(1)它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質言之,它為特定的人所飼養和管理;(2)飼養或管理者對動物具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3)該動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4)該動物為家畜、家禽、寵物或馴養的野獸、爬行類動物。這一定義并不全面,有些動物如飼養的蜜蜂等致人傷害沒有包含在飼養動物的范圍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第十章里在第78條規定的動物包括所有動物,如小狗、貓等小寵物以及豬、羊等家禽,在第79條至第82條分別規定了違反規定飼養的動物、禁止飼養的動物、動物園飼養動物和遺棄、逃逸的動物。違反規定飼養的動物,指的是按照規范性法律文件才能飼養的動物,如大型犬等;禁止飼養的烈犬等動物指的就是禁止飼養的烈性動物;動物園動物是指由動物園飼養的供人觀賞的野生動物。對于野生動物,我國則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加以規制。

 

有學者認為,動物是指有感官的、能呼吸的、一般可以自由行走但不能向人類那樣進行邏輯思考與說話的生命體。對于動物的定義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細菌不屬于致害動物的范圍,加害動物需是一般社會觀念上的動物,對于危害大的細菌造成的危害可以比照高度危險責任處理;二是實驗動物致人損害,應當屬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動物,實驗動物指的是教學、科研、藥物、器官移植等所需動物。

 

關于”飼養動物”的認定,有學者認為,一般從兩個角度來考慮:一是存在人工喂養的行為。例如,提供食物,場所等。二是飼養人或管理人對飼養的動物有一定程度的控制,當然,控制并不要求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其實現完全的控制,例如,飼養老虎,飼養人只需在一定程度上對其控制就可以。以上可以看出,對動物的支配或控制是飼養動物最重要的因素,而只提供食物而沒有控制則構不成飼養。野生動物就不屬于飼養的動物。但是當飼養動物逃逸或遭遺棄而轉化為野生動物侵權責任認定問題,缺乏一個明確的界定。通過以上的比較,認為飼養的動物就是指:為特定人所有或占有的,飼養者或管理者對其有適當程度的控制力的,該動物以其自身特性,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家畜、家禽、寵物或馴養的野獸、爬行類動物。

 

對于可以飼養的動物與禁止飼養的動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并沒有規定,也沒有規定由其他機關如公安機關來確定。對于這一點,需要司法解釋做出進一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事由各地公安機關與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確定什么是禁止飼養的動物,以犬類最為常見,如在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頒布的《關于廣州市一般管理區實行圈養和嚴格管理區禁止飼養、銷售、繁殖的危險犬標準及品種的公告》里認定了36種烈性禁養犬,而在廣東省的深圳市則界定了28種烈性禁養犬。由于我國各地地方風俗與傳統不一,規定全國通行的禁止飼養動物的標準并不現實,如在上海市這種城市藏獒應該歸入禁止飼養烈性犬之列,當在西藏藏獒就不適宜歸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之列。但是由各個地級市分別出臺禁止飼養的動物種類,則會導致一定程度上的而混亂,建議由省一級機關制定相應的法規文件,規范各地飼養動物標準。

 

對于動物園動物,根據《我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第2條:城市動物園內管理規定適用于綜合性動物園、專類型動物園、野生動物園、城市動物園的動物展區、珍稀瀕危動物飼養繁殖研究場所。按此規定《侵權責任法》上的動物園有兩種,一種為國家或者企業所有;另一種為野生動物園。動物園飼養的動物是指經國家批準,符合國家管理規定,飼養于有專業資質的動物園中的動物。但是飼養在自然保護區的動物,雖然可能為人們一定程度上的飼養或管理,但由于人們對其控制力較低,不認為是動物園動物。同時還要注意,動物園動物被遺棄或逃逸的,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82條規定承擔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上的動物損害責任,并不包括野生動物致人損害情況。野生動物致損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專門規定。

 

第二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概念與特征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時,根據致害動物的種類和性質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一是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而導致的責任。飼養的動物指由人控制喂養或放養的動物,飼養的形式有很多,可以是家養或動物園飼養,也可以是室內飼養或室外放養。用以區別野生動物致人損害責任。

 

二是責任形態為對物的替代責任。動物損害責任不是對自己的責任負責,其特點是造成損失的是飼養人或管理人飼養的動物,而承擔責任的是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

 

三是因動物固有危險造成的損害所應承擔的責任。動物固有的危險,是指動物內在的、不可預測的致損可能性。如果不是動物固有的危險導致損害,則不屬于動物損害責任的范疇,如將動物作為工具侵害他人,動物只是作為侵權的工具,侵權行為仍然是人的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范圍。

 

四是動物損害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二元化?!肚謾嘭熑畏ā飞系膭游飺p害責任改變了《民法通則》第127條適用單一規定的做法,對于一般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而對于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則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第三節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與一般侵權行為相比存在特殊性,具體表現在行為人的過錯并非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而只是加重侵權責任的因素之一。

 

一是飼養的動物造成的損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首先是動物,而非其他無生命物體。同時,這里的動物只包括飼養的動物,不包括野生動物。

 

二是動物危險的實現。所謂動物的固有危險,是指基于動物的固有本性,脫離于具體的人的指揮和控制而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動物危險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動物基于本性而攻擊他人,致他人人身損害,這種危險通常是動物以積極活動的方式造成。第二,因動物的活動造成他人損失。第三,他人因動物傳播疾病致損也屬于動物致人損害。關于對動物危險的理解,理論上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動物意志支配說。此觀點認為,動物危險就是動物本性危險爆發,是由非理智的意愿所控制的動物力量發揮。例如,狗咬人的行為。即使是外界因素導致動物受刺激,引發動物侵害,也認定為是受動物意志支配。以此觀點,以下情形中,當動物被作為機械性工具時,當動物身體或精神受到強大的外力所致時,當動物受到驅使而實施行為時,當動物按其本性實施一定自然行為時,這些都非動物危險。第二種觀點是動物的不可預測性說。此觀點認為動物的行為時基于本能的,動物的反應并非受意志控制,而是受外界刺激。按照此觀點,動物致害責任制度的目的是要保護人們免受動物不可預測行為的傷害。不過,這種觀點的動物危險范圍只是動物意志支配說范圍加上原屬于動物自然的行為,標準并無大的進步,同時該標準還存在模糊性和誤導性,不利于司法實踐運用。第三種觀點是動物自主說。此觀點認為,動物危險應當被理解為動物的自主行為。按照此種觀點下面這些情形不屬于動物危險,動物像無生命物質那樣發生影響致人損害,動物是以體積或重量致人損害的,動物只是因跌倒或墜落致人損害的,動物因生理強制致人損害的。動物自主觀點擴大了動物危險的范圍,以下幾種情形屬于動物危險,動物被他人驅使而作為侵害工具致人損害,動物安靜地停留在道路上導致損害的,因看見動物而導致損害的,因自然行為導致損害的。

 

以上的三種觀點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動物危險,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考慮,贊同第三種動物自主行為說觀點,認為應當適當擴大動物危險的范圍,且在司法實踐中,當出現動物危險不明時,應按照有利于被害人的角度對觀點進行闡述。

 

三是受害人遭受損害。動物損害責任承擔的前提是損害的存在。而對于動物損害責任保護的權益范圍,在我國的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痹谶@里的”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有的學者認為這里的損害不包括財產損害,而只是人身損害;另外有學者認為此處的損害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兜聡穹ǖ洹返?33條規定,用益動物致害責任承擔的前提是動物侵害了法律明確列舉的權益類型,僅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和有體物。我國臺灣地區學者也認為,民法上之所以規定動物責任,是因為動物有危險性,而純經濟上的損失不是動物危險的保護范圍。對此,我國應該借鑒相關立法,對于動物致損限于絕對權侵害,而不包括純經濟損失。對于動物損害責任的損害是否包括人格權損害,學者也有不同意見,有的認為,動物單獨使他人人格受侵害的,也會導致損害責任的產生。如鸚鵡辱罵他人,使受害人的名譽受損,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有的學者認為,鸚鵡對他人的辱罵,實質上人利用鸚鵡侵害他人人格權的行為,為一般侵權行為,動物不具有邏輯思維能力,不可能單獨實施侵害他人人格權行為。贊同第二種觀點,認為動物不具有人類的思維能力,其對人的人格權侵害,如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不可能單獨實施,只能是由于人的利用,這不是動物損害行為,這是人的直接侵害行為,為一般侵權行為。

 

四是動物危險的實現與受害人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動物損害責任的承擔需以因果關系的存在為前提。通常情況下,動物損害都有直接因果關系。但在認定因果關系時,并非一定要求動物危險的實現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即使動物危險的實現與其他原因結合而導致損害,只要動物危險的實現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飼養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擔責任。如果受害人也存在責任,則可適用過失相抵規則。

 

在特殊情況下,原告無法確實證明是由被告飼養的動物造成的損害,但存在高度蓋然性,法院也可以實行因果關系的推定。例如在”張某訴貢某某蜂蜇致人損害損害賠償案”中,張某經養蜂人貢某某家時被蜜蜂蜇傷,因而,原告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貢某某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件的焦點在于,蜇傷張某的蜜蜂是否為貢某某飼養,以及誰應該承擔此事實的舉證責任。因為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原告證明蜇人的蜜蜂屬于被告所飼養,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最終法院根據案情提煉理由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應該認定受害人的損害是由被告蜜蜂所致。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一類案件其因果關系認定比較困難,即因動物而受到驚嚇的案例,這種時候應該具體分析,關鍵要看這種驚嚇是否可能造成一般人的恐懼、驚慌等,同時也要考慮受害人所屬人群用以確定其所受驚嚇是否是正常反應,從而認定動物與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一般來說,老人、兒童、病人以及生性怕狗之人對于在特定情況下受犬類驚嚇而導致損害,可認定為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動物損害責任實現的依據,這一問題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同時也涉及整個歸責原則體系的調整。

 

一、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歸責原則歷史研究

 

早在《漢謨拉比法典》中便規定:牛在街道上抵死人,其主人不負責任;但如果牛的主人知道牛有抵人之性而沒有采取措施,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見,該法典在這一領域實施的是過錯責任。

 

而在羅馬法上,對于動物致害采取投償之訴,即動物的主人應將引起損害的動物交出,但也可通過賠償損害將動物保留下來。但這項制度并不等同于現代意義上的嚴格責任:首先,依嚴格責任,責任人原則上須就實際發生的損失作出賠償,而依投償責任,如果損失額高于引起損害的牲畜的價值,牲畜主人只要放棄該牲畜就可以被免責。其次,依嚴格責任,責任人是引起損害的行為人,至少是制造了危險條件的人,而依投償之訴的原理,應負責的是引起損害的牲畜而不是它的主人,其主人是為了保有牲畜而自愿承擔責任。從這樣一種意義上講,這種投償責任也可以說是一種嚴格責任,即引起損害的牲畜是不可能有過錯的。

 

二、大陸法系動物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立法例

 

《法國民法典》第1385條規定:”動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其使用動物期間,對動物所致的損害,不問是否是動物在管束之時或在迷失及逃逸之時所發生,均應負賠償責任?!痹摋l文規定的是特殊侵權行為,在歸責原則上為無過錯責任。根據該條規定動物的管理人被課以侵權責任。如果動物有管理人,管理人即使不是所有人,也要承擔責任,和動物的所有人不同,動物的管理人并不能因為僅僅證明其沒有過錯而免責。起初,法國法院將1385條解釋為動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負擔過失推定責任,他們可以舉出相反的證明用以免責。但自19世紀末開始,法院逐漸將其解釋為無過失責任。法國最高法院在20世紀90年代的判例中確立了該條的免責事由,即只有提出證據證明受害人本身有過錯時,才能推翻該條的規定。而且在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動物損害時,如果有證據能證明第三人的所為具有不可預見、不可抗拒的性質,也可以推翻第1385條關于動物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責任。本條文不適用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責任。

 

關于德國法上的動物致害責任歸責原則,德國法繼承羅馬法的傳統,對動物采用不同于一般的過錯責任原則。德國民法一貫將動物看作是物。13世紀至17世紀,曾發生過以動物致害作為刑事案由起訴的案例,但以后漸漸改變此觀念。19世紀末期,有學者提出廢除將動物與無生命物等同為物的概念。1933年《帝國動物保護法》公布實施,確立動物致害責任?!兜聡穹ǖ洹返?33條規定:”動物致人死亡,或者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或者損害物的,動物飼養人有義務向受害人賠償由此發生的損害。損害由規定用于動物飼養人的行業、職業活動或者生計的家畜引起,并且動物飼養人在監督動物時盡了在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或者即使盡此注意損害也會發生的,賠償義務即不發生”第834條規定:”以合同為動物飼養人承擔對動物實施看管的人,對動物以833條所稱方式加給第三人的損害負有責任,看管人在看管時盡了在交易中必要的注意,或者盡此注意損害也會發生的,該項責任即不發生。”第833條規定了動物飼養人的責任,第834條規定了動物看管人的責任,并在833條與834條中區分了奢侈動物與用益動物,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動物致害責任。根據833條規定奢侈動物的管理者適用危險責任,而家畜管理者的責任則建立在可推翻的過錯推定責任上。《德國民法典》的動物致害責任是嚴格責任與舉證責任反轉之過失責任的兩元結構。

 

《日本民法典》第718條規定:”動物之占有人就其動物所加于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與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保管者,不在此限。代占有人保管動物者,亦負前項責任。”日本法對動物致害責任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動物占有人和保管人只要證明,其根據動物的種類及其性質盡到了相當的注意義務,就不承擔責任。動物占有人和保管人的注意義務,則要考慮到動物的所屬的種類與性質、動物是否有特殊的癖好、動物致損的歷史、對于動物保管形式等判斷。

 

三、英美法系動物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立法例

 

1971年,英國制定了《動物法》,這一制定法取代了就有的普通法,但在基本觀點上對于動物致害責任還是采取嚴格責任。英國法上的動物所有人責任主要有三類:

 

一是家畜侵入的嚴格責任。牛羊等家畜侵入他人土地構成”非法侵入”時,其所有人應予以賠償,此種責任,《動物法》在第11條限制性地列舉了”家畜”的種類,有牛、馬、驢、騾、羊、豬、山羊、家禽及非野生鹿。在這種情形下,受害人無需證明動物飼養人是否具有過失,就可以請求賠償其遭受的損失,同時,也可留置 “家畜”,向動物飼養人請求在此期間的保管費用,在某些情況下可將家畜予以賣出。

 

二是危險動物致害的嚴格責任。在英國法上,所有人對其危險動物負嚴格責任。危險動物包括:(1)屬于危險性種類的動物。不列顛島上一般不飼養的動物;一旦成熟很可能造成很大危害的動物;或危害可能性較小,但萬一造成危害將很嚴重的動物。(2)不屬于前一類,但飼養人已知其有異常危險習性的動物。對于第一類動物,無論其所有人是否知道其危險性,動物所有人都應該負責;但對于后一類動物來說,只有在所有人明知或可推定其應知動物危險的情況下,動物所有人才負責。

 

三是動物致害的過錯責任。以下情形,動物所有人可能承擔嚴格責任外的過錯責任。以動物為工具對他人施加暴行,要承擔暴行侵權責任;因未加注意的飼養方法造成他人損害的,要承擔過失侵權責任;動物妨害他人土地使用的要承擔非法妨害侵權責任。

 

《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二次)》第504條牲畜侵入土地責任第1條規定:”侵入他人土地的牲畜擁有者對該侵入承擔責任,盡管他為了防止該侵入的發生已付諸了最大程度的謹慎?!鄙蟮闹魅藢η秩胍饟p害負嚴格責任的前提是,該損害后果是可以被合理預見的,產生于某種特定的牲畜侵入損害。例如,對鄰人莊稼的損害;侵入的牲畜進攻鄰人的牲畜,造成對鄰人牲畜的損害等。

 

《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二次)》第509條由超常危險的家畜造成的損害第1款規定:”如果某一家畜的擁有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該家畜具有對該類家畜來說超長的危險傾向,則他對該家畜造成的另一人的損害承擔責任,盡管為了防止該損害的發生,他已經付諸了最大程度的謹慎?!奔倚笤斐蓳p害適用的是嚴格責任。飼養狗、貓、馬等家畜的人對于家畜引起的人身損害,承擔嚴格責任的前提是,他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引起傷害的動物有傷人的惡習。如果他知道或被推定知道這種情況,他不能通過證明自己已經采取了預防措施而獲得免責。但是,如果原告是在侵入他人土地時被他人豢養的狗咬傷的,則所適用的不是嚴格責任,而是過失責任。

 

《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二次)》第506條的野生動物指的是被人類馴養的但生長于野外的動物?!睹绹謾嘈袨榉ㄖ厥觯ǖ诙危返?07條第1款規定:”野生動物的擁有者,就該動物造成的他人人身、土地或動產的損害,對他人承擔責任,盡管他已經在限制該動物方面,或防止其造成損害方面,付諸了最大承擔的謹慎?!币吧鷦游飺p害,其保有者承擔嚴格責任。不過,嚴格責任僅限于野生動物所具有的特殊危險本性所致損害,或野生動物保有者明知或有理由知曉的危險本性所導致的損害。該506條規定的家用動物是指該動物的飼養地區以及時期,慣例上為人類服務的動物。家養動物采納的是過失和嚴格責任原則混合的原則。當家養動物的危險為其主人知曉時,適用嚴格責任。若其危險本性不為主人所知曉,或者當主人盡了合理注意義務也無法發現時,不產生責任,而是事故。

 

總的來說,比較兩大法系的經驗可以看出,動物致害責任采取嚴格責任的模式以成為兩大法系的共同趨勢,一些示范法或侵權法草案也采取嚴格責任模式。如,馮.巴爾教授等人編寫的《歐洲侵權法原則》也將嚴格責任適用于所有種類動物致人損害的情況,無論動物是家畜、寵物或用于營生,也無論動物是本國或者外國。這一觀念也反應了侵權法的發展趨勢。

 

四、我國立法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歸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曾規定了動物致害責任制度。該制度的特點是:一是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的責任較重。二是,該規定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飼養動物。三是責任主體是飼養人或管理人。不過這一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受害人的過錯導致責任免除,而且沒有限制受害人的過錯是屬于故意還是重大過失,這對受害人來說,可能有失公平,而且也與過失相抵規則相沖突。二是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失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是否承擔責任沒有明確,導致理論上與實踐中存在困惑。

 

在《侵權責任法》第78條至第82條繼承了《民法通則》第127條的做法,采用無過錯責任,且不區分不同類型的動物,但也設置了唯一的例外,即動物園動物致害的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適用于: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適用于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遺棄或逃逸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則在動物園動物致人損害時適用。關于動物園動物屬于過錯推定責任,其原因大概在于動物園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向社會開放的。如果要求其承擔過重責任,可能會增加公眾的負擔。但從立法上考慮,動物園動物損害采過錯推定責任并不妥當,理由在于:一是,它違反了法律平等原則,法律平等原則要求類似問題類似處理。動物園動物致損與其他動物損害沒有本質區別,如此處理有失公正。二是,它違反了民法上的抽象人格。民法是以抽象人格為基礎。法律對動物園單獨處理,以具體人格為基礎,沒有充分正當的理由。三是,它違反了公共負擔平等原則。動物園多有政府設立,具有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但是公共負擔應有社會成員平等承受,而非受害人自己過多承受。

 

我國《侵權責任法》對于動物損害責任采用無過錯原則與過錯推定原則的二元歸責體系,其理論依據在于:一是防范危險的發生,動物本身具有危險性,其危險性表現在可直接造成被害者的人身損害,也體現在可能引發狂犬病等損害上。從法律上看,應當盡力限制動物飼養活動,減少動物飼養活動的潛在人身傷害風險。存在的特有危險,應要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采取必要的手段,用以防止發生不必要的損害。所以通過對動物損害以嚴格責任,就可促使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采取措施,用以預防損害的而發生。二是強化對受害人的保護。采取嚴格責任有助于強化受害人的保護。一方面在違反管理規定沒有采取安全措施或飼養禁止飼養危險動物致損時,受害人也可能會有過失法律規定則不考慮其過失,一概賠償。另一方面,在第三人原因致動物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免責,仍要承擔責任。這樣對于受害人的保護就更加的全面。三是對于公共安全的保護。動物特別是寵物,經常出現在公共場所,動物本身帶有一定的危險性,且同時還會攜帶細菌、病毒、傳染病等,對于公共安全會有一定的威脅,采取嚴格責任,有助于控制這種危險的發生。

 

需要探討的是,動物之間打斗導致動物損害是否適用嚴格責任問題,對此《侵權責任法》沒有加以規定,根據《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應按照下面規則處理:首先,需要考慮動物管領人是否具有過錯,如果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特別是應根據動物實施加害是的狀態和動物的種類來確定責任。其次,區分動物是否是散養的動物。如果一方的動物屬于可散養的,另一方動物屬于不應散養的,因相互之間爭斗致人損害的應由不應散養的一方動物管理人或飼養人承擔主要責任。最后,如果無法確定的,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責任。

 

第三章 飼養動物損害的責任主體及其認定

 

第一節  其他國家有關飼養動物損害的責任主體認定

 

在法國,動物致害案件中,當原告起訴致害動物所有者,若所有者有證據證明管理動物的是其他人,則賠償責任人為動物的事實占有者。如果所有者不能證明,則需要承擔責任。動物損害責任的主體是動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比利時、意大利、西班牙在這方面與法國保持一致。

 

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主體,德國法明確規定動物的保有人承擔責任,動物的保有人指的是,為了自己利益對動物具有事實上的控制和利用的人,并且其具有實施這種利用和控制的權利。荷蘭、瑞士、波蘭等國家采取類似的做法。而在日本法上動物損害責任的主體是動物的占有人。

 

上述規定之間,并沒有必然的不同,承擔責任的都是動物事實上的監管者。在英國法中,對于動物致害責任主體,通常也是有保有人承擔嚴格責任。保有者包括所有者、占有者和16歲以下擁有或占有動物的人的家長。

 

美國法上,對于動物致害責任的主體,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第二次)》第504條使用的是牲畜的擁有者,第509條采用的也是擁有者。其中包括所有者。

 

第二節 我國飼養動物損害的責任主體認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78條延續了《民法通則》的規定,采用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提法。嚴格來講在我國飼養人相對于所有人或占有人更為準確,因為在我國,動物園的動物,其所有人是國家,而國家不適合直接承擔動物園動物致損的賠償責任,所以采用飼養人這一概念更加合理。在動物損害責任主體認定中,并不考慮占有動物的權力基礎,只要對動物的危險能夠控制,并從占有動物中獲益,就應當認定為責任主體。

 

對于動物飼養人,是指為了自己的利益,飼養并支配動物的人。飼養人可以為所有人,但不僅僅是所有人。認定飼養人時,應注意:一是飼養人是占有動物的人。飼養人可能為自己的利益或他人的利益而飼養動物,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是間接占有。二是飼養人對動物有控制力,就是說,飼養人應當可以控制動物的活動,從而避免損害他人,正是因為飼養人可以控制動物,所以其能夠控制動物的危險。從這里可以看出,自然保護區的管理人不宜認定為動物飼養人,因其缺乏對動物的控制。三是飼養人從事了飼養活動。飼養活動指為動物提供食物與場所,對其疾病進行治療等。飼養動物可以為自己或他人的而利益。

 

對于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對動物具有管領和控制力的人。我國的動物管理人指的是管理國家所有的動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如動物園或動物管領機關。對于國家所有的動物來說,國家雖然是動物的所有人,但是,其無法直接管理動物,而必須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來管理。從實踐來看,動物園是主要的管理人。除此以外,公安機關也是警犬等的管理人。對于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拾得人將其送到公安機關的,這些機關也是動物管理人。所以,管理人的概念在法律上有特定含義,是指受所有人委托進行管理的人或依法對動物負有管理職責的人。

 

飼養人或管理人都是責任主體,兩者并不承擔連帶責任,當一個人兼具飼養人與管理人身份時,此人為責任承擔者。當動物飼養人與管理人不是同一人時,這時管理人為責任主體,但對于某些具有特殊危險性的動物如烈性犬類,在動物由飼養人移交管理人占有時,動物飼養人負有告誡義務,否則,動物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也承擔一定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多認為,動物損害責任由實際占有人承擔責任。當動物脫離所有人控制時,動物致害責任則由能控制其危險的人承擔,非法占有人占有動物期間,責任主體就由控制動物的非法占有人承擔。當動物所有人臨時外出將動物置于其朋友臨時帶領時,此時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的所有人仍然應負責任,因為動物所有人是動物危險的開啟者,而臨時管領人只是代理所有人占有和控制動物,雖然臨時管領人有可能因管領不當而對損害有過錯,所有人仍應對管領人代為管領行為承擔責任。

 

當存在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損害時,即便第三人實施了挑逗動物的行為,由于損害的實現是由于動物固有危險的實現而導致的,且動物主動實施了致害行為,所以,雖然第三人有過錯動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仍要承擔侵權責任。但在此情形下,受害人可以選擇由第三人或飼養人來承擔責任。

 

關于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身份認定問題,還應注意在以下幾種情況下:

 

第一,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身份的開始與結束,要依保有人要素的實現來確定。例如,在運輸買賣里,動物在途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買受人需要承擔責任。而在盜竊情況下,盜竊行為本身就使得盜竊者成為了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

 

第二,買賣動物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認定。動物買賣之中,通常,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在動物所有權移轉和占有移轉時會發生變化。在動物已交付但所有權仍為買受人所有,或所有權屬出賣人但動物已交付時,應從為誰利益以及誰有支配權方面考慮。

 

第三,動物因盜竊或其他原因喪失占有時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認定。若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因盜竊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動物的占有,那么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便喪失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身份。管理人或飼養人身份則為盜竊人或其他人所獲得。

 

第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是否是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關于這一問題,認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認定屬于事實認定問題,不應考慮其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币簿褪钦f,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可以是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但動物損害責任的承擔有其監護人承擔,當然,如果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財產的,先從其財產中支付賠償金。

 

第四章 飼養動物損害舉證責任分配

 

一、一般侵權行為舉證責任與特殊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區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關于一般侵權行為其舉證責任分配,受害人要舉證證明自己受到了損害,受損程度,受損原因,致害人為誰。舉出的證據還應盡量符合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在進入司法程序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否則,即損害真實存在,也可能因舉證不力承擔對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時,在一般侵權中,受害人還有義務對加害人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相對于一般侵權,在特殊侵權,受害人對于加害人有無過錯舉證,存在的困難要更大,這是由于在此類案件中,受害人一般處于相對弱勢,且關鍵證據多掌握在加害人手中。所以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對于在特殊侵權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法律有所傾斜。關于特殊侵權的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了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飼養動物損害侵權舉證責任內容

 

根據我國《侵權行為法》,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對于其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5項規定:”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奔磩游飺p害責任案件實施的是舉證責任倒置?!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备鶕闭l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人就受到動物侵害事實、動物致人損害加害行為以及事實與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若想免責,則應充分舉證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的。當因第三人過錯導致侵害發生時,受害人可以向飼養人或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此時飼養人或管理人對第三人具有過錯擔負舉證責任。飼養人或管理人已賠償的,可向有過錯第三人追償。第三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能免責。

 

《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各條規定因歸責原則略有差別,舉證責任方面也有所不同。違反管理規定飼養動物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就自己已經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承擔舉證責任;禁止飼養動物為最嚴格責任,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證明所養動物為非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動物園動物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動物園應就其已盡管理職責擔負舉證責任,其應盡管理職責從兩方面考慮,一是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動物園內部規定。二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標準認定,動物園應證明其設施齊全沒有瑕疵,設置了明顯的警示標志,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對于后續的救助受害人沒有瑕疵等:遺棄、逃逸的動物,原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適用78條的免責條件,承擔舉證責任。

 

在某些案件中,只需原告對因果關系證明到一定程度,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被告一方。比如在所謂準共同侵權案件中,便是如此。例如,有一幼兒在有一米多高柵欄的院內玩耍,被一德國種狼犬翻入咬傷,幼兒之父未看清狼狗樣子,但在后院發現德國狼犬腳印,經查附近周圍200公里內只有德國狼狗兩只;醫生無法斷定為那一只所咬,在此情形下,幼兒之父只需提供醫院檢查證明、現場勘查報告即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因果關系的存在。狼犬主人若主張無責任,應證明其狼狗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

 

第五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減輕與免責事由

 

第一節 大陸法系國家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免責事由

 

關于動物損害責任的減輕與免責事由,國外也有相關的規定或實踐。法國民法典1385條規定了動物損害責任的賠償主體,沒有規定免責事由條款,不過,在法國的判決中體現了相關的免責事由:在法國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的在1995年的相關判決中認為,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動物致害的受害人本身存在過錯的,可以推翻第1385條的推定;而法國最高法院刑事庭1997年相關的判決中認為,若存在證據能夠證明第三人存在如惡意行為等具有不可預、不可抗拒的性質的行為時,亦可推翻第1385條的推定;受害人甘冒其險時,也就是被害人自愿接受動物致害風險的,在風險所涉范圍內遭受的損失,被告不負責任,但被雇用人在雇傭活動中遭致雇用人所有動物損害時,不被人為是甘冒其險;因第三人行為導致動物損害的,如果第三人的行為屬于不可預見和難以避免時,被告可主張免責;不可抗力也可作為被告免責主張;動物的行為在損害發生的過程中只起到了消極的被動作用時,第1385條規定也不適用。

 

按照德國民法典第833條的規定,在動物致人損害案件中,如果損害是由用于維持動物占有人的職業、就業或者生計的家畜引起的,則占有人可以免責。就是說,在這些要件下,針對自己通常所適用的危險責任,動物占有人受到了優待。對于役使動物以外的動物損害責任免責事由是:一是原告過錯。只有在原告過錯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且被告無過錯時,被告才可主張免責,其他情況下的原告過錯,被告只能依據過錯程度部分免責。二是原告自擔風險。當原告為雇員時,只有在風險對于原告來講異乎尋常的大時,被告可部分免責,其他情況下不是自擔風險。

 

第二節  英美法系國家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免責事由

 

英國1971年的《動物法案》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動物的保有者應當免除嚴格責任:一是,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過錯所致;二是,損害的發生是由受害人自愿地”接受風險”的結果;三是,當受害人侵入他人財產時,如果保留在那里的動物引起了人身傷害,該動物保有者不負嚴格責任,只要他能證明該動物不是為了保護那里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保留,或者證明為了此種安全而保留并不是不合理的。

美國法關于動物侵權免責事由主要規定在《美國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 521條至524條上,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免責:被告履行公共職責的豁免,當被告作為公共官員或執行者并為履行公共職責的,發生損害不適用嚴格責任,此時只有有證據能證明被告存在過錯或過失才能受償;當損害部分由受害人過錯導致時,被告可部分免責;損害不能預見且難以避免的,被告則可以免責。

 

第三節 我國關于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減輕與免責事由

 

一、受害人故意或者過失

 

《侵權責任法》的78條規定,動物致害時,”能夠證明損害是由被侵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受害人故意指受害人明知其會受到動物侵害,而追求或放任這一結果。受害人過失指受害人應當認識到其行為會導致動物損害,仍不顧自身安全,實施一定行為并被動物傷害。關于對78條的理解,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一是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可能構成免責事由。在該條文中,并沒有明確只有故意才可能成為完全免責的理由,重大過失也有可能導致完全免除責任。同時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下也可能構成減輕責任。

 

二是在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是減輕責任還是免除責任,應結合具體案件。在確定責任時,應考慮:動物的的危險性,動物危險性是有區別的,當動物為兇猛動物且有傷害人的歷史,飼養人與管理人應承擔更重的責任;飼養人或管理人的過錯,飼養人或管理人的過錯承擔也會影響責任的減輕或免除,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有重大過失,受害人即使是故意,也應是減輕而非免除責任;動物對損害的原因力,當有外因介入導致動物損害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負責任較輕。

 

三是《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法定例外情況下,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能導致責任的完全免除。在違反規定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和飼養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兩種情形下,沒有受害人的故意和重大過失完全免責事由。

 

關于違反規定的飼養動物致害責任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問題,學界存在一些爭論:一種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第79條沒有明確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導致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所以,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都不可能影響責任的承擔。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侵權責任法》第79條沒有明確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以導致責任的減輕或免除,但是,從公平責任考慮,受害人對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的損害也要自行承擔。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值得贊同,理由是:第一,《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應為一般規定,若是缺乏充分的理由,這條規定應適用于所有的動物損害責任。第二,從動物危險的角度來講,飼養動物違反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會顯著增加動物的危險程度。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采取安全措施,不應當成為過分加重其責任的理由。第三,我國的動物致害責任已經是無過錯責任,對于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來說,沒有必要在過分加重其責任。但在適用過失相抵時,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應當作為過失相抵時減輕或免除責任的考慮因素。

 

關于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問題,理論界存在不同解釋:一種觀點認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可以被減輕或免除責任。受害人是因自身的原因導致損害發生,責任則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擔負,有違公平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該規定適用的是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即使是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不得減輕責任,更不能免除責任。贊同后一種觀點,理由在于:一是,從《侵權責任法》第80條沒有規定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減輕或免除責任。二是禁止飼養的動物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非飼養人或管理人職業或生計所必需,讓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更重的責任,并不苛刻。三是從歷史解釋角度看,立法者也是如此理解的。四是飼養人或管理人飼養規范性法律文件禁止飼養的動物,加重其責任,不會導致不可預測的損害。

 

關于動物園動物致害責任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動物園是否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問題,在理論上有三種不同的解釋:一是受害人過錯不影響動物園責任的承擔;二是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會導致動物園責任的減輕或免除;三是根據過失相抵規則,受害人故意、重大過失或輕過失都會致使動物園的責任承擔減輕或免除。第三種觀點值得贊同,因為動物園動物損害責任屬于過錯推定責任,過失相抵責任作可以適用于所有過錯責任,不過,在司法實務中,考慮到受害人與動物園的利益平衡,法院應該在免除或減輕動物園責任時持謹慎態度。

 

對于遺棄或逃逸動物致害的,在以下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免于承擔責任:遺棄或逃逸的動物被他人收留的,此時,收留人為飼養人或管理人,原飼養人或管理人就不需要承擔責任。關于遺棄或逃逸動物致害中,受害人過錯是否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應考慮以下幾方面:一是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時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能導致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二是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是動物園的動物,則受害人故意、重大過失或輕過失都可以導致責任的減輕或免除。三是如果被遺棄和逃逸的是其他動物,則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可免責。

 

在司法實踐中還要區分被侵權人的故意與重大過失問題,首先民法上存在”重大過失等于故意”的規則,這一規則只適用于行為人的過錯,對于被害人的過錯不適用。其次,受害人故意意味著受害人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通常受害人是基于某種不正當動機或違法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發生。關于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的區分要考慮一下幾點:一是社會人一般標準。這里的社會人指的是具有社會一般注意水平的人社會一般人與合理人以及善良管理人不同,后者的注意義務更高。如果受害人毫不顧忌自己的安全、嚴重缺乏社會一般人注意義務,可認定具有重大過失;二是可預見性。若受害人預見到動物損害的可能性,仍實施一定行為受到損害,一般可認為具有重大過失;三是受害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一般來說,受害人實施違法行為,就說明其毫不顧忌自身可能受到的損害,可認定具有重大過失。

 

二、不可抗力

 

《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關于不可抗力是否能作為動物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不可抗力是適用于所有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在動物致害情況下,法律沒有排除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所以,應予以承認。另一觀點認為,在嚴格責任中法律都對免責事由作出明確規定,在動物致害情況下,法律沒有將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所以不可抗力不免責。張新寶教授認為不可抗力在動物損害中是否免責,應區分兩種情況:一是動物是維持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營業或生計所必須。當遇到不可抗力時,如果飼養人或管理人已盡到善良占有人的管束義務,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動物不是維持飼養人、管理人營業或生計所需,則不論在遭受不可抗力是是否盡到善良只讓你的管束義務,都不免責。認為動物損害情形下,不可抗力不可作為免責事由。一方面,《侵權責任法》明確限于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這表明立法者排斥其他抗辯事由。另一方面,動物損害是由動物固有危險的實現造成的,而動物固有危險與不可抗力之間沒有直接聯系。所以不可抗力不應是免責事由。

 

三、約定免責事由

 

約定免責包括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與馴獸員、獸醫、服務人員(如修蹄工)因雇傭或存在勞務關系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免責約定,也即當飼養動物導致上述這些人員損害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責任,當事人可以明確約定免責事由或默示其存在。不論是否約定,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都安全保衛以及危險告知義務。免責的約定應為預先約定,同時,約定免責是由不得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3條關于造成對方人身損害以及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規定,否則約定免責無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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